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六 十 六

卷 六 十 六

太僕寺龍朔二年。改為司馭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太僕寺。光宅元年。改為司僕寺。神龍元年。復為太僕寺。

  少卿。景雲元年八月。加一員。韓思復為之。

  丞。大足元年三月六日。加一員。

  開成三年。太僕卿趙蕃奏。請差少卿一人。用隨年鐵印印見在牛羊。堪祠祭及鳴牛。並不印。敕旨。從之。  群牧使貞觀十五年。尚乘奉御張萬歲。除太僕少卿。勾當群牧。不入官銜。至麟德元年十二月。免官。三年正月。太僕少卿鮮于正俗。檢校隴右群牧監。雖入銜未置使。上元五年四月。右衛中郎將邱義。除檢校隴右群牧監。儀鳳三年十月。太僕少卿李思文。檢校隴右諸牧監使。自茲始有使號。其後蘇幹。夏侯亮。陽道昕。張仁德。張思廉。宗元爽。周履冰。魏元忠。李道廣。賀蘭爽。姚元之。宗楚客。平王隆基。宋王成器。王晙。王毛仲。牛仙客。席楚珍。薄承祧。韋衢。章仇兼瓊。王?。安祿山。王鳳。董佚。唐欽。呂崇賁。李輔國。彭禮盈。樂子昂。相次為之。暨至德後。西戎陷隴右。國馬盡沒。監牧使與七馬坊名額皆廢。今又有樓煩監牧使。龍陂監牧使等。檢校起置年月未獲。

  開元三年四月八日敕。諸道牧監官。有闕緊要者。委本使簡擇明閑牧養者。奏付選司勘實補擬。如非其材。所由科貶。經負犯者。不在奏補之限。牧尉有闕。亦委使司差補。申牒所由。如不足。並申省司速訪補擬。

  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二十五日敕。兩京去城五百里內。不得置私牧地。如有。一改官牧。

  貞元二十年。福建觀察使柳冕奏。置萬安監牧於泉州界。悉索部內馬五千七百匹。並驢牛八百頭。羊三千口。以為監牧之資。人情大擾。經年無所生息。詔罷之。  元和十一年正月。樓煩監牧使中官黨文楚。以供征馬羸瘠。為諸軍所奏。奪緋。沒其家財。配隸南衙。

  十四年五月。置臨海監牧使。命淮南節度使兼之。至太和二年十一月廢。

  其年八月。於襄州穀城縣置臨海監牧。以牧馬。仍令山南東道節度使兼充監牧使。至太和七年正月。山南東道節度使裴度奏。請停臨漢監牧。先置牧養馬三千三百匹。廢百姓田四百餘頃。詔許停之。

  太和七年十一月。度支鹽鐵等使奏。以銀州是牧放之地。水草甚豐。國家自艱虞以來。制置都闕。每西戎東牧。常步馬相淩。致令外夷寖驕。邊備不立。臣得銀州刺史劉源狀。計料於河西道側。近市孳生堪牧養馬。每匹上不過絹二十疋。下至十五疋。臣已於鹽鐵司方圖收拾羨餘絹。除正進外。排比得五萬疋。約得三千餘疋。今于銀州置銀州監使。委劉源充使勾當。冀得三數年外。蕃息必多。敕旨。劉源宜兼充銀州監牧餘委度支使條流訖聞奏。

  開成二年七月。夏綏銀宥等州節度使劉源奏。伏准太和七年十一月敕。委臣於銀州監置監城一所。收管群牧。自立務以後。今計蕃息孳生馬。約七千餘匹。若雨澤及時。水草豐茂。即並於當監四遠牧放。或遇天時亢陽。水草枯竭。即須散將監馬。直至綏州界內以來。就遠水草。伏以所管官馬。其數益多。出於遠界須有憑倚。今訪擇得綏州南界。有空地周迴二百餘里。堪置馬務。四面懸險。賊路不通。縱有突過剽掠。臨時度其要害。只著三五十人防捍。即可固守其地。是臣當管界內空地。並非百姓見佃田疇。今請割隸。永屬監司。伏乞聖慈。允臣所奏。敕旨。宜委本道差人。與本州刺史勘驗。如實無主。使任監司收管。

  大理寺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大理寺。光宅元年。改為司刑寺。神龍元年。復為大理寺。

  少卿。本一員。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初置。神龍元年。加一員。以侯善業為之。

  正。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大夫。咸亨年復舊。

  丞。本八員。天冊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省兩員。

  司直。武德初。因隋舊制。置六員。

  評事。貞觀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置十員。掌出使推覆。後加二員。為十二員。

  貞觀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謂封德彝曰。大理之職。人命所懸。此官極須妙選。公宜陳其堪者。德彝未對。上曰。戴冑忠正清直。每事用心。即其人也。于是除大理少卿。咸亨三年十月。張文瓘兼大理卿。旬日決疑獄事四百條。莫不允當。皆無怨言。文瓘嘗有疾。繫囚相與設齋。願其視事。上元二年疾卒。大理諸囚。一時慟哭。

  開元八年敕。內外官犯贓賄。及私自侵漁入己。至解免已上。有訴合雪及減罪者。並令大理審詳犯狀。申刑部詳覆。如實冤濫。仍錄名送中書門下。其有遠年斷雪。近請除罪。亦准此。其餘具刑部格。  二十一年七月。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繫囚聞之。皆慟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奪我慈親兮。有理無由申兮。痛哉安訴陳兮。

  天寶九載三月十三日敕。大理評事。今後子弟及至親中。有未歷畿縣者。不得注授。

  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司評事直。授訖三日內。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

  貞元四年十月。大理卿于頎奏。諸處推事不盡。須重勘覆。或有誣告等。每失程期。稽滯既多。冤濫難息。諸司及諸館驛。多以大理為閑司。文牒遞報。頗至稽滯失望。今後各令別置文例。切約所由。稍涉稽遲。許本寺差官累路勘覆。如所稽遲處分。州縣本判官。請書下考。諸司使本推官。奪一季俸料。敕旨。依奏。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覆斷繫囚。過為淹滯。是長奸倖。自今以後。大理寺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斷。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重覆。不得過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看勘節目。及于京城內勘。本推即以報牒到後計日數。被勘司卻報。不得過五日。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及有牒勘者。具遣牒及報牒到月日。牒報都省。及牒訪察使。各准敕文。勾舉糾訪。如有違越。奏聽進止。其有獄情可疑。宜再三詳審。非限內可畢者。即別狀分析。寺司每月具已斷未斷囚姓名事由聞奏。並申報中書門下。

  五年二月。大理寺奏。當寺獄丞四員。准六典。合分直守獄。承前雖俸料寡薄。當寺自有諸色錢物優賞。免至虛貧。十年以來。曹司貧迫。無肯任者。遂令獄務至重。檢校絕官。今伏請省兩員。置兩員。取所省員料錢。併以優給見置者。庶令吏曹可注。職事得人。敕旨。依奏。

  十五年。大理寺奏。當司府史。許七考入流。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敕減大理評事兩員。以增六丞之俸。

  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奏。准吏部起請。當司府史二十員。減下三員。又勒轉選。請准敕附甲。及不減員。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張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隨。合判官一任。當徒一年。從之。

  其年十一月赦節文。刑法之官。人命所繫。頃頻有詔旨。令擇才能。每當朔望。須備顧問。宜令中書門下。更加選擇。

  會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應准敕差出使。請廢印三面。比緣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獲等。皆是自將白牒。取州縣印用。因茲事狀。多使先知。為弊頗深。久未釐革。臣今將請前件廢印。收鎖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齎去。庶免刑獄漏泄。州縣煩勞。敕旨。依奏。仍付所司。

  其年十一月。又奏請創置當寺出使印四面。臣於六月二十八日。伏緣當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縣印。恐刑獄漏泄。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伏以廢印經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既為久制。猶未得宜。伏請准御史臺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廢印卻送禮部。敕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二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大理寺法官。伏見衛覬稱。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任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臣等商量。望委中書門下。精擇法官。選任不得在文學官之後。如有缺員。兼委大理卿自舉所知。舉不得人。顯加殿罰。向後御史臺取御史。數至三人以上。即須取法官一人。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勸勵。敕旨。從之。

  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從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迴避出使。致令官職失守。勞逸不均。伏請從今以後。待次充使後。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敕旨。依奏。

  四年七月。大理寺卿劉濛奏。准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為政之先。有類準繩。不可乖越。如聞內外官寮。多不習律。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式。書于廳之壁。俯仰觀瞻。免使遺忘。今以年代遐曠。屋壁改移。文字不脩。瞻仰無所。就中大理寺評斷之司。尤為要切。臣已于本寺廳粉壁。重寫律令格式。敕旨。尚書省郎官。亦委都省檢勘。依舊抄撮要。即寫於廳壁。

  其年十月。大理少卿崔杞奏。當寺官人。今後在寺詳斷。或出使推案。有犯贓私者。請于常式加罪一等。餘犯即准舊式。從之。

  鴻臚寺龍朔二年。改為司賓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鴻臚寺。光宅元年。改為司賓寺。神龍元年。復為鴻臚寺。

  少卿。本一員。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員。以劉興為之。  開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鴻臚當司官吏以下。各施門籍出入。其譯語掌客出入客館者。於長官下狀牒館門。然後與監門相兼出入。

  天寶八載三月二十七日敕。九姓堅昆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後。使給一百貫充葬。副使及妻。數內減三十貫。其墓地。州縣與買。官給價直。其墳墓所由營造。

  十三載二月二十七日。禮賓院。自今後。宜令鴻臚勾當檢校。應緣供擬。一物已上。並令鴻臚勾當。

  大歷四年七月。詔罷給客省之廩。每歲一萬三千斛。永泰已後。益以多事。四方奏計。或連歲不遣。仍於右銀臺門置客省以居之。上書言事者。常百餘人。蕃戎將吏。又數十百人。其費甚矣。至是皆罷。

  建中元年七月。以鴻臚寺左右威遠營隸金吾。

  元和九年六月。置禮賓院於長興里之北。

  司農寺龍朔二年。改為司稼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改為司農寺。

  少卿。武德初四員。貞觀二年減兩員。  木炭使天寶五載九月。侍御史楊釗。充木炭使。永泰元年閏十月。京兆尹黎幹。充木炭使。自後京兆尹常帶使。至大歷五年停。貞元十一年八月。戶部侍郎裴延齡。充京西木炭採造使。十二年九月停。  景雲二年六月十三日敕。中書門下。御史臺。尚書省。造食戶衣糧。令司農每季給付。  天寶元年六月。司農少卿王翼奏。應請司諸祿。望准開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並令孟月三旬內給了。仍望預分請日。每司一時分付訖。其歷便封送當寺。若逢陰雨。倉司灼然事故未得給者。當日牒上所由。待給諸司畢後。准前勘會分付。敕旨。依奏。  天寶五載三月敕。司農錢穀是司。其官人等。並不在差使限。

  乾元元年十月。司農寺奏。舊規名額。仍為中署。特望升入上署。敕旨。依奏。

  貞元五年。司農少卿李堅。立太倉石柱記云。貞元五年。四海文明。天子唯穀是恤。思富國便民之事。莫若端本。尊以農事。故廩庾囷倉。尤切聖慮。俾少卿一人。專領其署。蓋欲難其任。而重其事也。

  七年十月。司農卿李模。有罪免官。

  初。司農當供三宮冬菜二千車。以度支給車直稍賤。又阻雨不時。菜多傷敗。模以度支為辭。上責其不先聞奏。故免之。於是模奏司農菜不足。請京兆市之。京兆尹薛?。萬年令韋彤。禁有菜者私賣。上令奪?俸一月。彤俸三月。

  元和三年八月。司農少卿崔酆奏。停太倉一員。監事二員。從之。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司農寺每年供宮內。及諸廚各藏菜。並委本寺自供。其菜價。委京兆府約每年時價支付。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太倉出給納。

  太府寺龍朔二年。改為外府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太府寺。光宅元年。改為司府寺。神龍元年。復為太府寺。  少卿。武德初。置二人。貞觀元年。省兩員。龍朔二年正月十五日。加一員。以韋思齊為之。太極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加一員。分為兩京檢校。以崔諤為之。  丞。武德初五員。貞觀元年省一員。

  常平署。顯慶三年十月三日置。

  武德八年九月敕。諸州斗秤。經太府較之。

  開元九年敕格。權衡度量。并函腳雜令。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三尺為大尺。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為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諸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諸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冕服制用之外。官私悉用大者。京諸司及諸州。各給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樣。皆銅為之。關市令。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詣金部太府寺平較。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較。並印署。然後聽用。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左右藏官。典職在出納。不得判攝外事。及帖諸司。

  天寶九載二月十四日敕。自今以後。?皆以三斤四兩為斗。鹽並勒斗量。其車軸長七尺二寸。除陌錢每貫二十文。餘?等同。

  大歷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自今以後。應付行用斗秤尺度。准式取太府寺較印。然後行用。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韋光輔奏稱。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歷志。較兩市時用斗。每斗小較八合三勺七撮。今所用秤。每斤小較一兩八銖一分六黍。今請改造銅斗斛尺秤等行用。制曰。可。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公私所用舊斗秤。行用已久。宜依舊。其新較斗秤宜停。

  太和五年八月。太府奏。斗秤舊印。本是真書。近日已來。假偽轉甚。今請省寺各撰新印。改篆文。敕旨。宜依。六年四月敕。金部所奏條流。諸州府斗秤等。諸州皆有太府寺先頒下銅升斗及秤見在。每年較勘。合守成規。今若忽重條流。又須別有徵斂。無益於事。徒為擾人。宜並仍舊。但令所在長吏。切加點檢。不得致有差殊。

  少府監武德初。以兵革未定。置軍器監。廢少府監。貞觀元年正月。分太府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織染方。掌治方五署。置少府監。通將作國子為三監。龍朔二年。改為內府監。咸亨元年。復為少府監。光宅元年。改為尚方監。神龍元年。復為少府監。其令少隨監名改復也。

  少監。本一員。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員。以孔仲思為之。至開元十一年。罷軍器監。隸入少府監。為甲弩坊。更置少監一員統之。以馮紹貞為之。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省一員。

  中尚署。本中尚方。天后時去方字。避監號。開元已來。別置中尚使。以檢校進奉雜作。多以少府監及諸司高品為之。

  永徽六年十一月。詔曰。少府監非軍國所須。宗廟之用。並不須飾以珠玉。

  顯慶六年二月十六日敕。南中有諸國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預支應須市物。委本道長史。舶到十日內。依數交付價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監簡擇進內。

  景龍二年四月十四日。敕少府。季別先出錢二千貫。別庫貯。每別敕索物。庫內無者。即令市進。皆須對主付值。不得且令供物。於後還錢。其錢兼以絹布絲綿充數。其祠進明衣及布。亦用此物充。  將作監龍朔二年。改為繕工監。咸亨元年。復為將作監。光宅元年。為營繕監。神龍元年。復為將作監。

  大監。本為大匠。龍朔二年為大監。咸亨元年為大匠。天寶十一載為大監。依舊。

  少監。本一員。大足元年二月六日。加一員。以楊務廉為之。  中校署。開元二年置。

  天寶四載四月敕。將作監所置。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簡擇發遣。內作使典。亦不得輒取外司人充。其諸司非本色直。及額外直者。亦一切並停。自今以後。更不得補置。如歲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長官。量事貶降。其所應直。決一頓。配糴邊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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