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乡礼》卷二 乡约
卷二 乡约
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约正、副不与直月之数。约正总理期会告谕,约副赞相礼仪,辅佐约正,直月掌走报干办。
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
德谓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肃于闺门、和于亲党,言必忠信、行必笃敬,见善必行、闻过必改之类。
业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兴利除害、居官举职,凡明伦敬身者皆是。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
一曰酗博斗讼。酗谓纵酒喧竞。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己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齿德者,持人长短者,恃强凌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 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交,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已。朝夕与之游处,则为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上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与虽不赌财物而铺牌演戏、奕棋双陆、玩弄骨董、雅好弹唱、广收花石、猎养禽鸟作诸无益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亡,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五曰用度不节。谓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三犯,则行罚。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 尊幼辈行
一曰尊者,谓长于己三十岁以上、在父行者。
二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 三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谓稍长,少者谓稍少。
四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 五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造请拜揖(凡三条)
一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皆具名帖,用白纸折幅,楷书,少者曰:侍生姓名再拜。幼者曰:晚侍生姓名顿首拜。或作学生契家子或姻戚,则作忝眷,或作拜谢。拜贺随宜。服色,有官则冠带,诸生则儒巾襕衫,余人角巾青直领。辞见谓久出而归则见,远适将行则辞,出入不及一月者否。贺谢谓已有贺事当谢,人有庆事如寿旦、生子、升官、受封、起第之类,则往贺之。凡当行礼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或遇雨雪,则尊长先使人喻止来者。
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服深衣凉衫皆可,尊长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谒,不报。岁首、冬至,具名令子弟报之,如其服。 长者岁首、冬至具名帖报之,如其服。余令子弟以己名帖代行。
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用笺纸一小片,书其上曰侍生姓名拜。稍不敌,则书友生、知生、乡生辱交之类。服色同上。
凡尊者、长者无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通名。而敌者或用老拙、老友之类,或不通名可也。敌者燕见亦然。
二曰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凡往见,将入门,必问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干否。度无所妨,乃命展刺。有妨,则少俟。或且退后。皆仿此。若年少居显官而乘轿者,亦如之。 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趋入,至庑间,主人出,降阶。客趋进。主人揖之,升堂。礼见,再拜而后坐。燕见不拜。旅见则旅拜。少者、幼者自为一列。幼者拜,则跪而扶之。少者拜,则跪扶而答其半。若尊者、长者齿德殊绝,则少者、幼者坚请纳拜,尊者许则立而受之,长者许则跪而扶之。拜讫,则揖而退。主人命之坐,则致谢,讫,揖而坐。若稍敌,则相对行再拜礼。凡称呼,尊、长曰老先生,敌者相谓曰先生,于少者则字之,幼者则名之。若异爵,尊、长曰老大人,敌者、少者曰大人。
退。凡相见,主人语终,不更端,则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干事而有所俟者,则告退可也。后皆仿此。主人送至庑下,则三辞,许则揖而退。出大门,乃上马。不许,则从其命。若送至大门,让尊、长先,己必随行在后,毋得相并。
凡见,敌者门外下马,使人通名,俟于庑下或厅侧。礼见则再拜,稍少者先拜。旅见则特拜。
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徒行则主人送于门外。凡少者以下,则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门下马,则趋出迎,揖,升堂。来报礼,则再拜谢,客止之则止。 退,则就阶上马,客徒行,则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仍随其行数步,揖之则止,望其行远,乃敢入。
三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揖。尊长与之言,则对,否则立于道侧,以俟尊长已过,乃揖而行。或皆乘马,于尊者则回避之,于长者则立马道侧,揖之,俟过,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长乘马,则回避之。凡己徒行,遇所识乘轿者,皆仿此。
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望见则下马,前揖。己避亦然。过既远,乃上马。若尊长令上马,则固辞。遇敌者,皆乘马,则分道相揖而过。彼徒行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过则上马。遇少者以下,皆乘马,彼不及避,则揖之而过。或欲下,则固辞之。彼徒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若于幼者,则不必下可也。
请召迎送(凡四条)
一曰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诺则拜之,辞则止。既许赴,至日黎明,复遣子弟迎之。既至,明日亲往拜辱。若专召他客,则不可兼召尊长。如礼薄,则不必书。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以书列客目,明日客亲往谢主人。赴尊长召,若有众客,则约之同往。始见,则拜其见召。主人辞则止。明日人亲拜。若主人预辞,则书简谢之,非专召不拜。赴敌者召,始见,则揖谢之,明日具名帖谢之。赴少者召,始见,以言谢之,明日传言致谢。
二曰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非士类则否。若有亲,则别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不相妨者犹以齿。若有异爵,虽乡人,亦不以齿。异爵谓命士大夫以上及京堂官皆是,虽乡人,不敢与之序齿,以尊贵故也。若主人之族有异爵属卑幼者,亦勿与席,或别席以礼之。
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余为众宾,坐如常仪。如婚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凡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三命而不齿。惟祭毕而燕,虽有三命,不踰父兄,古礼也。非专召,毋及异爵,以全尊尊之义。
三曰凡燕集,初坐,别设卓子于两楹间,置酒杯于其上。主人降席,立于卓东,西向。上客亦降席,立于卓西,东向。主人取杯,亲洗。上客辞。主人洗毕,置杯卓子上,亲执注,酌酒以注,授执事者,相揖再让。客西向,主人东向,遂执杯以献上客。上客受之。复注酒以让主人。主人复举杯献客,客受之,置卓子上,再拜,兴,取酒,东向跪祭。兴,遍告饮于同席者,遂饮。以杯授赞者,遂拜。主人答拜。若少者以下为客,则主人举酒先祭,饮毕而拜,主人受之。若上客,先不拜而饮,主人勿强,此谓从俗。
上客酢主人,如前仪。主人乃献众宾。命赞者取众宾酒杯一一亲洗之。众宾合词以辞。主人执注酌酒,以次献众宾。众宾各受杯以授赞者,各置于席前。若主人是尊长,则众宾固辞洗及执注。赞者酌酒旅揖,自置于席前。若是少者以下,皆揖而跪饮,主人止之,则立饮。饮遍,乃就坐。若众宾中有齿爵特异者,则特献如上客之仪,不酢。
若婚会,姻家为上客,则虽少,亦答其拜。 以上礼兼酌古今而行之,如俗所谓三寳杯诸类,皆宜革去。
四曰凡有远出远归者,则送迎之,少者、幼者不过五里,敌者不过三里。各期会于一处,拜揖如礼。有饮食,则就饮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
庆吊赠遗(凡五条)
一曰同约有吉事,则庆之。冠子、生子、预登第、进官之属,皆可贺。婚礼虽曰不贺,然礼有曰贺娶妻者,盖但以物助其宾客之费而已。
有凶事,则吊之。丧葬水火之类,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
二曰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用币帛酒食果实之类,众议量力定数,多不过二三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则从其厚薄。或其家力有不足,则同约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
三曰凡吊礼,闻其初丧(闻同约丧),未易服,则率同约者深衣而往哭吊之。 凡吊尊者,则为首者致辞而旅拜。敌者以下,则不拜。主人拜,则答之。少者以下,则扶之。不识生者则不吊,不识死者则不哭。
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主人既成服,则相率素巾素襕衫素带(皆以白生纱绢为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死者是敌者以上,则拜而奠;以下,则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则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则亦不哭。情重则虽主人不变不哭,亦变而哭之。赙仪用钱帛,众议其数,如庆礼。 及葬,又相率致赗。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赗如赙礼。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为之干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四曰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俟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五曰凡闻所知之丧,或远不能往,则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而送之。惟至亲笃友为然。过期年,则不哭。情重则哭其墓。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
一曰水火。小则使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五曰孤弱。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区处,稽其出纳,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之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毋令陷于不义。
六曰诬枉。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困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长。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 以上四条,本出朱子损益《蓝田吕氏乡约》。今取琼山邱氏《仪节》以通于今,而又为约仪如左方。
凡预约者,月朔皆会。朔日有故,则前期三日别定一日。直月报会者。将会,则先一日洒扫里社,设香案,立戒谕牌于其上。若春秋二仲月,改用祭社日,以便行礼。或社未建,设先圣神位于乡校正堂,以便行礼。
直月率钱具食,入约人众,毎一人不过一十文;人少则随宜増之,毋过五十文。孟月朔具果酒三行,饭食一会。余月则去酒果。或直设饭,或米粉面食亦可。
会日,夙兴,约正、约副、直月先率宗族,皆衣冠俟于乡校。同约者如其服而至。有故,则先一日使人告于直月。同约之家子弟及在乡校童生虽未能入籍,亦许随众序拜。未能序拜,亦许侍立观礼,但不与饮食之会。或别率钱略设点心别处。
里社鸣鼓三通,约众既集,以齿为序,立于门外,东向,北上。约正以下西向,南上。教读不与。约正与齿最尊者正相向揖迎入门,至庭中,北面皆再拜行礼。以约正与约副、直月三人列于左,以次而东。约众尊者、长者列于右,以次而西。少者、幼者从尊者、长者之后。社祝立于香案之东,赞:鞠躬;拜,兴;拜,兴;平身。约正升堂上香,降,与在位者皆再拜。社祝赞:诣香案前。约正升自阼阶上香,降。赞:鞠躬;拜,兴;拜,兴;平身。
乃誓于神。社祝抗声以誓,约正以下皆跪听应命。毕,皆再拜,乃出。社祝扬言曰:约正某等敢率同约者誓于里社之神,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遵行《四礼条件》,毋背乡约,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众答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社祝赞:俯伏,兴;拜,兴;拜,兴;平身。
诣乡校,俟于外次。约正以下皆东向立,教读出迎,西向立,与约正三揖。约正以下三让,乃入。教读、约正三揖,三让,升堂。同约者皆从之。教读升自阼阶,约正以下及同约者升自西阶。若无里社,则教读迎入,誓于先圣,如前仪。
皆北面立。约正揖教读,东上,南面立。教读就位。皆再拜。教读立于位,约正少进,西向立。约副、直月、社祝次其右,少退。直月引尊者东向南上,长者西向南上。
皆以约正之年推之,后仿此。西向者,其位在约正之右少进。余人如故。若乡校正堂设神位,则以北面为尊。序次如前仪。
约正再拜。凡在位者皆再拜。此拜尊者,社祝不必赞礼。后仿此。
尊者受礼如仪。惟以约正之年为受礼之节。若约正是尊者,则长者以下皆如少者仪,可以类推。
退北壁下,南面东上立。直月引长者东面,如初礼,退则立于尊者之西,东上。此拜长者。拜时惟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长者东向南上,约正与在位者皆再拜。稍长者答拜,退立于西序,东向,北上。此拜稍长者。拜时尊者、长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东面北上,拜约正。约正答之。稍少者退立于稍长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东北向,西北上,拜约正。约正受礼如仪。拜者复位。又引幼者,亦如之。既毕,揖,各就次。同列来讲礼者,拜于西序,如初。
以上礼,若冬日晷短,或从简便,惟东西序齿,相向再拜。 顷之,约正揖就坐。教读正坐,稍东南向。约正坐堂东南向。约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约副、直月次约正之东南向,西上。社祝次之。余人以齿为序,东西相向,以北为上。若有异爵者,则坐于尊者之西南向,东上。若乡校正堂设神位,则以南为上。异爵者东北向,西上。
直月抗声读约一过,教读推说其意。未达者,许其质问。于是约中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直月纠之。约正询其实状于众,无异辞,乃命直月书之。能行四礼者,亦附于善籍。违者附于过籍。
直月遂读记善籍曰:某能为某善,能改某过,能行四礼。使人人若此,风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或能使其族人为某善,改某过,行四礼,则易其辞。
善者兴,直月亦兴,揖善者。善者对曰:某实无所有,乃劳过奖,敢不加勉!约正帅同约者北面序立,再拜。善者退居末位,答拜。或酌酒,则先善者。善者向尊、长三让,乃饮。
复位。命执事者以记过籍遍呈在坐,各默观一过,三犯不改,待他日誓于里社,鸣鼓罚之,毋得辄扬其过。过者不服,听其出籍。有大恶,则言于有司惩之。
既毕,乃食。食毕,少休,复会于堂上。鸣讲鼓说书,若歌诗,或习礼射。皆以钟鼓为节。教读说书一章,或讲切要故事,皆鸣鼓三声。若童生歌诗习冠昏祭三礼,及习乡射礼,皆钟以宣之,鼓以节之,以耸众观听。 讲论从容书丹而退。讲论须有益之事,毋得喧竞失仪,言非所宜言,及扬人过恶。违者,直月纠而书之。事既毕,于入约籍中姓名各押字于其下,谓之书丹。书丹毕,教读送至大门之外,揖让而退。 凡约正、约副正本如士大夫立教、明伦、敬身,以为乡人取法。出入道路,见者拱立,避路致敬,毋得狎侮凌犯,违者直月纠而书之。若能化行一乡,有司延至后堂,待以殊礼,为特设位,帅各乡约正、约副拜之。仍用花红羊酒旌奖,遇例先给与冠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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