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六 十 五
卷 六 十 五
祕書省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蘭臺。其監為蘭臺太史。少監為蘭臺侍郎。丞為蘭臺大夫。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各復舊額。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麟臺。監等並隨名改。神龍元年二月五日。復改為祕書監如舊。 少監。武德初。因隋舊制。號祕書少令。七年省。貞觀四年十一月。復置一員。以虞世南為之。太極元年二月。加一員。以崔琳為之。 祕書郎。本四員。開元二十八年減一員。
校書郎。本八員。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省四員。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 正字。本二員。開元二十六年減一員。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貞元八年六月十三日割校書四員。正字兩員。屬集賢院。 著作局。龍朔二年。改為司文局著作郎。咸亨元年卻依舊。
著作郎。本四員。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減兩員。掌修史。貞觀二十三年閏十二月。置史館於門下省。宰臣監史。自是著作罷史任。 貞觀六年三月。上幸九成宮。宮人還京憩於圍川縣官舍。俄有右僕射李靖。侍中王珪復至。官屬移宮人別所而舍靖等。唯參靖等。又不禮敬宮人。上聞之。怒曰。威福之柄。豈由靖等。何為禮靖而輕我宮人。即令按問。祕書監魏徵諫曰。靖等陛下心膂大臣。宮人皇后埽除之隸。論其委付。事理不同。又靖等出外。官吏訪聞。朝廷法式。歸來。陛下問疾苦。靖等自當與官吏相見。官吏亦不可不謁。至于宮人。供食之外。不合參承。若以此罪責縣官。恐不益德音。徒駭天下耳目。
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上謂侍臣曰。朕因暇日。每與祕書監虞世南商量今古。朕一言之善。虞世南未嘗不悅。有一言之失。未嘗不悵恨。嘗戲作豔詩。世南進表諫曰。聖作雖工。體制非雅。上之所好。下必隨之。此文一行。恐致風靡。輕薄成俗。非為國之利。賜令繼和。輒申狂簡。而今之後。更有斯文。繼之以死。請不奉詔旨。群臣皆若世南。天下何憂不治。因顧謂世南曰。朕更有此詩。卿能死否。世南曰。臣聞詩者。動天地。感鬼神。上以風化下。下以俗承上。故季札聽詩。而知國之興廢。盛衰之道。實基于茲。臣雖愚誠。願不奉詔。
大歷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敕。祕書省書閣內書。自今後不得輒供諸司及官人等。每月兩衙及雨風。委祕書郎典書等同檢校。遞相搜出。仍舊封閉。
貞元二年七月。祕書監劉太真上言。請擇儒者。詳校九經于祕書省。令所司陳設。及供食物。宰臣錄其課效。從之。議者謂秘書省有校書正字官十六員。職在校理。今授非其人。乃別求儒者詳定。費於供應。煩於官寮。太真之請。失之甚矣。尋阻眾議。果寢不行。
三年八月。祕書監劉太真奏。准貞元元年八月二日敕。當司權宜停減諸色糧外。紙數內停減四萬六千張。續准去年八月十四日敕。修寫經書。令諸道供寫書功糧錢。已有到日。見欲就功。伏請於停減四萬六千張內。卻供麻紙及書狀藤紙一萬張。添寫經籍。其紙寫書足日。即請停。又當司准格。楷書八年試優。今所補召。皆不情願。又准今年正月十八日敕。諸道供送當省寫經書。及校勘五經學士等糧食錢。今緣召補楷書。未得解書人。元寫經書。其歷代史所有欠闕。寫經書畢日餘錢。請添寫史書。從之。
元和三年三月詔。祕書省。宏文館。崇文館。左春坊司經局。校書正字。宜委吏部。自今以後。於平留選人中。加功訪擇。取志行貞退。藝學精通者注擬。綜覈才實。惟在得人。不須限以登科。及判入等第。其校書正字。限考入畿縣尉簿。任依常格。
長慶三年四月。祕書少監李隨奏。當省請置祕書閣圖書印一面。伏以當省御書正本。開元天寶以前。並有小印印縫。自兵難以來。書印失墜。今所寫經史。都無記驗。伏請鑄造。敕旨。依奏。
開成元年七月。分察使奏。祕書省四庫見在雜舊書籍。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並無文案。及新寫書文歷。自今以後。所填補舊書。及別寫新書。并隨日校勘。並勒創立案。別置納歷。隨月申臺。并申分察使。每歲末課申數並具狀聞奏。敕旨。宜依。
九月敕。祕書省集賢院。應欠書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卷。配諸道繕寫。
殿中省武德初。因隋舊制。為殿內省。三年。改殿中省。龍朔二年。改為中御府。監為中御大監。咸亨元年復舊。
少監。上元元年八月加一員。以唐脩睦為之。
丞。龍朔二年。改為中御大夫。咸亨元年復舊。
尚膳局。龍朔年。改為奉膳局。奉膳為大夫。諸局並准此。咸亨年並復舊。天寶元年五月二十九日。唯留一員。其餘並停。
尚醫局。龍朔年改為奉醫局。
尚衣局。准上改為奉冕局。
尚舍局。准上改為奉宸局。
尚輦局。准上改為奉輦局。
尚乘局。准上改為奉駕局。 開元二年。初以尚乘局隸閑廄使。 奉御。本二員。高宗加置四員。分掌六閑。一曰飛黃閑。二曰吉良閑。三曰龍媒閑。四曰騊駼閑。五曰駃騠閑。六曰天苑閑。
神龍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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