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德经校释》第七十四章

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而○之,熟敢?

  严可均曰:“民不畏死”,高翿“民”下有“情”字。“若使常畏死”,御注、高翿“使”下有“人”字,河上、王弼有“民”字。“○之”,各本作“杀之”,下仿此。

  罗振玉曰:“若使民”,景龙本、敦煌辛本无“民”字。“常畏死”,敦煌辛本“畏”上有“不”字。“吾得执”,景龙本、敦煌辛本“得执”均作“执得”。“孰敢”,敦煌辛本“敢”下有“矣”字。

  武内义雄曰:“民不畏死”,敦、遂二本“民”下有“常”字,景本无。“惧之”句末,敦一本有“哉”字,诸本无。“若使民”,敦、遂二本无“民”字,“常”下有“不”字。“吾得执而杀之”,敦本“得执而”作“诚得而”,遂本作“试得而”,景本作“执得而”。

  谦之案:磻溪、楼正、顾、彭、傅、范、赵、高翿首“民”下均有“常”字,磻溪、柰卷、遂州、赵“使”下均有“人”字。傅无“执”字,“敢”下有“也”字。严“熟”上有“夫”字,下有“矣”字。又尹文子大道下、慎子外篇均引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惧之?”与傅、范本作“如之何”略同。

  易顺鼎曰:毕氏考异傅奕本作“民常不畏死”。按下云“若使民常畏死”,则此亦当有“常”字矣。容斋续笔卷五、卷十两引皆有“常”字。……“而”皆作“则”,“奇”一作“恶”。

  谦之案:“杀”作“○”,俗。“杀”字据一切经音义卷六引说文:“戮也,法也。”二徐本无“法也”二字。“杀”之古训不明,遂使惨礉寡恩者本老子而归于刑名矣。

  常有司○者○。夫代司○者,是谓代大匠○。

  罗振玉曰:“常有司杀者杀”,敦煌庚本、景福本均无“杀”字。“夫代司杀者杀”,景龙、御注、景福、敦煌庚、辛诸本均无“杀”字。“是谓”,敦煌庚本作“谓”,辛本作“是”。“代大匠”,御注本无“大”字,“匠”作○,即“匠”之别构。

  孙矿古今本考正曰:“夫司杀者”,今本“夫”下多“代”字,“者”字下多“杀”字。

  马叙伦曰:文子上仁篇、广弘明集五、孙盛老子非大贤论引无“谓”字。

  谦之案:遂州本无“常”字,河上、柰卷无首句下“杀”字,遂州、庆阳、河上、柰卷、顾无次句下“杀”字。遂州、严、彭、傅、范、高翿无“谓”字。“大匠○”,“○”字,遂州本作“○”,诸河、王本均作“斲”。“○”为“斲”之别构。玉篇:“斲,斫也。”易系辞下传:“斲木为耜。”“斩”疑为“斮”字之误。字林:“斮,斩也。”玉篇:“斮,例略切,斩也,断也,削也。”

  夫代大匠○,希有不伤其手。

  严可均曰:御注无“夫”字。“其手”,御注、王弼作“其手矣”,河上作“其手者矣”。罗振玉曰:“夫代大匠斲者”,景龙、御注、景福、敦煌庚、辛诸本均无“者”字。“希有不伤其手矣”,景龙本、敦煌辛本均无“矣”字,敦煌庚、辛本均无“有”字。

  谦之案:遂州、庆阳、磻溪、楼正、严、顾、彭、赵均无“者”字。遂州、严、傅均无“有”字。傅“希”作“稀”,“不”下有“自”字。又淮南道应训引二句有“者”字,亦无“有”字“矣”字。毕沅曰:“本皆异,唯陆希声同奕。道德书,河上公多与王弼同,奕多与希声同也。”  「音韵」此章江氏韵读无韵,诸家并同。谦之案:此章斲、手为韵。李赓芸曰:“斲”在广韵入声四觉,竹角切。按“斳”从斤,○声,今本无“声”字,必徐鼎臣所删也。说文:“○,酒器也,象酒器形。”此即毛诗“酌以大斗”之“斗”。“斗”为借字,“○”为正字。既是象形,“○”字当为建首。“○”字“金”旁,后儒所加,宜为重文也。说文如“斗”字从斗,斲声,“○”字从见,○声,读若兜,皆一例。老子“制惑”章“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伤其手矣”,斲与手韵。吕氏春秋贵可篇:“故曰大匠不斲,大庖不豆,大勇不斗,大兵不寇。”淮南说林训略同。是“斲”之本音当与“斗”同,竹角切者,其转音也。

  右景龙碑本五十五字,敦煌本五十四字,河上本五十六字,王本五十九字,傅本六十一字,范本六十字。河上题“制惑第七十四”,王本题“七十四章”,范本题“民常不畏死章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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