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国用考四
卷二十六·国用考四
○振恤
《周礼》: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委积者,禀人、仓人计九?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皆以馀财共之。少曰委,多曰积)。禀人掌九?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赐稍食。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用,以治年之丰凶。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诏王杀邦用。
汉高祖二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
文帝六年,大旱,蝗。发仓庾以振贫民。 武帝四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於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禀,以振贫民。
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救,乃徒贫民於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士十馀万口,衣食皆仰给於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朕惧其饥寒不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救振饥民免其厄者,具以名闻。”
河内贫民伤水旱万馀家,汲黯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上贤而释之。 昭帝元凤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於食,朕虚仓禀,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武帝始开边,徒民屯田,皆与犁、牛。後丞相、御史复?有所请。令敕自上所赐予勿收责,丞相所请乃令其顾税耳)。”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岁不登,己遣使者振贷困乏,使农移就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输长安仓,助贷贫民,以车船载?入关,得无用传(传,传符也。欲?之多,故不问其出入)。”
元帝初元元年,诏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河平四年,振贷濒河郡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冗,散。禀食使生活,不占著户给役使也)。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国有?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笃癃,无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赐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诏贫民有田业而匮乏者贷种粮,勿收责。
以後,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
献帝兴平元年,三辅大旱,帝出太仓米豆作糜食饥人。
时?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虚,乃亲於御座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责有司,收侯汶考实,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济。 魏文帝黄初二年,冀州大蝗,民饥,遣使开仓禀以振之。
明帝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遇水,遣使循行。没溺死亡及失产财者,所在开仓振给之。
吴大帝赤乌三年,民饥,诏开仓禀以振贫穷。
晋成帝咸康元年,扬州诸郡饥,遣使开仓振给。
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贵人饥。彭城王义康立议:“以东土灾荒,人稠?踊,富商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馀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又沿淮岁丰,令三吴饥人,即以贷给,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又诏以会稽、宣城二郡米?百万斛赐遭水人。
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人大饥,遣使开仓振恤。
魏孝文太和元年,诏州郡水、旱、蝗,人饥,开仓振恤。
七年,以冀、定二州饥,诏郡县为粥於路以食之。定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九十四万七千馀口。冀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七十五万一千七百馀口。
宣武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诏开仓振恤,以京师?贵,出仓粟八十万石以振恤贫民。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民饥,上遣左右视民食,得豆屑杂糠以献,为之流涕,不御酒,殆将一期。乃帅民就食於洛阳,敕斥候不得辄有驱逼,男女参厕於仗卫之?,遇扶老携幼,辄引马避之,慰勉而去;至艰险之处,见负担者,令左右扶助之。
唐太宗谓黄门侍郎王?曰:“开皇?大旱,隋文帝不许振给,而令百姓就食山东,比至末年,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炀帝恃其富饶,侈心无厌,卒亡天下。
但是仓庾之积足以备凶年,其馀何用哉!”
唐太宗贞观二年,山东旱,遣使振恤饥民,鬻子者,出金宝赎还之。
以後,发常平义仓振恤事,并见《市粜考》,兹不再录。
周显德六年,淮南饥,上命以米贷之,或曰:“民贫,恐不能偿。”上曰:
“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
致堂胡氏曰:“称贷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纾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他,日之偿也。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归钱,或贫无可偿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诡贷而徵诸编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有司以丰取约予为术,聚敛之臣以头会箕敛为事,大旱而税不蠲,水涝而税不蠲,蝗、蝻、螟、贼而税不蠲。长官督税不登数,则不书课;民户纳欠不破产,则不落籍。出於民力尚如此,而况贷於公者,其责偿固不遗馀力矣!世宗视民犹子,匡救其乏而不责其必偿,仁人之心,王者之政也。”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遣使振贷扬、泗饥。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还,言:
“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有馀万斛,倘以贷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有司沮之曰:“若来岁不稔,孰任其咎?”义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年,宁忧水旱邪?此当断自宸衷。”上从之。三月,诏赐沂州饥民种、食。又诏振宿、蒲、晋、慈、隰、相、卫州饥。 开宝四年,刘钅长平,诏振广南管内州县乡村不接济人户,委长吏於省仓内量行振贷,候丰稔日令只纳元数。
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万石振城中饥民。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振同州饥。 淳化二年,诏永兴、凤翔、同华陕等州岁旱,以官仓粟贷之,人五斗,仍给复三年。
五年,命直史馆陈尧叟等往宋、亳、陈、颍等州,出粟以贷饥民。每州五千石,及万石仍更不理纳。
真宗咸平二年,诏出米十万石振两浙贫民。
五年,遣中使诣雄、霸、瀛、莫等州为粥,以振饥民。
两浙提刑锺离瑾言:“百姓阙食,官设糜粥,民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运司量出米振济,家不得过一斗。”从之。 仁宗、英宗一遇灾变,则避朝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见於颜色,恻怛哀矜,形於诏令,其德厚矣。灾之所被,必发仓禀振贷,或平价以粜;不足,则转漕他路粟以给;又不足,则诱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灾甚,则出内藏或奉宸库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或百万石济之。赋租之未入、入未备者,或纵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须丰年。宽逋负,休力役,赋入之有支移、折变者省之;应给蚕盐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农者罢之。薄关市之征,鬻牛者免算。利有可与民共者不禁,水乡则蠲蒲、鱼、果、?之税。民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过京师者,分遣官诸城门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为淖靡食之,或赋以?田,或听隶军籍。老幼不能自存者,听官司收养,因饥役若厌溺死者,官为瘗理祭之,厌溺死者加赐其家钱粟。蝗为害,则募民捕,以钱若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下诏州郡戒长吏存拊其民,缓缧系,省刑罚,饥民劫?窖者薄其罪。且以戒监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罢懦不任职者。?遣内侍存问,灾甚则遣使安抚。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没入户绝田,官自鬻之。至嘉?二年,枢密使韩琦请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为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谓之广惠仓,领以提点刑狱,岁终具出纳之数,以上三司。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以上留万石。田有馀,则鬻如旧。四年,诏改隶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岁十月,则遣官验视应受米者,书其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馀乃及诸县,量其大小而均给之。其大略如此。 庆历八年,河北、京东西大水,大饥,人相食。诏出二司钱帛振之。流民入京东者不可胜数,知青州富弼择所部丰稔者五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择公私庐舍十馀万区,散处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资、待阙、寄居者,皆给其禄,使即民所聚,选老弱者廪之。山林河泊之利,有可取以为生者,听流民取之,其主不得禁。官吏皆书其劳,约为奏请,使他日得以次受赏於朝,率五日辄遣人以酒肉粮饭劳之,人人为尽力。流民死者为大冢葬之,谓之“丛冢”。自为文祭之。及流民将复其又业,各以远近受粮。凡活五十馀万人,募而为兵者又万馀人。上闻之,遣使慰劳,就迁其秩。弼曰:“救灾,守臣职也。”辞不受。前此救灾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饥民聚为疾疫。及相蹈籍死,或待次数日不食,得粥皆僵仆,名为知人,而实杀之。弼所立法简便周至,天下传以为法。时救郓州刘夔亦发廪振饥,民赖全活者甚众,盗贼衰止,赐书褒奖。 曾巩《救灾议》曰:“河北地震、水灾,隳城郭,坏庐舍,百姓暴露乏食,主上忧悯,下缓刑之令,遣持循之使,恩甚厚也。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钱不可以立屋庐;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饱。二者不易之理也。非得此二者,虽主上忧劳於上,使者旁午於下,无以救其患、塞其求也。有司建言,请发仓廪与之粟,壮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许之赐之,可谓大矣!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审计终始,见於众人之所未见也。今河北地震、水灾,所毁坏者甚众,可谓非常之变也。遭非常之变者,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今百姓暴露乏食,己废其业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於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是农不复得修其畎亩,商不复得治其货贿,工不复得利其器用,?民不复得转移执事,一切弃百事而专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为性命之计,是直以饿殍之义养之而已,非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也。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户月当受粟五石,难可以久行也,则百姓何以赡其後?久行之,则被水之地既无秋成之望,非至来岁麦熟之时,未可以罢。自今至於来岁麦熟,凡十月,一户当受粟五十石。今被灾者十馀州,州以二万户计之,中户以上,及非灾害所被,不仰食县官者去其半,则仰食县官者为十万户。食之不遍,则为施不均,而民犹有无告者也;食之遍,则当用粟五百万石而足,何以办?此又非深思虑为公家长计也。至於给授之际,有淹速,有均否,有真伪,有会集之扰,有辨察之烦,措置一差,皆足致弊。又群而处之,气久蒸簿,必生疾疠,此皆必至之害也。且此不过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馀屋庐构筑之费,将安取哉?屋庐构筑之费既无所取,而就食於州县,必相率而去其故居,虽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必弃之而不暇顾,甚则杀牛马而去者有之,伐桑枣而去者有之,其害可谓甚也。今秋气己半,霜露方始,而民露处,不知所蔽,盖流亡者亦己众矣,如是不可止,则将空近塞之地。空近塞之地,失战斗之民,此众士大夫之所虑而不可谓无患者也。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众士大夫所未虑而患之尤甚者也。何则?失战斗之民,异时有警,边戍不可以不增尔;失耕桑之民,异时无事,边籴不可以不贵矣。二者皆可不深念欤?万一或出於无聊之计,有窥仓库,盗一囊之粟、一У之帛者,彼知己负有司之禁,则必鸟骇鼠窜、窃弄锄挺於草茅之中,以?游徼之吏。强者既嚣而动,则弱者必随而聚矣。不幸或连一二城之地,有χ鼓之警,国家胡能晏然而己乎!况今外有夷狄之可虑,内有郊祀之将行,安得不防之未然,销之於未萌也!然则为今之策,下方纸之诏,赐之以钱五十万贯,贷之以粟一百万石,而事足矣。何则?今被灾之州为十万户,如一户得粟十石,得钱五千,下户常产之赀,平日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钱以完其居,得粟以给其食,则农修其畎亩,商得治其货贿,工得利其器用,?民得转移执事,一切得复其业,而不失其常生之计,与专意以待二升之禀於上,而势不暇乎他为,岂不远哉?此可谓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者也。由有司之说,则用十月之费,为粟五百万石,由今之说,则用两月之费,为粟一百万石,况贷之於今而取之於後,足以振其艰乏,而终无损於储蓄之实,所实费者钱五钜万贯而已,此可谓深思远虑为公家长计者也。又无给授之弊、疾疠之忧,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皆得而不失,况於全牛马,保桑枣,其利又可谓甚也。虽寒气方始而无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则有乐生自重之心,各复其业,则势不暇乎他为,虽驱之不去,诱之不为盗矣。夫饥寒饿殍之民,而与之升合之食,无益於救灾补败之数,此常行之弊法也。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钱与粟一举而振之,足以救其患,复其业。河北之民,闻诏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赖,而自安於畎亩之中,负钱与粟而归,与其父母妻子脱於流离转死之祸,则戴上之施而怀欲报之心,岂有己哉!天下之民闻国家措置如此,恩泽之厚,其孰不震动感激,悦主上之义於无穷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悦者,未之有也。”
英宗治平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师。待制陈荐请以粜使司陈粟贷民,户二石。从之。
御史中丞司马光上疏曰:“圣王之政,使民安其土,乐其业,自生至死,莫有离散之心。为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见,莫若谨择公正之人为河北监司,使之察灾伤州县,守宰不胜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振济本州县之民。
若斗斛数少不能周遍者,且须救土著农民,各据版籍,先从下等次第振济,则所给有限,可以豫约矣。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曰,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岂得复有流民哉?”
神宗熙宁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两浙运司,令分赐本路,召人纳米或钱振济。
帝以内侍有自淮南来者,言宿州民饥多盗,系囚众,本路不以闻。诏遣太常博士陈充等视宿、亳等州灾伤。又诏河北灾伤州军劫盗死罪者并减死,刺配广南牢城,年丰如旧。
司马光上疏论曰:“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簿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簿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相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
按:温公此奏,乃言之於英宗治平年?,非此时所上,今姑附此。 六年,诏:“自今灾伤,用司农常法振救不足者,并预具当修农田水利工役募夫数及其直上闻,乃发常平钱斛募饥民兴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农劾之。” 七年,赐环庆路安抚司度僧牒千,以备振济汉蕃饥民。
元丰元年,诏以滨、棣沧州被水灾,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贷请常平粮有差,仍免出息。
帝曰:“振济之法,州县不能举行,夫以政杀人与刃无异。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尝不力争,至於凶年饥岁,老幼转死沟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於政事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务也。”
九年,知太原府魏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止。河东地寒,与诸路不同,乞自十一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馀,即及三月终。”从之。
振贫始於嘉?中罢鬻诸路户绝田,以夏秋所输之课,给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
神宗以来,其法不废。自蔡京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费用既多,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
元丰?,诏青、齐、淄三州被水之民老幼疾病无依者,给口食,如乞丐法。
哲宗元?六年,翰林学士承旨、知杭州苏轼言:“浙西二年诸郡灾伤,今岁大水,苏、湖、常三州水通为一,杭州死者五十馀万,苏州三十万,未数他郡。
今既秋田不种,正使来岁丰稔,亦须七月方新?,其间饥馑变故,未易度量。乞令转运司约度诸郡合粜米斛数目,下诸路封椿,及年计上供赴浙西诸郡粜卖。”诏赐米百万斛,钱二十馀万缗,振济灾伤。
绍圣元年,帝以京东、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归,诏给空名假承务郎敕十、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召人入钱粟充振济。
东莱吕氏曰:“荒政条目,始於黎民阻饥,舜命弃为后稷,播时百?,其详见於《生民》之诗。到得後来,如所谓禹之水,汤之旱,民无菜色(《荀子》:
“禹十年水,汤七年旱,而天下无菜色者”),其荒政制度不可考。及至成周,自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簿征,三曰缓刑),其详又始错见於六官之书。然古者之所谓荒政,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则有九年之蓄(出《礼记·王制》),遇岁有不登,为人主者则贬损减省丧荒之式,见於小行人之官,札丧凶荒厄穷为一书(《周礼·秋官》)。当时天下各自有廪藏,所遇凶荒则振发济民而己。当时措置与後世不同,所谓移民、平籴,皆後世措置。且自周论之,太宰以九式均节物用,三曰丧荒之式,又遗人掌县鄙之委积,以待凶荒,而大司徒又以簿征、散利。凡诸侯莫不有委积,以待凶荒,凶荒之岁,为符信发粟振饥而己。当时敛散轻重之式未尝讲。侯甸采卫皆有馈遗,不至於?价翔踊,如弛张敛散之权亦不曾讲。惟到春秋、战国,王政既衰,秦饥乞籴於晋,鲁饥乞籴於齐(出《左传》),岁一不登,则乞籴於邻国,所谓九年之制度,已自败坏。见《管子·轻重》一篇,无虑百千言,不过君民互相攘夺。收其权於君上,己非君道。所谓荒政,一变为敛散轻重,先王之制因坏。到後来敛散轻重之权又不能操,所以启奸民幸凶年以谋祸害,民转死於沟壑,至此一切急迫之政。五代括民粟,不出粟者死,与敛散轻重之法又殆数等,大抵其法愈坏,则其术愈粗。论荒政古今不同,且如移民、易粟,孟子特指为苟且之政,己非所以为王道,秦汉以下,?谓之善政。汉武帝诏令:‘水潦移於江南,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本纪元鼎二年诏)。’唐西都至岁不登,关中之粟不足以供万乘,荒年则幸东都。自高祖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高宗时,且有‘逐粮天子’之语。後来元宗溺於苟安,不出长安(并出《通鉴》。)。
以此论之,时节不同,孟子所谓苟且之政,乃後世所谓善政。且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须必世百年而可行,亦未易及此。後之有志之士,如李悝之平粜法,非先王之政,丰年收之甚贱,凶年出之振饥,此又思其次之良规。到得平粜之政不讲,一切趣办之政,君子不幸,遇凶荒之年,不得己而讲,要之,非常行。使平籴之法常行,则?价不贵,四民各安其居,不至於流散,各可以自生养。至於移民、移粟,不过以饥殍之养养之而已,若设糜粥,其策又其下者(王莽末年,民愈贫困,常若枯旱,?价翔贵,北边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阳以东,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将军开东方诸仓,振贷穷乏。又分遣大夫、谒者,教民煮木为酩,酩不可食。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置养赡宫以廪之。吏盗其廪,饥死者十七八)。大抵荒政,统而论之,先王有预备之政,上也;使李悝之政修,次也;所在蓄积有可均处,使之流通,移民、移粟,又次也;咸无焉,设糜粥,最下也。虽然如此,各有差等。有志之士,随时理会便其民。战国之时,要论三十年之通计,此亦虚谈,则可以行平籴之法。如汉、唐坐视无策,则移民、通财虽不及先王,亦不得不论。又不得已而为糜粥之养,随所遇之时,就上面措置得有法亦可。大抵论荒政,统体如此。今则所论,可行者甚多,试举六七条。且如汉载粟入关中无用传(宣帝本始四年,岁不登,民以车船载?入关,毋得用传。出《本纪》)。後来贩粟者免税,此亦可行之法。此法一行,米粟流通。如後世劝民出粟,散在乡里,以田里之民,令豪户各出?,散而与之,此一条亦可行。又如富郑公在青州,处流民於城外所谓“室庐”,措置种种有法,当时寄居游士分掌其事,不以吏胥与於其?(富郑公自郭移青,会河朔大水,民流京东。公以为从来拯救,当聚之州县,人既猥多,仓廪不能供,散以粥饭,欺弊百端,由此人多饥死;死者气薰蒸,疾疫随起,居人亦致病弊。是时方春,野有青菜,公出榜要路,令饥民散入村落,择所部丰稔者三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各因坊村,择寺庙及公私空屋,又因山岩为窟室,以处流民。富民不得陂泽之利,分遣寄居?官往主其事,?有健吏,募流民中有曾为吏胥、走隶者,皆给其食,令供簿书、给纳、守御之役。借民仓以贮,择地为场,掘沟为限,与流民约,三日一支,出纳之详,一如官府。公推其法於境内,吏之所至,手书其劳,酒炙之馈日至,人人忻戴,为之尽力。比麦熟,人给路粮遣归,饿死者无几,为大冢葬之。谓之“丛冢”。其?强壮堪为禁卒者,募得数千人,奏乞拨充诸军。自是天下流民处,多以青州为法)。又如赵清献公在会稽,不减?价,四方商贾辐辏(出《言行录》。
熙宁中,以大资政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饿死者十五六。诸州皆榜衢路,禁人增米价,公独榜衢路,令有米者增价粜之。於是诸州米商辐辏诣越,米价更贱,民无饿死者)。此一条亦是可行之法。凡六七条皆近时可举而行者。自此推之,不止六七条,亦见《历世大纲》,须要参酌其宜於今者。大抵天下事虽古今不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遍了,今但则举而措之而己。今所论荒政,如平籴之政,条目尤须讲求。自李悝平籴至汉耿寿昌为常平仓,元帝以後或废或罢,到宋朝遂为定制。仁宗之世,韩魏公请罢鬻没官之田,募人承佃,为广惠仓,散与鳏寡孤独。庆历、嘉??,既有常平仓(国朝淳化三年置。景德三年,於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两浙置。天禧四年,诏益、梓、夔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并置),又有广惠、广济仓振恤,所以仁宗德泽洽於民,三仓盖有力。至王荆公用事,常平、广惠量可以支给,尽粜转以为钱,变而为青苗,取三分之息,百姓遂不聊生。广惠之田卖尽(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乞令河南、京东、淮南转运司施行常平、广惠仓出纳乃预备之法。广惠仓斛斗,除依律合支老疾、乞丐人,据数量留外,其馀并令常平仓监官通管,一般转易。其两仓见钱,依陕西出?青苗钱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召人户请领,令随税送纳斛斗;内有愿请本色斛斗,或纳时价贵,愿纳见钱,皆听。仍於京东、淮南、河西三路先行此法措置。”四年,诏卖广惠仓田),虽得一时之利,要之竟无根底。元??虽复,章?又继之,三仓又坏,论荒政者不得不详考。” 高宗建炎元年,诏劝诱富豪出粟米济粜饥民,赏各有差。
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二万石以上,取旨优异推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援名目,当比类施行。
绍兴二十八年,浙东、西田苗损於风水。诏出常平米振粜,更令以义仓振济。 在法,水旱检放及七分以上者济之,诏自今及五分处,即拨义仓米振济。
孝宗隆兴二年,霖雨害稼,出内帑银四十万两,付户部变籴以济之。其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者,粜三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
乾道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贷,约米一斗,秋成还钱五百。其时米价既平,粜四斗始克偿之,农民岂不重困?”诏应借贷米?只还本,取利不过五分。 七年,中书门下省言:“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凡出米振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
无官人: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限将仕郎者听,以上补官或进士,则免文解及补上州文学、迪功郎各有差。文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官,以上循资及占射差遣有差。武臣亦如之。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优与推恩。 臣僚言:“诸路旱伤,乞以展放,展阁责之运司,籴给、借贷责之常平司,觉察妄滥责之提刑司,体量措置责之安抚司。”上谕宰执曰:“转运只言检放一事,恐他日振济之类必不肯任责。”虞允文奏曰:“转运司管一路财赋,谓之省计。凡州郡有馀、不足,通融相补,正其责也。”
淳熙八年,诏支会子二十二万,并浙东路常平义钱内支一十万贯,付提举朱熹,措置振粜。
十年,江东宪臣尤袤召人,言:“东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无数月之储。
前年旱伤,江东之南康、江西之兴国俱是小垒,南康饥民一十二万二千有奇,兴国饥民七万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时,荒政著闻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赵?之在会稽,在当时已是非常之灾,夷考其实,则青州一路饥民止十五万,几及南康一军之数;会稽大郡,饥民才二万二千而已,以兴国较之,已是三倍。至於振赡之米弼,用十五万,?用三万六千。今江东公私合力振救,为米一百四十二万,去岁江西振济兴国一军,除民?劝诱所得,出於官者自当七万,其视青州一路、会稽一郡,所费实相倍蓰,则知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己。”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劝分。昨者朝廷立赏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输纳,故庚子之旱不费支吾者,用此策也。自後输纳既多,朝廷吝於推赏,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为不信,乞诏有司施行。”
浙东提举朱熹与丞相王淮书曰:“今上自执政,下及庶僚,内而侍从,外而牧守,皆可以交结附?而得。明公不此之爱,而顾爱此迪功、文学、承信、校尉十数人之赏,以为重惜名器之计,愚亦不知其何说也。大抵朝廷爱民之心,不如惜费之甚,是以不肯为极力救民之事;明公忧国之念,不如爱身之切,是以但务为阿谀顺旨之计。此其自谋,可谓尽矣,然自旁观论,则亦可谓不思之甚也。” 宁宗嘉定二年,起居郎贾从熟言:“出粟振济,赏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劝,然应格г赏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号为上户者,不过常产耳,今不必尽责以振济,但随力所及,或粜或贷,广而及於一乡,狭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实量多寡与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几官不失信,民必乐从。”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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