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三 十 二

卷 三 十 二

輿服下笏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詔五品已上執象笏。已下執竹木笏。舊制。三品已下。前挫後直。五品已上。前挫後屈。武德已來。一例上圓下方。其日敕。凡笏周制七。周禮。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晉宋以來。謂之手板。自西魏後。五品已上。通用象牙。六品以下。兼用竹木。近唯尚書郎執笏。公卿但以手板。後周保定四年。百官始執笏。至晉宣時。內外婦人執笏。其拜俛伏興俱執之。  開元八年九月敕。諸笏。三品已上。前屈後直。五品已上。前屈後挫。並用象。九品已上。竹木。上挫下方。男以上聽依品爵執笏。假板官亦依例。

  異文袍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敕三品已上。服大料紬綾及羅。其色紫。飾用玉。五品已上。服小料紬綾及羅。其色朱。飾用金。六品已上。服絲布雜小綾。交梭及雙紃。其色黃。六品七品飾銀。八品九品?石。流外及庶人。服紬絹絁布。其色通用黃白。飾用銅鐵。

  天授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內出繡袍。賜新除都督刺史。其袍皆刺繡作山形。繞山勒回文銘曰。德政惟明。職令思平。清慎忠勤。榮進躬親。自此每新除都督刺史。必以此袍賜之。  延載元年五月二十二日。出繡袍以賜文武官三品已上。其袍文仍各有訓誡。諸王則飾以盤龍及鹿。宰相飾以鳳池。尚書飾以對雁。左右衛將軍。飾以對麒麟。左右武衛。飾以對虎。左右鷹揚衛。飾以對鷹。左右千牛衛。飾以對牛。左右豹韜衛。飾以對豹。左右玉鈴衛。飾以對鶻。左右監門衛。飾以對獅子。左右金吾衛。飾以對豸。文銘皆各為八字回文。其辭曰。忠貞正直。崇慶榮職。文昌翊政。勳彰慶陟。懿沖順彰。義忠慎光。廉正躬奉。謙感忠勇。

  開元十一年六月。敕諸衛大將軍。中軍郎將袍文。千牛衛瑞牛文。左右衛瑞馬文。驍衛虎文。武衛鷹文。威衛豹文。領軍衛白澤文。金吾衛辟邪文。監門衛獅子文。每正冬陳設。朝日著甲。會日著袍。

  貞元三年三月。初賜節度觀察使等新制時服。上曰。頃來賜衣。文綵不常。非制也。朕今思之。節度使文。以鶻銜綬帶。取其武毅。以靖封內。觀察使以鴈銜儀委。取其行列有序。冀人人有威儀也。  其年十一月九日。令常參官服衣綾袍。金玉帶。至八年十一月三日。賜文武常參官大綾袍。

  太和六年六月。敕三品已上。許服鶻銜瑞草。雁銜綬帶。及對孔雀綾袍襖。四品五品。許服地黃交枝綾。六品已下常參官。許服小團窠綾。及無紋綾。隔織獨織等充。除此色外。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綾等。並禁斷。其中書門下省尚書省御史臺及諸司三品官。並勒下後。許一月日改易。應諸司常參官。限敕下後兩月日改易。除非常參官及供奉官。外州府四品已上官。許通服絲布。仍不得有花文。一切禁斷。其花絲布及繚綾。除供御服外。委所在長史禁毀訖聞奏。其不可服絲布者。敕下後。限一月並須改易。

  輅車武德初著令。天子鑾輅五等。玉金象革木。以供服乘用之。屬車十乘。指南車。記里鼓車。白鷺車。鸞旗車。辟惡車。皮軒車。安車。耕根車。四望車。羊車。

  貞觀元年十一月。始加豹尾車。黃鉞車。通為十二乘也。以為儀仗之用。大駕行幸。則分前後。施于鹵簿之內。若大陳設。則分左右。施于儀衛之中。高祖太宗。大禮則乘大輅。高宗不喜乘輅。每有大禮。則御輦。至則天以為常。元宗以輦不中禮。廢而不用。舊制。輦有七。一曰大鳳輦。二曰大芳輦。三曰仙遊輦。四曰小輕輦。五曰芳亭輦。六曰大玉輦。七曰小玉輦。轝有三。一曰五色轝。二曰常平轝。其用如七輦之儀。三曰腰轝。則常御焉。

  開元十一年冬。祀南郊。乘輅而往。禮畢。騎還。自是行幸郊祀。皆騎于儀衛之內。其五輅腰轝。陳于鹵簿而已。

  貞元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戶部侍郎裴延齡。奉進止。修造法駕御輅排城等。

  元和十年十月。上閱新作指南車記里車于麟德殿。

  會昌六年十一月。太僕寺奏。請重修御輅鼓法駕等車二十四乘。并調馬拖車一十三乘。

  乘車雜記貞觀十三年。上幸九成宮。時中郎將結社爾反。犯御營。馬騎得踰長幕。宿衛官拒之。方敗走。太宗乃遣造為漆盾。於三衛幕外。編以為城。於盾而綵畫為獸頭。咸外向。令馬騎見之。不敢進。遂為永式。至顯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有司奏。請造排車七百乘。擬車駕行幸。運載排城。上以為勞煩。乃令于舊頓築牆為固。

  顯慶二年十月。左僕射于志寧奏。請駕行日。須三部張設。更造九十連帳。及三梁等。上曰。九十連帳。非惟營造費功。又大須車牛運輦。朕坐小帳。足以自安。行日止用兩部帳幕。不須辦三部。其殿中帳幕兩部外。宜迴與衛尉。無忌奏曰。陛下每事儉約。非惟不造大帳。又減一部。事多省約。彌彰聖德。抃舞稱賀。

  二年十一月詔。朕近尋殿中舊帳。寶鈿鞍轡甚多。既非所須。徒煩貯掌。其殿中供奉。及妃嬪已下寶鈿。並金裝鞍轡韉鞦等。並宜令毀剔。各依儀式。須賜人者量留。

  開元十五年七月。敕殿中鞍轡繖扇。及諸司雜物。須修理造作者。本司送至作所修理訖。自往請受。不得追匠就本司。其不可送作司者。給匠修理。其物應納庫藏。亦本司自送。

  天寶元年正月敕。黃鉞古來。以金為飾。金者。應五行之數。其黃鉞宜改為金鉞。副威武之義也。

  七載正月二十八日。太常卿韋韜奏。御案褥床帳。望去紫用赤黃。制曰。可。十載七月。敕近改旗幟為赤黃。以符土德。其諸衛隊仗緋色者。宜令所司。依內出黃色樣。即造。其槍並用赤稠木。仍依本色。不須更染別色。長一丈四尺為限。其諸軍職掌。有先用火焰緋幡處。宜各依一樣。送付諸道。準此改換。先用赤色宜停。  羃?

  武德初。襲齊隋舊制。婦人多著羃?。雖發自戎夷。而全身障蔽。至永徽已後。皆用帷帽。拖裙到頸。即漸為淺露矣。龍朔三年。有敕禁斷。初雖暫息。旋又仍舊。

  咸亨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又敕下百官家口。咸預士流。至于衢路之間。豈可全無障蔽。比來多著帷帽。遂棄羃?。曾不乘車。別坐檐子。遞相倣效。寖成風俗。過為輕率。深失禮容。前者已令漸改。如聞猶未止息。理須禁斷。自後不得更然。

  戟景龍三年七月。皇后表請。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請見同任職事官。聽子孫用蔭。門施棨戟。制從之。  開元八年九月敕。廟社宮門。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護。開國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諸州門。其門戟幡有破壞。五年一易。百官門不在官易之限。薨者葬訖追納。若子孫合給者。聽準數留。不足更給。其以理去任。及改為四品官。非被貶責。並不合追收。元宗朝。衛尉卿張介然為河隴行軍司馬。因入奏上言曰。臣今三品。合立棨戟。臣河東人。若得本鄉立之。百代榮盛。上曰。卿且將戟歸故鄉。朕更別給卿戟。列于京宅。本鄉立戟。介然始也。檢年月未獲。  天寶六載四月八日。敕改儀制令。廟社門。宮殿門。每門各二十戟。東宮每門各十八戟。一品門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散官光祿大夫已上。鎮國大將軍已上。各同職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門十四戟。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三品。上護軍帶職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護。門十二戟。國公及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門各十戟。並官給。

  上元元年閏正月。宰臣呂諲令立戟。有司送戟至宅。或曰。吉慶之事。不宜以凶服受之。諲遂權釋襂服衣吉。當中而拜。識者譏其失禮。

  貞元四年七月詔。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李愿。為銀青光祿大夫。兼太子賓客。仍賜上柱國。以晟功高。故寵異之。賜勳。俾與父並列門戟。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書門下奏。應請列戟官。准儀制令。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并勳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已上。並許列戟。準天寶六載敕。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散官光祿大夫。鎮軍大將軍已上。各同職事品。近日散試官。使帶高階者眾。恐須商量者。伏請準舊制令本文。取帶三品已上正員職事官為定。敕旨。宜依。

  元和六年十二月敕。立戟官階勳。悉至三品。然後申請。仍編于格令。

  其年。敕立戟官。京兆尹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元義方。朝議大夫戶部侍郎護軍賜紫金魚袋盧坦。立戟雖令式所著。似有闕文。造次而行。殊乖審慎。宜令各罰一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納。左司郎中陸質。句檢不精。禮部員外郎崔備。工部員外郎元祐等。守官假器。其過尤深。各罰一季俸料。緣兵興以來。勳官超越。其所立戟。須有明文。宜令所司準舊制。待官階勳並至三品。然後申請。仍編於格令。近列立戟官。率有銀青階。而元義方獨據令文。上柱國官三品者。十二戟。無以階敘戟之文。牒省申請。省司不能議。準式立戟。後轉為四品官。自非貶受。兼判勳階。其戟不奪。既而盧坦以前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兼護軍。又請立戟。以列于門。議者以坦居四品官。狀亦無據。臺司將劾而未舉。吏部尚書鄭餘慶。以為不可。臺司因移牒給禮部狀。稱令文內。祇言勳官。並不言階。自貞元以來。立戟一十八人。並無銀青色下階者。遂以上聞。故皆坐罰。而申之續放免。陸質及崔備。元祐。俱罰一季俸料。

  十一年十月。禮部奏。寧武軍節度使李愿奏云。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經今三十餘年。戟竿及衣幡破壞。準儀制令。官戟五年一換。敕旨。李愿立戟年深。稱要修換。有司詳檢。在格無文。以其家承忠勳。身著勞效。特宜賜與。用示恩榮。即與重換其戟。收納舊者。

  十五年三月。左右神策軍護軍中尉馬進潭。梁守謙。左右監門衛將軍魏簡。陳宏慶。劉承偕。韋元素。仇士良。李藏用。李朝盛等奏。臣等準格令。合有棨戟之榮。事下禮部。而員外郎賈●。以為進潭等三人。合立棨戟。其陳宏慶已下六人。緣官是員外郎置。與節文不同。奏罷之。

  長慶二年十月。以禮部尚書韋綬。為山南西道節度使。辭日。請門戟十二。自持赴鎮。從之。

  咸通二年。楊汝士與諸子。位皆至正卿。所居靜恭里。兄弟並列門戟。時人榮之。

  天祐四年。太常禮院奏。兩浙節度使錢鏐。受冊訖。舊立門戟一十二枝。合準禮例。更添四枝。仍五年一易。從之。

  議曰。按禮祭法。上古祭名。不聞有戟神節神。近代受節。置於一室。朔望必祭之拜之。非也。凡戟。天子二十四。諸侯十。今之藩鎮。古之諸侯也。在其地則施於公府門。爵位崇顯者。亦許列之私第。苟祭之拜之。不經之甚也。

  雅樂上高祖受禪。軍國多務。未遑改創樂府。尚用隋氏舊文。武德九年正月十日。始命太常少卿祖孝孫。考正雅樂。至貞觀二年六月十日。樂成。奏之。太宗謂侍臣曰。禮樂之作。蓋聖人緣物設教。以為撙節。治之隆替。豈此之由。御史大夫杜淹對曰。前代興亡。實由於樂。陳之將亡也。為玉樹後庭花。齊之將亡也。而為伴侶曲。行路聞之。莫不悲泣。所謂亡國之音也。以是觀之。蓋樂之由也。太宗曰。不然。夫音聲感人。自然之道也。故歡者聞之。則悅。憂者聽之則悲。悲悅之情。在於人心。非由樂也。將亡之政。其民必苦。然苦心所感。故聞之則悲耳。豈樂聲哀怨。能使悅者悲乎。今玉樹後庭花。伴侶之曲。其聲俱存。朕當為公奏之。知公必不悲矣。尚書右丞魏徵進曰。古人稱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樂云樂云。鐘鼓云乎哉。樂在人和。不由音調。上然之。初。孝孫以陳梁舊樂。雜用吳楚之音。周齊舊樂。多涉胡戎之伎。於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樂。以十二律各順其月。旋相為宮。按禮記。大樂與天地同和。故制十二和之樂。合三十二曲。八十有四調。祭圜丘以黃鍾為宮。方澤以林鍾為宮。宗廟以太簇為宮。五郊朝賀饗宴。則隨月用律為宮。初。隋但用黃鍾一宮。惟扣七鍾。餘五鍾虛懸而不扣。及孝孫建旋宮之法。扣鍾皆遍。無復虛懸者矣。凡祭天神。奏豫和之樂。地祇奏順和。宗廟奏永和。天地宗廟登歌。俱奏肅和。皇帝臨軒。奏太和。王公出入。奏舒和。皇帝食舉及飲酒。奏休和。皇帝受朝。奏正和。皇太子軒懸出入。奏承和。元日冬至。皇帝禮會登歌。奏昭和。郊廟俎入。奏雍和。皇帝祭享酌酒讀祝文。及飲福受胙。奏壽和。五郊迎氣。各以月律。而奏其音。又郊廟祭享。奏化康凱安之舞。周禮旋宮之義。亡絕已久。莫能知之。一朝復古。自孝孫始也。

  貞觀初。張文收善音律。嘗覽蕭吉樂譜。以為未甚詳悉。乃取歷代沿革。截竹為十律二吹之。備盡旋宮之義。太宗召文收于太常。令與少卿祖孝孫參定雅樂。大樂有古鍾十二。近代惟用其七。餘有五鍾。俗號啞鍾。莫能通者。文收吹調律之。聲皆響徹。時人咸服其妙。尋授協律郎。及孝孫卒。文收復採三禮。更加釐革。依周禮。祭昊天上帝。以圜鍾為宮。黃鍾為角。太簇為徵。姑洗為羽。奏元和之舞。若封泰山。同用此樂。祭地祇方丘。以函鍾為宮。太簇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奏順和之舞。禪梁父同用此樂。祫禘宗廟。以黃鍾為宮。大呂為角。太簇為徵。應鍾為羽。奏永和之舞。五郊日月星辰。及類上帝。黃鍾為宮。奏元和之曲。大蠟大報。以黃鍾。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等調。奏元和。順和。永和之曲。明堂雩。以黃鍾為宮。奏元和之曲。神州社稷藉田。宜以太簇為宮。雨師以姑洗為宮。山川以蕤賓為宮。並奏順和之曲。饗先妣。以夷則為宮。奏永和之曲。大饗讌。奏姑洗蕤賓二調。皇帝郊廟食舉。以月律為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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