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畫 策 第 十 八

畫 策 第 十 八

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殺獸,人民少而木獸多。黃帝之世,不麛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槨。事不同,皆王者,時異也。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以彊勝弱,以眾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父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故時變也。由此觀之,神農非高於黃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適於時也。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彊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若冶於金,陶於土也。本不堅,則民如飛鳥走獸,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名尊地廣以至於王者,何故?戰勝者也。名卑地削以至於亡者,何故?戰罷者也。不勝而王,不敗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嘗有也。民勇者,戰勝;民不勇者,戰敗。能壹民於戰者,民勇;不能壹民於戰者,民不勇。聖王見王之致於兵也,故舉國而責之於兵。入其國,觀其治,民用者彊。奚以知民之見用者也?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則民用矣。凡戰者,民之所惡也;能使民樂戰者,王。疆國之民,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國皆有禁姦邪刑盜賊之法,而無使姦邪盜賊必得之法。為姦邪盜賊者,死刑,而姦邪盜賊不止者,不必得也。必得,而尚有姦邪盜賊者,刑輕也。刑輕者,不得誅也。必得者,刑者眾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賞善之不可也,猶賞不盜。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況跖乎?勢不能為姦,雖跖可信也;勢得為姦,雖伯夷可疑也。

  國或重治,或重亂。明主在上,所舉必賢,則法可在賢;法可在賢,則法在下,不肖不敢為非,是謂重治。不明主在上,所舉必不肖;國無明法,不肖者敢為非,是謂重亂。兵或重彊,或重弱。民固欲戰,又不得不戰,是謂重彊。民固不欲戰,又得無戰,是謂重弱。

  明主不濫富貴其臣。所謂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謂貴者,非爵位官職也,廢法作私爵祿之富貴。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過人也。然民雖有聖知弗敢我謀,勇力弗敢我殺;雖眾不敢勝其主;雖民至億萬之數,縣重賞而民不敢爭,行罰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國亂者,民多私義;兵弱者,民多私勇,則削。國之所以取爵祿者多塗,亡國。人之欲賤爵輕祿,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無祿而富,無官而長,此之謂姦民。所謂治主無忠臣,慈父無孝子。欲無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不能獨為非,而莫與人為非。所謂富者,入多而出寡。衣食有制,飲食有節,則出寡矣。女事盡於內,男事盡於外,則入多矣。

  所謂明者,無所不見,則群臣不敢為姦,百姓不敢為非。是以人主處匡床之上,聽絲竹之聲,而天下治。所謂明者,使眾不得不為。

  所謂彊者,天下勝;天下勝,是故合力。是以勇彊不敢為暴,聖知不敢為軸。而慮周兼天下之眾,莫敢不為其所好,而避其所惡。所謂彊者,使勇力不得不為己用。其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說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彊敵者,先自勝者也。

  聖人知必然之理,必為之時勢;故為必治之政,戰必勇之民,行必聽之令。是以兵出而無敵,令行而天下服從。黃鵠之飛,一舉千里,有必飛之備也。麒麟騄駬,日行千里,有必走之勢也。虎豹熊羆,鷙而無敵,有必勝之理也。聖人見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溼制火。故曰: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於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聖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謂義者,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其義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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