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 第 七

卷 第 七

衛禁凡一十八條「疏」議曰:衛禁律者,秦漢及魏未有此篇。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制此篇,名為衛宮律。〔一〕自宋洎于後周,此名並無所改。至於北齊,將關禁附之,更名禁衛律。隨開皇改為衛禁律。衛者,言警衛之法;禁者,以關禁為名。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諸篇之首。

  58諸闌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徒二年;闌,謂不應入而入者。

  「疏」議曰:太者,大也。廟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廟」。山陵者,三秦記云:「秦謂天子墳云山,漢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陵。兆域門者,孝經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為塋域。皆置宿衛防守,應入出者悉有名籍。不應入而入,為「闌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廟室,即條無罪名,依下文「廟減宮一等」之例,減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無故登山陵,亦同太廟室之坐。〔二〕  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減一等。守衛不覺,減二等;守衛,謂持時專當者。

  「疏」議曰:不從門為「越」。垣者,牆也。越太廟、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垣及闌入門,皆減太廟一等。「守衛」,謂軍人於太廟、山陵、太社防守宿衛者,若不覺越垣及闌入,各減罪人罪二等。守衛,謂防守衛士晝夜分時專當者,非持時者不坐。

  主帥又減一等。主帥,謂親監當者。  「疏」議曰:「主帥」,謂領兵宿衛太廟、山陵、太社三所者。但當檢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又減守衛人罪一等,唯坐親監當者。

  故縱者,各與同罪。餘條守衛及監門各準此。

  「疏」議曰:「故縱者」,謂知其不合入而聽入,或知越垣而不禁,並與犯法者同罪。餘條守衛宮殿及諸防禁之處,皆有監門及守衛,故縱不覺,得罪各準此。  59諸闌入宮門,徒二年。闌入宮城門,亦同。餘條應坐者,亦準此。  「疏」議曰:宮門皆有籍禁,不應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闌入得罪並同。餘條應坐者,亦準此宮門得罪,謂「越垣」及「防禁違式」、「冒代」之類。

  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仗,謂兵器杵棒之屬。餘條稱仗準此。

  「疏」議曰:太極等門為殿門,闌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謂將兵器、杵棒等闌入宮門,得徒三年;闌入殿門,得流二千里。兵器,謂弓箭、刀?之類。杵棒,或鐵或木為之皆是,故云「之屬」。餘條,謂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強盜者」,並準此。

  入上閤內者,絞;若有仗衛,同闌入殿門法。其宮內諸門,不立籍禁而得通內者,亦準此。

  「疏」議曰:上閤之內,謂太極殿東為左上閤,殿西為右上閤,其門無籍,應入者準敕引入,闌入者絞。若有仗衛者,上閤之中,不立仗衛,內坐喚仗,始有仗入。其有不應入而入者,同闌入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宮內諸門,不立籍禁」,謂肅章、虔化等門,而得通內,而輒闌入者,並得絞罪。若有仗衛,亦同殿門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斬。迷誤者,上請。  「疏」議曰:謂持仗入上閤及通內諸門,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斬。迷誤,謂非故闌入者,上請聽敕。

  即應入上閤內,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入上閤內者,謂奉敕喚仗,隨仗引入者,得帶刀子之屬。若仗不在內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闌入論。若非兵器、杵棒之屬,止得絞刑;持仗者,斬。

  仗雖入,不應帶橫刀而帶入者,減二等。

  「疏」議曰:仗雖入上閤內,不應帶橫刀而輒帶入者,減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闌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議曰:御膳所,謂供御造食之處,其門亦禁。不應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闌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謂御苑,其門有籍禁。御膳以下闌入,雖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諸闌入者,以踰閾為限。至閾未踰者,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  「疏」議曰:閾者,謂門限。闌入之人,行至門限未踰過,若至宮門,得杖八十。宮內人不應入殿門,至殿門閾未踰者,杖九十。殿內宿衛人至上閤閾未踰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絞;宮垣,流三千里;皇城,減宮垣一等;京城,又減一等。

  「疏」議曰:越過殿垣者,無問出入,俱至絞刑。宮垣,流三千里。皇城,謂朱雀等門之垣,合徒三年。京城,謂明德等門之垣,又減一等,合徒二年半。

  61諸於宮殿門無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入宮殿,在京諸司皆有籍。其無籍應入者,皆引入。其無籍,不得人引,而詐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宮門,徒二年;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衛不知冒名情,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

  「疏」議曰:守衛,謂持時專當,親主籍者。應入者,唱名始過。不知冒名情者,不識其人,無心私許,宮門,杖八十;殿門以內,遞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無籍詐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憑據,人難識盡,是故罪輕。無籍而入者,準「闌入不覺故縱」法。

  62諸宿衛者,以非應宿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宮內,流三千里;殿內,絞。

  「疏」議曰:宿衛者,謂大將軍以下、衛士以上,以次當上,宿衛宮殿。上番之日,皆據籍書。若「以非應宿衛人」,謂非諸衛大將軍、軍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宮內,並流三千里;殿內,並絞。

  若以應宿衛人謂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宿衛人,謂諸衛所管應入宮殿上番者。注云「謂已下直者」,未當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闌入罪論。闌入之罪,一準上法。

  主司不覺,減二等;知而聽行,與同罪。主司,謂應判遣及親監當之官。餘條主司準此。

  「疏」議曰:主司,謂折衝府及諸衛判兵之官。不覺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減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聽行者,各與同罪。若冒代之事從府而來,即以府官所由為首,餘官節級為從坐;衛官不覺,遞減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衛,〔三〕即以衛官所由為首,餘官節級為罪;府司不坐。及親監當之官者,諸衛當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帥,雖從別團配隸,亦是監當之限。餘條主司準此者,謂一部律內,但言主司,並不覺減二等,知而聽行與同罪。

  63諸因事得入宮殿而輒宿及容止者,各減闌入二等。  「疏」議曰:因事得入宮殿者,謂朝參、辭見、迎輸、造作之類。不合宿者而輒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減闌入罪二等:在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一年半。

  即將領人入宮殿內,有所迎輸、造作,門司未受文牒而聽入及人數有剩者,各以闌入論;至死者加役流。

  「疏」議曰:將領人入宮殿,有所迎出;有所輸送,「造作」,謂宮內營造:門司皆須得牒,然後聽入。若未受文牒而輒聽入,及所入人數有剩者,門司各以闌入論。若入上閤內及御在所,應至死者,門司各加役流。

  將領主司知者,各減闌入罪一等。入者知,又減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議曰:將領主司,謂領人迎輸、造作。知門司未受文牒及人數有剩,而領入者,各減闌入罪一等:宮內,徒一年半;殿內,徒二年;入上閤內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減五等」,稱「又」者,謂減將領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問曰:「將領主司知者,減闌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領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條:「冒名相代,各以闌入罪論,主司不覺減二等。」注云:「餘條主司準此。」明將領主司不知,得減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64諸應入宮殿,未著門籍而入;雖有長籍,但當下直而輒入者:各減闌入五等。

  「疏」議曰:「應入宮殿」,在京諸司入宮殿者,皆著門籍。若未著門籍而輒入;或「雖有長籍」,謂宿衛長上人,雖一日上,兩日下,皆有長籍,當下之日未合入宮殿,但當下直而輒入:各減闌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輒宿,及籍在東門而從西門入者,又減二等。

  「疏」議曰:即宿次未到者,謂應供奉之官及內官當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輒宿;及籍在東門而從西門入者,依令:「非應從正門入者,各從便門著籍。」假如西門有籍而從東門入,或側門有籍而從正門入:各又減罪二等,謂減闌入罪七等。

  65諸在宮殿內作罷而不出者,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御在所者,絞。闢仗應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議曰:在宮殿內作罷者,丁夫、雜匠之徒作了。其有應出不出者,宮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御在所者,絞。若有闢仗應出者,並即須出,有不出者,得罪與御在所同。

  問曰:在宮殿內及御在所,作罷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閤內不出,律既無文,若為處斷?

  答曰:上閤之內,例與闢仗所同。應出不出,此條無文者,為上文注云:「闢仗應出不出,與御在所同。」上閤內有宮人,同御在所,合絞;御不在,又無宮人,減二等。  不覺及迷誤者,上請。

  「疏」議曰:營作之所,院宇或別,不覺眾出,或迷誤失道,錯向別門,非故不出,皆得上請。

  將領主司知者,與同罪;不知者,各減一等。闢仗主司搜人不盡者,各準此。  「疏」議曰:將領主司,謂領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與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四〕各減一等,謂御所、宮殿內各得減一等。「闢仗主司」,謂領人搜索闢仗者。其闢仗內有人不出,各準將領主司之罪,故云「各準此」。  若於闢仗內誤遺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須,乃坐。

  「疏」議曰:闢仗之內,人皆出盡,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誤遺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應須堪用。或遺弓無箭,或遺箭無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須,乃坐」。

  問曰:誤遺弩弓無箭,或遺箭無弩,或有楯而無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須,乃坐。」弩箭無弓,與常箭不別。有弩弓無箭,亦非兵仗之限。楯則獨得無用,亦與有弓無箭義同。〔五〕

  66諸登高臨宮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議曰:宮殿之所,皆不得登高臨視。若視宮中,徒一年;視殿中,徒二年。  若於宮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橫道及門仗外越過者,非。

  「疏」議曰:宮殿中當正門為「御道」,人臣並不得行。其在宮殿中及宮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橫道,殿前即有橫階,殿內亦有橫道;殿門、宮門內外立仗之處,仗外雖無橫道:越過者無罪。

  宮門外者,笞五十。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準例,宮城門有犯,與宮門同。今云「宮門外」者,即順天門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誤者,各減二等」,謂從殿中至宮門外,誤行御道者,各得減二等。其登高臨宮、殿中有誤者,亦減罪二等。

  67諸宿衛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違者徒一年。謂在宮殿中直者。

  「疏」議曰:「宿衛人」,謂衛士已上、諸衛大將軍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謂當衛主司及主帥等,先收其杖。違而不收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帥,各以所管應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謂在宮殿中當上直者,宮外宿不在此限。

  68諸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不得輒入宮殿,犯者,各以闌入論。

  「疏」議曰:應出宮殿,謂改任、〔六〕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門籍當日即除」。門籍已除,其人輒留不出;雖無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雖未除,皆不得輒入宮殿,如有犯者:各以闌入論。

  69諸犯闌入宮殿,非御在所者,各減一等;無宮人處,又減一等。入上閤內,有宮人者,不減。

  「疏」議曰:諸條稱闌入宮殿得罪者,〔七〕其宮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減闌入罪一等;雖是宮殿,見無宮人,又得減罪一等。假若在外諸宮,有宿衛人防守而闌入,合徒一年之類。若入上閤內,有宮人,雖非御在所,亦合絞;無宮人處,亦減二等。

  即雖非闌入,輒私共宮人言語,若親為通傳書信及衣物者,絞。

  「疏」議曰:文云「雖非闌入」,即是得應入宮之人,不得私與宮人言語。其親為通傳書信、衣物者,謂親於宮人處,領得書信、衣物將出及將外人書信、衣物付與宮人訖者,並得絞坐。

  70諸宿衛人已配仗衛,而官司輒迴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職掌次第,擅配割及別驅使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依式:「衛士以上,應當番宿衛者,皆當衛見在長官,割配於職掌之所,各依仗衛次第坐立。」此即職掌已定。若官司無故輒迴改者,合杖一百。應須迴改者,不坐。若不依職掌次第而擅配隸,乖於式文及將別處驅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計庸重者,從重論。

  71諸奉敕以合符夜開宮殿門,符雖合,不勘而開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為開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絞;

  「疏」議曰:「奉敕以合符夜開宮殿門」,依監門式:「受敕人具錄須開之門,并入出人帳,宣敕送中書,中書宣送門下。其宮內諸門,城門郎與見直諸衛及監門大將軍、〔八〕將軍、中郎將、郎將、折衝、果毅內各一人,俱詣閤覆奏。御注聽,即請合符門鑰。監門官司先嚴門仗,所開之門內外並立隊,燃炬火,對勘符合,然後開之。」符雖合,不勘而開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執奏。不奏而為開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俱合絞罪。

  若錯符、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者,杖一百;即應閉忘誤不下鍵,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徒一年。

  「疏」議曰:「若錯符」,謂非所開閉之符。「及錯下鍵」,謂不依常法。「及不由鑰而開」,謂不用鑰而得開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應閉,忘誤不下鍵及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各徒一年。謂牝者為管,牡者為鍵。  其皇城門,減宮門一等。京城門,又減一等。

  「疏」議曰:皇城門,謂朱雀等門,從「合符夜開」以下,得罪各減宮門一等。其京城門,謂明德等門,亦從「合符夜開」以下,得罪各減皇城門一等。  即宮殿門閉訖,而進鑰違遲者,殿門杖一百,經宿加一等,每經一宿,又加一等;宮門以外,遞減一等。其開門出鑰遲,又各遞減進鑰一等。

  「疏」議曰:依監門式:「駕在大內,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每去夜八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九〕違此不進,是名「進鑰違遲」。殿門杖一百,經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經一宿,又加一等,既無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宮門以外遞減一等者,即宮門及宮城門進鑰違遲,亦合杖九十,經宿杖一百,每經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門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門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開門出鑰遲者,依監門式:「宮城門及皇城門,四更二點出鑰開門。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鑰開門。」〔一0〕違式出鑰遲者,各遞減進鑰一等,即是殿門杖九十,宮門及宮城門杖八十,皇城門杖七十,京城門杖六十。駕在大明、興慶宮及東都,進請鑰匙,依式各有時刻,違者並依此科罪。

  72諸於宮殿門雖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闌入論;無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門者,絞。夜出者,杖八十。

  「疏」議曰:於宮殿門有籍之人,唯合晝日入出,若因夜開閉而輒入者,以闌入論。無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門者,絞;有籍、無籍等。夜出宮殿門,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將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將者知情各減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議曰:謂奉敕聽入出之人,剩將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闌入論;無籍者,加二等;將出者,杖八十。「被將者知情」,謂被將之人,知剩將之情,各減前所將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73諸向宮殿內射,謂箭力所及者。宮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閤內者,絞;御在所者,斬。

  「疏」議曰:射向宮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宮內,徒二年半;殿內,徒三年。即箭入上閤內者,絞。「御在所者斬」,謂御在所宮殿。若非御在所,各減一等;無宮人處,又減一等。皆謂箭及宮、殿垣者。若箭力應及宮、殿而射不到者,從「不應為重」。不應及者,不坐。  問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宮殿?

  答曰:向宮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準其得罪,與「闌入」正同。上條:「闌入宮、殿,非御在所,各減一等。無宮人,又減一等。」即驗車駕不在,又無宮人,闌入上閤者合徒三年。此條箭入上閤絞,御在所斬,得罪既同「闌入」,明為御在宮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條減法:箭入宮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閤內,徒三年。

  放彈及投瓦石者,各減一等。亦謂人力所及者。

  「疏」議曰:放彈及投瓦石,比箭罪輕。放向宮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宮內,徒二年;殿內,徒二年半;入上閤內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為「各減一等」。「亦謂人力所及者」,據彈及投瓦石及宮殿方始得罪,如應及不到,亦從「不應為重」上減一等。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疏」議曰:射及放彈,若投瓦石,有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殺人者,斬;傷人者,加鬥殺傷一等。

  即宿衛人,於御在所誤拔刀子者,絞;左右並立人不即執捉者,流三千里。

  「疏」議曰:宿衛人常執兵仗,得帶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輒拔刀子。其有誤拔者,絞。左右並立人,見其誤拔,皆須執捉。不即執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別敕處分令用及仗內賜食者,不坐。但舉宿衛人為例者,明餘人在御所亦不得誤拔刀子。其有誤拔及傍人不即執捉,一準宿衛人罪。  74諸車駕行,衝隊者,徒一年;衝三衛仗者,徒二年。謂入仗、隊間者。

  「疏」議曰:車駕行幸,皆作隊仗。若有人衝入隊間者,徒一年;衝入仗間,徒二年。其仗衛主司依上例:故縱與同罪,不覺減二等。

  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若有人誤入隊間,得杖九十;誤入仗間,得徒一年。

  若畜產唐突,守衛不備,入宮門者,杖一百;衝仗衛者,杖八十。

  「疏」議曰:「畜產唐突」,謂走逸入宮門。守衛不備者,杖一百。入宮城門,罪亦同。若入殿門,律更無文,亦同宮門之坐。衝仗衛者,杖八十。仗衛者,在宮殿及駕行所,得罪並同。

  75諸宿衛人,應上番不到及因假而違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議曰:宿衛人應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違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滿十九日合杖一百。若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計三十四日,即當罪止。

  問曰:假有宿衛人,番期五日未滿,因一日假,遂違不上,為當止得四日違罪,唯復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番期有限,限內有故須請假,日滿即須赴番。違假不上,準日科斷。其人四日之外,即當下直,下日不勞請假,豈合計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問:應上不到,因假而違者,並罪止得徒二年。若準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盡?

  答曰:依式:「三衛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嶺南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為包遠道生文。

  校勘記〔一〕名為衛宮律「衛宮」原誤倒。按:晉書刑法志:「因事類為衛宮、違制。」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注及通典一六三載晉律篇目亦同。今據乙。

  〔二〕亦同太廟室之坐「廟」原脫,據文化本補。按:上云「其入太廟室」。

  〔三〕如相冒之罪由衛「如」原訛「知」,據至正本、岱本、宋刑統改。

  〔四〕其不知有人不出者「者」原在「知」下,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乙改。

  〔五〕亦與有弓無箭義同「與」原訛「共」,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六〕謂改任「改任」原訛「故住」,文不可解,據文化本改。按: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所著唐令拾遺,載有日本養老令宮衛令,其第一條亦作「改任」。養老令係仿唐令,可為佐證。

  〔七〕諸條稱闌入宮殿得罪者「諸」原訛「請」,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八〕城門郎與見直諸衛及監門大將軍「郎」原訛「即」,據唐六典門下省城門郎條注改。  〔九〕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每去夜八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按:此引式文恐有訛誤,唐六典門下省城門郎條注云「宮城皇城鑰匙,每日入前五刻出閉門,一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匙,每日入前十四刻出閉門,二更一點進入」。

  〔一0〕宮城門及皇城門四更二點出鑰開門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鑰開門按:此引式文恐有訛誤,唐六典門下省城門郎條注作:宮城、皇城門「五更一點出開門」,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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