《三命通会》卷 一·论五行生克
卷 一·论五行生克
五行相生相克,其理昭然。十干十二支、五运六气、岁月日时皆自此立,更相为用,在天则为气:寒、暑、燥、湿、风;在地则成形:金、木、水、火、土。形气相感而化生万物,此造化生成之大纪也。原其妙用,可谓无穷矣。 木主于东;应春。木之为言触也,阳气触动,冒地而生也。水流趋东以生木也;木上发而覆下,乃自然之质也。
火主于南,应夏。火之为言化也,毁也,阳在上,阴在下;毁然盛而变化万物也。钻木取火,木所生也。然火无正体,体本木焉。出以应物,尽而复入,乃自然之气也。
金主于西,应秋。金之为言禁也,阴气始禁止万物而收敛,披沙拣金,土所生也。生于土而别于土,乃自然之形也。 水主于北,应冬。水之为言润也。阴气濡润,任养万物也。水西而东,金所生也。水流曲折,顺下而达,乃自然之性也。
土主于中央,兼位西南,应于长夏。土之为言吐也,含吐万物,将生者出,将死者归,为万物家。故长于夏末,火所生也。土或胜水,水乃反土,自然之义也。
五行相克,子皆能为母,复雠也。木克土,土之子金反克木;金克木,木之子火反克金;火克金,金之子水反克火;水克火,火之子土反克水;土克水,水之子木反克土。互能相生,乃其始也;互能相克,乃其终也。皆出乎天之性也。《素问》所谓水生木,木复生火,是木受窃气,故水怒而克火。即子逢窃气,母乃力争,与母被鬼伤,子来力救,其义一也。强可攻弱,土得木而达;实可胜虚,水得土而绝;阴可消阳,火得水而灭;烈可敌刚,金得火而缺;坚可制柔,木得金而伐。故五者流行而更转,顺则相生,逆则相克,如是则各各为用,以成其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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