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五 襄二十二年,尽二十四年

卷三十五 襄二十二年,尽二十四年

【经】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会。(无传。)
  夏,四月。秋,七月,辛酉,叔老卒。无传。子叔齐子。
  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沙随。公至自会。无传。
  楚杀其大夫公子追舒。书名者,宠近小人,贪而多马,为国所患。○近,附近之近。
  【传】二十二年,春,臧武仲如晋,(公频与晋侯外会,今各将罢还,鲁之守卿遣武仲为公谢不敏,故不书。○守,手又反。为公,于伪反。)
  [疏]注“公频”至“不书”。○正义曰:经书“正月,公至自会。”则武仲初发,公仍未至。传言“武仲如晋”,正为御叔傲使不论聘晋之意。故杜原公之未归而遣使,使又不书于经,知是鲁之守臣使适晋也。二十六年,郑伯朝晋而归,使公孙夏谢不敏。知此亦是为公谢不敏,非公命,故不书也。服虔云:“武仲非卿,故不书。”前年传武仲为司寇,后年出奔,书于经。此年不得云非卿也。

  雨,过御叔。御叔在其邑,将饮酒,御叔,鲁御邑大夫。○过,古禾反。御叔,鱼吕反,又鱼据反。曰:“焉用圣人?武仲多知,时人谓之圣。○焉,于虔反。知音智,又如字。
  [疏]注“武仲”至“之圣”。○正义曰:《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郑玄云:“圣通而先识也。”《尚书·洪范》云“睿作圣”,是圣者通识之名,时人见其多知,故以圣人言之,非为武仲实是大圣也。《尚书》称“惟狂克念作圣,惟圣罔念作狂”。《诗》称“人之齐圣”、“皇父孔圣”、“母氏圣善”,皆非大圣也。

  我将饮酒,而已雨行,何以圣为?”穆叔闻之,曰:“不可使也,而傲使人,言御叔不任使四方。○傲,三报反。使人,所吏反,注同。任音壬。国之蠹也。”令倍其赋。古者家有国邑,故以重赋为罚。传言穆叔能用教。○蠹,丁故反。
  [疏]注“古者”至“用教”。○正义曰:《周礼·大司徒》云:“凡建邦国,诸公之地,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方四百里;诸伯之地,方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诸子之地,方二百里;诸男之地,方百里,其食四之一。”郑玄云:“其食者半、三之一、四之一者,土均均邦国地贡轻重之等,必足其国礼俗丧纪祭祀之用,乃贡其馀。大国贡重,正之也,小国贡轻,字之也。”此是诸侯之国贡王之差也。《司勋职》云:“凡颁赏地,三之一食。”郑玄云:“赏地之税,三分计税,王食其一,二全入于臣。”此采邑贡王之数也。然则诸侯之臣,受其采邑者,亦当三分之一而归于公。故云“古者家其国邑”,言以国邑为己之家,有贡于公者,是减巳而贡之,故以“重赋为罚”,言重倍其赋,当以三分而二入公也。

  夏,晋人征朝于郑。召郑使朝。郑人使少正公孙侨对,少正,郑卿官也。公孙侨,子产。○少,诗照反,注及下少年同。侨,其骄反。
  [疏]注“少正郑卿官也”。○正义曰:十九年传云“立子产为卿”,知少正是郑之卿官名也。春秋之时官名变改,《周礼》无此名也。

  曰:“在晋先君悼公九年,我寡君于是即位。鲁襄八年。即位八月即位年之八月而我先大夫子驷从寡君以朝于执事。执事不礼于寡君。言朝执事,谦不敢斥晋侯。寡君惧,因是行也。我二年六月朝于楚,因朝晋不见礼,生朝楚心。晋是以有戏之役。在九年。○戏,许宜反。楚人犹竞,而申礼于敝邑敝邑。欲从执事,而惧为大尤,曰,‘晋其谓我不共有礼’,是以不敢携贰于楚。我四年三月,先大夫子蟜又从寡君以观衅于楚,实朝,言观衅,饰辞也。言欲往视楚,知可去否。○共音恭。下共祀同。衅,许勤反。晋于是乎有萧鱼之役。在十一年。谓我敝邑,迩在晋国,譬诸草木,吾臭味也,晋、郑同姓故。而何敢差池?差池,不齐一。○差,初宜反,又初佳反,一音七河反,注同。池,徐本作沱,直知反,一音徒何反,注同。楚亦不竞,寡君尽其土实,土地所有。重之以宗器,宗庙礼乐之器,钟磬之属。○重,直用反。以受齐盟。齐,同也。遂帅群臣随于执事,以会岁终。朝正。
  [疏]注“朝正”。○正义曰:言“以会岁终”,则岁事终以至正月朝正也。“朝正”,二十九年传文也。

  贰于楚者,子侯、石盂,归而讨之。石盂,石

上一篇:春秋左传正义

下一篇:卷三十六 襄二十五年,尽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