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管子輕重二 乘馬數

管子輕重二 乘馬數

元材案:篇中言「此筴乘馬之數亡也」。又曰:「筴乘馬之數盡於此乎?」又曰:「此之謂筴乘馬之數。」可知「乘馬數」即「筴乘馬之數」。

  提要:本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桓公問管子曰:有虞筴乘馬已行矣」至「無求於民」,以「戰國」與「王國」互為對文,論列國分立與天下一統處境之不同,故筴乘馬之法亦隨之而異。第二段,從「朝(霸)國守分上分下」起至「此國筴流已」,此又分三小段。從「朝(霸)國守分上分下」起至「此筴乘馬之數亡也」為第一小段,以「霸國」「王國」及「亡筴乘馬之君」互為對文,論「守分上分下」「守始」「守高下」(即守時)之法及「不知時終始」之害。從「乘馬之准」至「此國筴流已」為第二小段,以「鬥國」(即戰國)及「王國」互為對文,論列國分立時對外貿易之價格規律及天下一統時「持流」之法。《山至數篇》所謂「為諸侯則高下萬物以應諸侯,遍有天下則賦幣以守萬物之朝夕,調而已」,義與此同。第三段,從「乘馬之數盡於此乎」至「穀輕而萬物重」,論貨幣與萬物的交換價值之對比關係及五穀與萬物的交換價值之對比關係。第四段即最後一段,論「相壤定籍」及「以滿補虛」之方法及其功用。

  桓公問管子曰:「有虞筴乘馬已行矣。吾欲立〔一〕筴乘馬,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戰國〔二〕修其城池之功,故其國常失其地用〔三〕。王國則以時行〔四〕也。」

  桓公曰:「何謂以時行?」

  管子對曰:「出准之令〔五〕。守地用、人筴〔六〕。故開闔皆在上〔七〕,無求於民。」

  〔一〕元材案:立者,設立也。猶今言立法。謂有虞所行,吾亦欲仿而行之。此與《地數篇》「武王立重泉之戍,今亦可以行此乎」,語意略同。日本昌平學元本「立」作「主」者非。

  〔二〕元材案:「戰國」「王國」對文。「戰國」與下文「鬥國」同義,皆指列國分立時之國家而言。「王國」則指天下一統之國家而言。

  〔三〕元材案:地用,謂土地之生產作用,即「地力」或「地利」之意。戰國以力征為務,農民多被征發以從事於國防工事如城池等之工程,無暇耕種,故田園荒蕪,不能發生生產作用。《巨(筴)乘馬篇》所謂「穀地數亡」,即此意也。

  〔四〕元材案:「以時行」一語,又見《史記。絳侯世家》:「竇太后曰:「人主各以時行耳。」」《索隱》:「謂人主各當其時而行事,不必一一相法也。」此處「以時行」,乃下文「此國筴之時守也」及「章四時」之意。內容包括「守地用、人筴」二者而言。前者重在「不奪民時」,以免失其地用。後者重在「守四時之朝夕」,觀下文便知。

  〔五〕石一參云:「出准之令,出入皆以令為准。」元材案:此即《山國軌》「乘令而進退」、《山權數》「以此與令進退」之意。

  〔六〕元材案:守字在本書凡八十見。謂管制而據守之也。地用解已見上。人筴即人謀。守地用謂不違農時。守人筴,則指霸國之「守分上分下」及王國之「守始」、「守高下」與「持流」等而言。  〔七〕元材案:開闔本篇凡二見,《地數篇》亦一見。《地數篇》云:「伊尹善通移輕重、開闔、決塞,通於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費(案費字疑衍)時也。」又《七法篇》云:「予奪也,險易也,利害也,難易也,開閉也,殺生也,謂之決塞。」開閉即開闔,猶今言開關。開闔皆在上,即一切輕重、決塞、高下、徐疾、坐起、予奪、險易、利害、難易、殺生之權皆操於封建國家統治者之手。此蓋言不守地用,則穀地數亡,一切財用皆將無所自出。不守人筴,則不僅歲凶旱水泆之時無以備天之權,且即「本富而財物眾,如不能理」,亦有「稅於天下,為天下虜」之危險。故統治者發號施令,必以守地用、人筴二者為主要目標。如此,則開闔皆可聽統治者之自由,不必加賦於民,而國用自無不足之患矣。

  「朝國〔一〕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二〕。王國守始〔三〕,國用〔四〕一不足則加一焉,國用二不足則加二焉,國用三不足則加三焉,國用四不足則加四焉,國用五不足則加五焉,國用六不足則加六焉,國用七不足則加七焉,國用八不足則加八焉,國用九不足則加九焉,國用十不足則加十焉。人君之守高下〔五〕,歲藏三分,十年則有五年之餘〔六〕。若歲凶旱水泆〔七〕,民失本〔八〕,則修宮室臺榭,以前無狗後無彘者〔九〕為庸〔一0〕。故修宮室臺榭,非麗其樂也〔一一〕,以平國筴也〔一二〕。今至於其亡筴乘馬之君,春秋冬夏不知時終始。作功起〔一三〕眾,立宮室臺榭,民失其本事〔一四〕,君不知其失諸春筴,又失諸夏秋之筴數也〔一五〕。民無●賣子〔一六〕,數也〔一七〕。猛毅之人淫暴,貧病之民乞請〔一八〕。君行律度焉〔一九〕。則民被刑僇〔二0〕而不從於主上。此筴乘馬之數亡也〔二一〕。  〔一〕元材案:「朝國」當依古本、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作「霸國」。本書中多以王、霸並稱。本篇下言「王國」,則此當為「霸國」無疑。

  〔二〕丁士涵云:「當作「上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於分之間,即下文所謂「乘馬之准,與天下齊准」也。」何如璋云:「「上分」句,謂上守國穀之半也。仍半乃散之百姓。故下游於分之間,而地力之用既足矣。」龐樹典則以「朝國守分」為一句,「上分下」為一句,「游於分之間而用足」為一句。而曰「「朝國」,諸侯之國。「分」讀為分財之分。三「分」字同義」。又云:「「朝國守分」,與「王國守始」為對文。朝國守分者,用民之財不出於應分之外也。「上分下」者,謂人君分民之財以為國用也。游於分之間而用足者,不過求於民而奪其財,同暴君亡國之所為。蓋立筴乘馬之法,不過游於分之間而已。此之謂「朝國守分」。」于鬯云:「此當讀「霸國守分上分下」為句。守者勿失之謂。言勿失之於分之上,亦勿失之於分之下。譬如分為十數,則勿失之於十一,是為分之上。亦無失之於九,是為分之下。故曰「游於分之間」。分之間者,即分上分下之間。游於分之間,即申明守分上分下之義也。」郭沫若以「朝國守分」為句,「上分下」為句。而曰:「朝,古本、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以下均作霸。分謂半也。《事語篇》所謂「穀十而守五」。「上分下」,黃鞏《管子編注》作「上與下」,是也。「分」字與「與」字草書形近。」元材案:丁、何、龐、郭諸說皆非也。于鬯斷句得之,而解釋則有未當。此處「分」字當作未定數講,說已見《巨(筴)乘馬篇》。「分上分下」,指財物之輕重貴賤而言。此與《揆度篇》云:「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原文輕下衍一重字,今刪。賈人市於三分之間,國之財物盡在賈人」,及《鹽鐵論。貧富篇》大夫云:「運之六寸,轉之息耗,取之貴賤之間」,語意相同。所謂「分上分下」,即「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之意也。所謂「游於分之間」,即「市於三分之間」與「取之貴賤之間」之意也。惟於此有應注意者,彼處之「市」者與「取」者,為賈人及大夫本人,此處之「游」者則為「霸國」之統治者。又幣與財物之或輕或重,不一定皆為「三分」,故此處特以未定數之「分」字表示之,亦猶《鹽鐵論》之以抽象之「貴賤」字表示之也。

  〔三〕俞樾云:「按「國用一不足則加一焉,國用二不足則加二焉」云云,是乃無筴之甚者。何以謂之「王國」?疑「王國」乃「亡國」之誤。上文云:「出准之令,守地用人筴。故開闔皆在上,無求於民。霸國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夫「無求於民」者上也。「游於分之間而用足」者次也。然則此為最下矣。「王國」之誤無疑也。」元材案:此說非是。考「守始」二字,乃本書著者所最津津樂道之一種經濟政策。《揆度篇》云:「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又曰:「不察於終始,不可以為至矣。」又曰:「故先王謹於其始。」《輕重丁篇》云:「請問王數之守終始。」《輕重戊篇》云:「守物之始,終身不竭。」始者物之初生也。故《山國軌篇》云:「國軌布於未形,據其已成。」《山權數篇》云:「動於未形,而守事已成。」《輕重戊篇》亦云:「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焉。」果如俞氏之說,王國為亡國之誤,則亡國豈能守始耶?此蓋言王者之國能運用所謂輕重之筴,謹守於物之終始,使其不為富商蓄賈所乘,而利歸於君,故可量出為入,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得自由為之。此如《巨(筴)乘馬篇》所言以貸款方式守農民之穀於「春事二十五日」之前,而據之於「泰秋子穀大登,國穀之重去分」之後。又如《輕重丁篇》所言「守其三原」之法,亦以「籍於布則撫之絲,籍於穀則撫之山,籍於六畜則撫之術」為其唯一之手段。前者之結果為「國穀之重再十倍」,後者之結果則為「布五十倍其賈」。故《輕重丁》又云:「善為國者守其國之財,湯(蕩)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為百,未嘗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然則不僅加九加十而已。惟此處「加一加二」云云,與《海王篇》之「升加分彊,升加二彊」及「鍼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鐵之重加七」,微有不同。彼處之加一加二,係以錢為單位,其義狹。此處則為無定數,其義廣。可以指錢數而言,如上引《海王篇》之例是也。《國蓄篇》「中歲之穀,糶石十錢;歲凶穀貴,糶石二十錢」,《山至數篇》「諸侯之穀十,使吾國穀二十」,《輕重甲篇》「故善者重粟之賈釜四百」,及《輕重乙篇》「則請重粟之賈釜三百」,「滕魯之粟釜百,則使吾國之粟釜千」,亦屬於此一類。又可以指倍數而言。如上引「國穀之重再十倍」,「布五十倍其賈」,及其它所謂「坐長加十」、「重有加十」,皆其例也。此蓋言霸國守分上分下而用足,王國守始而用更足。皆申言上文「守地用、人筴,則開闔皆在上,無求於民」之意。俞氏不明著者所謂輕重之筴,與「一可為十,十可為百」及「無可為有」之義,妄以「王國」為「亡國」之誤,殊為可哂。又豬飼彥博以「「加」當作「假」,貸也」(郭沫若同),何如璋以「「不足」指歲歉,「加」者加給以所守之穀以濟國用之不足」,陶鴻慶以「「守始」為「守加」」,龐樹典以「「守始」為「守經守常」」,誤與俞同。  〔四〕元材案:「國用」一詞,又分見《山權數篇》及《地數篇》。指國家財用。《禮記。王制》:「冢宰制國用」,注:「如今度支經用」是也。又《鹽鐵論。力耕篇》云:「異物內流則國用饒。」《憂邊篇》云:「群臣盡力畢議,冊滋國用。」又《輕重篇》云:「大夫君運籌策,建國用。」可見「國用」一詞,亦秦漢人常用術語矣。

  〔五〕元材案:「高下」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守高下」有二義,一為「守四時之高下」。《輕重丁篇》所謂「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終始,四時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一為「守四方之高下」。《揆度篇》所謂「故守四方之高下,國無游賈,貴賤相當」是也。前者指季節性之物價言,後者指地方性之物價言。

  〔六〕王引之云:「「五」當為「三」。歲藏十分之三,至十年則餘三十分。每十分而當一年,故三十分而為三年之餘也。」元材案:王說是也。《禮。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鹽鐵論。力耕篇》文學云:「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與此正合。

  〔七〕安井衡云:「「泆」「溢」通。」元材案:《王制》云:「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賈誼新書。禮篇》亦云:「雖有凶旱水溢,民無饑饉。」即皆作「溢」。

  〔八〕元材案:「本」字在本書凡四十見。有作根源講者,如《山權數》「此刑罰之所起,而亂之之本也」,《地數篇》「此見戈之本也」是也。有作國字講者,如《地數篇》「守圉之本」,「夫善用本者」,「夫齊衢處之本」是也。有作本錢講者,如《國蓄》「愚者有不賡本之事」,「民事不償其本」,《揆度》「無本者貸之圃彊」,「事再其本」云云是也。有作農事講者,如《輕重戊》「代民必去其本」,「衡山之民釋其本」是也。此處「本」字亦當作農事講。失本即失去農業收入。《巨(筴)乘馬篇》所謂「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無止,此之謂穀地數亡」,義與此同。安井衡以「本」為「資本」,與此處上下文不合。

  〔九〕安井衡云:「前無狗,後無彘,言貧甚也。狗守門,故云前;彘居牢,故云後。」聞一多云:「《國蓄篇》:「歲適美,則市糶無予,而狗彘食人食。」蓋有餘食以分狗彘,是猶未甚貧。若狗彘都無,則貧已甚矣。如此者,賃之以修宮室臺榭而給之食。此以工代賑之法也。」元材案:「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檢」,語出《孟子》。原意蓋指地主階級以人食食狗彘而言。猶《輕重丁篇》之言「城陽大夫嬖寵被絺●,鵝鶩含餘秣」矣。聞氏以之屬於貧民,有欠斟酌。

  〔一0〕元材案:庸字在本書凡六見(《乘馬數》一見,《山至數》二見,《地數》、《輕重甲》、《乙》各一見)。尹注《輕重甲篇》云:「庸,功也。」俞樾云:「按尹說未合。庸當為傭。《史記。陳涉世家》:「嘗與人傭耕。」《索隱》引《廣雅》云:「傭,役也。」《漢書》每以「庸」為之。」今案:庸字亦漢人通用語。《漢書。周勃傳》:「取庸苦之不與錢。」《司馬相如傳》:「與庸保雜作。」《景紀》「後三年詔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又《鹽鐵論。禁耕篇》云:「郡中卒踐更者多不勘,責取庸代。」顏師古注《司馬相如傳》云:「庸,謂賃作者。」蓋指受人雇用之勞動者而言。

  〔一一〕元材案:「宮室臺榭」一詞,最早見於《書。泰誓》:「惟宮室臺榭陂池侈服。」傳云:「土高曰臺,有木曰榭。」《鹽鐵論。通有篇》及《貧富篇》亦有「宮室臺榭」語。「麗」即《淮南子。精神篇》「今高臺層榭,人之所麗也」之麗,高誘注:「麗,美也。」「其」與「之」同。「非麗其樂」,即「非麗之樂」,謂非以美為樂也。

  〔一二〕聞一多云:「「筴」疑當為「災」。」元材案:「國筴」一詞,在本書中凡十三見(《乘馬數》、《山權數》各三見,《山至數》五見,《揆度》及《輕重乙》各一見),皆指國家之經濟政策而言,猶言國計也。《宋史。張方平傳》:「方平畫上十四策。富弼曰:「此國計大本,非常奏也。」」此國策即國計之證。平國筴云者,即《荀子。富國篇》「明主使天下必有餘,而上不憂不足。如是則上下俱富,交無所藏之。是知國計之極也」之意。此蓋後世以工代賑之法。朱長春所謂「周政荒政弛力,而此主役庸。弛者得自力於餬口,庸者得力食於官工」是也。聞說失之。

  〔一三〕元材案:起即征發。解已見《巨(筴)乘馬篇》。  〔一四〕元材案:「本事」一詞,又分見《海王》及《輕重丁篇》。此處及《丁篇》之「本事」,均應作「農事」講。《管子。權修篇》:「有地不務本事。」尹注:「本事,謂農也。」是也。《海王篇》之「本事」,則與此不同,尹注彼處云:「本事,本鹽也。」是也。

  〔一五〕元材案:此處「數」字乃「筴」字之注文,寫者誤以入正文者。《漢書。律曆志注》引蘇林曰:「筴,數也。」即其證。此處兩筴字皆宜訓為「計」。「春筴」及「夏秋之筴」,猶今人之言春計及夏秋之計矣。  〔一六〕元材案:●,《說文》:「糜也。」「無●賣子」,《山權數篇》凡三見,《揆度篇》一見。「賣子」《輕重甲篇》兩見。又《揆度篇》云:「輕重不調,無●之民不可責理,鬻子不可得使。」鬻子即賣子。可見當時賣子之風之盛!  〔一七〕元材案:「數也」之「數」當作自然之理講。《呂氏春秋。壅塞篇》:「寡不敵眾,數也。」高注:「數,道數也。」道數也者,猶云道理固如此也。各本「也」多作「矣」,俞樾以「數也」二字為衍文;何如璋以「數」乃「疏數」之義,均失之。  〔一八〕元材案:「猛毅」二字又分見《管子。法法篇》及《參患篇》。惟兩處皆指殘暴之封建國家統治者而言,此處則指年富力強而富有革命性之勞動人民而言。淫,淫亂;暴,暴動。即《巨(筴)乘馬篇》「盜暴」之意。或謂之「淫暴」,或謂之「盜暴」,皆著者誣蔑勞動人民之詞。「乞請」又見《山權數篇》,即《輕重己篇》「路有行乞者」之意。此謂民之富有革命性者起而以暴力相對抗,貧病者則流為乞丐也。賈誼《陳政事疏》云:「有勇力者聚徒而衡擊,罷夫羸老易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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