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法 禁 第 十 四
法 禁 第 十 四
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刑殺毋赦,則民不偷於為善。爵祿毋假。則下不亂其上。三者藏於官則為法,施於國則成俗,其餘不彊而治矣。君壹置則儀,則百官守其法。上明陳其制,則下皆會其度矣。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故下與官列法,而上與君分威。國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廢上之法制者,必負以恥。財厚博惠,以私親於民者,正經而自正矣。亂國之道,易國之常,賜賞恣於己者,聖王之禁也。聖王既歿,受之者衰,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以為國本,則大臣之贅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君不能審立其法,以為下制。則百姓之立私理而徑於利者必眾矣。昔者聖王之治人也。
不貴其人博學也,欲其人之和同以聽令也。泰誓曰:「紂有臣億萬人,亦有億萬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紂以億萬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國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國威,齊士義,通上之治,以為下法,則雖有廣地眾民,猶不能以為安也。君失其道,則大臣比權重,以相舉於國,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故舉國之士,以為亡黨,行公道以為私惠。進則相推於君,退則相譽於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廣其居,聚徒威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此皆弱君亂國之道也,故國之危也。擅國權以深索於民者,聖王之禁也。其身毋任於上者,聖王之禁也。進則受祿於君,退則藏祿於室,毋事治職,但力事屬,私王官,私君事,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聖王之禁也。修行則不以親為本,治事則不以官為主。舉毋能,進毋功者,聖王之禁也。交人則以為己賜,舉人則以為己勞,仕人則與分其祿者,聖王之禁也。交於利通而獲於貧窮,輕取於其民而重致於其君,削上以附下,枉法以求於民者,聖王之禁也。用不稱其人,家富於其列,其祿甚寡而資財甚多者,聖王之禁也。拂世以為行,非上以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於國者,聖王之禁也。飾於貧窮,而發於勤勞,權於貧賤,身無職事,家無常姓,列上下之閒,議言為民者,聖王之禁也。壺士以為亡資,修田以為亡本,則生之養私不死然後失繅以深與上為市者。聖王之禁也。審飾小節以示民時言大事以動上遠交以踰群,假爵以臨朝者,聖王之禁也。卑身雜處隱行辟倚,側入迎遠,遁上而遁民者,聖王之禁也。詭俗異禮,大言法行,難其所為,而高自錯者,聖王之禁也。守委閒居,博分以致眾。勤身遂行,說人以貨財。濟人以買譽,其身甚靜,而使人求者,聖王之禁也。行辟而堅言詭而辯,術非而博,順惡而澤者,聖王之禁也。以朋黨為友,以蔽惡為仁,以數變為智,以重斂為忠,以遂忿為勇者,聖王之禁也。固國之本,其身務往於上,深附於諸侯者。聖王之禁也。聖王之身,治世之時,德行必有所是,道義必有所明;故士莫敢詭俗異禮,以自見於國,莫敢布惠緩行,修上下之交,以和親於民。故莫敢超等踰官,漁利蘇功。以取順其君。聖王之治民也,進則使無由得其所利,退則使無由避其所害,必使反乎安其位,樂其群,務其職,榮其名,而後止矣。故踰其官而離其群者,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職者,必使有恥;是故聖王之教民也,以仁錯之,以恥使之,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故曰:「絕而定,靜而治,安而尊,舉錯而不變者,聖王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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