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管子輕重四 事語

管子輕重四 事語

張佩綸云:「《戰國策。劉向別錄》:「中書本號或曰《國策》,或曰《短長》,或曰《事語》。」此篇亦名《事語》。疑子政校中秘書時,以《事語》之述六國時事近於《國策》者入《國策》,而其述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其為戰國游士依託管子無疑。」又云:「此篇必不止二節。《山至數篇》之「梁聚」、「請士」、「特命我曰」三節,《輕重乙》之「衡謂寡人曰」一節,均當以類錄入。蓋後人強分之以足篇數,愈雜糅不可讀矣。」元材案:本書所述,雖以齊桓、管仲為問答之主體,然只是著者假託之詞,與齊桓時事初無關係,予在《巨(筴)乘馬篇》已詳論之。即如張氏所云「以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然本書各篇之假託齊桓時事者,實不止張氏所舉數節為然,乃僅此篇可名為《事語》,不知張氏又將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體例本不如後世之謹嚴。節數多寡,原無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長短不一。《論語》、《孟子》及諸子書莫不皆然。若必一一為之補訂,則古籍之可議者,不止《管子輕重篇》一書而已!至本書之篇名取義,或以篇首所見之字為題,如《巨(筴)乘馬》、《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地數》、《國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內容為題,如《乘馬數》、《山至數》、《揆度》等是。或以干支為題,如《輕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問「事之至數」,故即以《事語》為題,蓋亦屬於第一類。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戰國策》之一名《事語》,遂疑此篇為《戰國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論「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第二段論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觀點亦不合,其理由為「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兩段皆以「積蓄」為中心。前者謂「非有積蓄、積財」,不可以「用人、勸下」。後者謂「國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勝」之權。

  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一〕可聞乎?」

  管子對曰:「何謂至數〔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蓋〔四〕不修,衣服不眾,則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禮不致牲〔六〕,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則六畜不育。非高其臺榭,美其宮室,則群材不散。〔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數也。」

  桓公曰:「何謂非數?」

  管子對曰:「此定壤之數也〔九〕。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齊諸侯〔一一〕方百里,負海子〔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贏不足〔一五〕,雖在下也不為君憂〔一六〕。彼壤狹而欲舉〔一七〕與大國爭者〔一八〕,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女勤於緝績徽織,功〔一九〕歸於府者,非怨民心,傷民意也。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二0〕。泰奢之數〔二一〕,不可用於危隘之國。」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至數」一詞,又見《漢書。東方朔傳》。「朔云:「朔狂,幸中耳。非至數也。」」但彼處是指東方朔善於測算而言,與《後漢書。王渙傳》所謂「神算」之意義相同。此處「至數」之至即《管子。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數者,《說文》:「計也。」至數即善計。猶《鹽鐵論。本議篇》之言「長策」,《非鞅篇》之言「巨計」,《利議篇》之言「異策」或「奇計」,《誅秦篇》之言「至計」矣。

  〔二〕張佩綸云:「此三句乃《山至數》篇首。「何謂至數」亦當是桓公問辭。」元材案:此說非是。本書所討論者,只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反復申述,不離其宗。故各篇同文之處不一而足。必如張氏說,言至數者應歸之《山至數》。則《地數篇》及《輕重甲篇》之論煮鹽,與《輕重乙篇》之論鼓鐵,皆應歸之《海王篇》。一切言積蓄者皆應歸之《國蓄篇》。而其它同文之處,亦應一一為之分別重新釐定而後可矣。至「何謂至數」,明是管子語,乃亦必強定為桓公之辭。然則上文「事之至數可聞乎」,又是何人問語耶?

  〔三〕何如璋云:「所謂秦奢者,不必實有其人,桓公設為問難以明輕重之數。下文佚田之類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秦」。後「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實有其人也。作「秦」乃誤字。」元材案:兩氏說皆是也。  〔四〕元材案:帷蓋二字又見《輕重丁篇》。《禮。檀弓》:「敝帷不棄,為埋馬也。敝蓋不棄,為埋狗也。」帷,車帷。蓋,車蓋。二者皆紡織物,乃女工生產品。

  〔五〕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謂女工生產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猶言女工生產不發達。  〔六〕豬飼彥博云:「不當作必。」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當依豬飼說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級。《國語。楚語》:「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但對太牢少牢之解釋,歷來說者不一。《大戴記。曾子天圓》:「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說也。又《公羊》桓八年傳「冬曰烝」注云:「禮,天子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為太牢,但有羊豕而無牛,則為少年。今人獨以太牢為牛,失之也。」此又一說也。但祭祀必須用牲則一,故曰「必致牲」。戴說失之。

  〔七〕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元材案:此乃緊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禮,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則六畜之需要減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說非。

  〔八〕元材案:《鹽鐵論。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飭宮室,則材木不可勝用。不充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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