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說 民 第 五

說 民 第 五

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譽,姦之鼠也。亂有贊則行,淫佚有徵則用,過有母則生,姦有鼠則不止。八者有群,民勝其政;國無八者,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彊。故國有八者,上無以使守戰,必削至亡;國無八者,上有以使守戰,必興至王。

  用善,則民親其親;任姦,則民親其制。合而復之者,善也;別而規之者,姦也。章善則過匿,任姦則罪誅。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彊。故曰:以良民治,必亂至削;以姦民治,必治至彊。

  國以難攻,起一取十;國以易攻,起十亡百。國好力,曰:「以難攻」;國好言,曰:「以易攻」。民易為言,難為用。國法作民之所難,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國法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難,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罰重,爵尊;賞輕,刑威。爵尊,上愛民;刑威,民死上。故興國行罰則民利,用賞則上重。法詳則刑繁,法簡則刑省。民不治則亂,亂而治之又亂。故治之於其治,則治;治之於其亂,則亂。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亂。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

  此謂「治之於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於其亂」也。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彊;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

  民勇,則賞之以其所欲;民怯,則刑之以其所惡。故怯民使之以刑,則勇;勇民使之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必王。

  民貧則弱,國富則淫;淫則有蝨,有蝨則弱。故貧者益之以刑,則富;富者損之以賞,則貧。治國之舉,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富者貧,國彊。三官無蝨,國彊;而無蝨久者,必王。

  刑生力,力生彊,彊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刑。故刑多則賞重,賞少則刑重。民之有欲有惡也,欲有六淫,惡有四難。從六淫,國弱;行四難,兵彊。故王者刑於九,而賞出一。刑於九,則六淫止;賞出一,則四難行。六淫止,則國無姦;四難行,則兵無敵。民之所欲萬,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則無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則力摶,力摶則彊;彊而用,重彊。故能生力,能殺力,曰:「攻敵之國」,必疆。塞私道以窮其志,啟一門以致其欲,使民必先其所惡,然後致其所欲,故力多。力多而不用則志窮,志窮則有私,有私則有弱。故能生力,不能殺力,曰:「自攻之國」,必削。故曰王者國不蓄力,家不積粟。國不蓄力,下用也;家不積粟,上藏也。

  國治:斷家王,斷官彊,斷君弱。重輕刑去,常官則治。省刑要保,賞不可倍也。有姦必告之,則民斷於心。上令而民知所以應,器成於家而行於官,則事斷於家。故王者刑賞斷於民心,器用斷於家。治明則同,治闇則異。同則行,異則止。行則治,止則亂。治則家斷,亂則君斷。治國貴下斷,故以十里斷者弱,以五里斷者彊,家斷則有餘,故曰日治者王。官斷則不足,故曰夜治者彊。君斷則亂,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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