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君 臣 第 二 十 三
君 臣 第 二 十 三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是以聖人別貴賤,制爵位,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地廣,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眾而姦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處君位而令不行,則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制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制明則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從令也,不可得也。民不從令,而求君之尊也,雖堯舜之知,不能以治。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凡民之所疾戰不避死者,以求爵祿也。明君之治國也,士有斬首捕虜之功,必其爵足榮也,祿足食也。農不離廛者,足以養二親,給軍事。故軍士死節,而農民不偷也。
今世君不然。釋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譽。故軍士不戰,而農民流徙。臣聞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游宦,可令學問。在上所與──上以功勞與,則民戰;上以詩書與,則民學問。民之於利也,若水於下也,四旁無擇也。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瞋目扼腕而語勇者得,垂衣裳而談說者得,遲日曠久積勞私門者得,尊向三者,無功而皆可以得,民去農戰而為之,或談議而索之,或事便辟而請之,或以勇爭之。故農戰之民日寡,而游食者愈眾,則國亂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此其所以然者,釋法制而任名譽也。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聽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故國治而地廣,兵彊而主尊。此治之至也,君人者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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