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九 十 二
卷 九 十 二
內外官料錢下長慶元年二月敕。司徒兼中書令韓宏。疾未全平。尚須在假將息。其俸料宜從敕下日。便令所司支給。
四年五月敕。近日訪聞京城米價稍貴。須有通變。以公濟私。宜令戶部應給百官俸料。其中一半合給段疋者。迴給官中所糶粟。每斗折錢五十文。其段疋委別貯。至冬糴粟填納太倉。時人以為甚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吏部奏。應比遠道州縣官課料。請令依元額料計支給。不得更有欠折。敕旨。依奏。 其年七月敕。應外任官帶一品正官京職。縱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並令兼給。
七年一月。戶部侍郎庾敬休奏。應文武九品已上。每月料錢。一半合給段疋絲綿等。伏以自冬涉春。久無雨雪。米價少貴。人心未安。自德音放免逋懸。賑恤貧民。中外群庶。已感皇慈。至于衣冠之家。素乏儲蓄。朝夕取給。猶足為憂。以臣愚見。若令百官料錢內。一半停給段疋絲綿等。迴給太倉粟。每斗計七十文。在眾庶必見懽康。于公家無所虧減。待至麥熟。米價稍賤。即依前卻給段疋等。酌于事理。庶協變通。敕旨。宜依。
八年八月。劍南東川觀察使楊嗣復奏。管內普合渝三州刺史元請料錢。每月各四十五貫。請各添至六十貫。敕旨。依奏。 九年六月敕。宰相俸料。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舊例。並給見錢。
開成二年八月。戶部侍郎李?奏。京諸司六品以下官。請假往外府。違假不到。本官停給料錢。敕旨。違限停俸料。餘依準令式。
四年三月敕。侍講學士兼太子少師王起。宜兼給料錢。 五年三月。中書門下奏。準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應京諸司勒留官。令本處剋留手力雜給錢與攝官者。臣等檢詳諸道正官。料錢絕少。雜給手力則多。今正官勒留。亦管公事。俸入多少。事未得中。臣等商議。其料錢雜給等錢。望每貫割留二百文與攝官。其職田祿米。全還正官。從之。 會昌元年。中書門下奏。河東隴州鄜坊邠州等道比遠官。加給課料。河東等道。或興王舊邦。或陪京近地。州縣之職。人合樂為。祇緣俸課寡薄。官同比遠。伏準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東。鳳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令戶部加給課料錢。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時議以為至當。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兼不及時。觀察使以其虛折。皆別將破用。徒有加給。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遠。臣等商議。伏望今日以後。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諸道並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隨月加給官人。不得別將破用。如有違越。觀察判官遠貶。觀察使奏取進止。選人官成後。皆于城中舉債。到任填還。致其貪求。罔不由此。其今年河東隴西鄜坊邠州新授比遠官等。望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借兩月之數。加給料錢。至支給時剋下。所冀初官到任。不滯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從之。
內外官職田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內外官各給職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
貞觀十一年三月敕。內外官職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慮其祿薄家貧。所以別給地子。去歲緣有水旱。遂令總停。茲聞卑官頗難支濟。事須優恤。使得自資。宜準元敕。給其地子。 景龍四年三月。敕旨頒行天下。凡屬文武官員五品以下。各加田五畝。五品以上。各加田四畝。
開元十年正月。命有司收內外官職田。以給逃還貧民戶。其職田以正倉粟畝二升給之。
其年六月敕。所置職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變通。應須刪改。其內外官所給職田地子。從今年九月以後。並宜停給。 十八年三月敕。京官職田。將令準令給受。復用舊制。
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諸州縣。并府鎮戍官等職田頃畝籍帳。仍依允租價對定。無過六斗。地不毛者。畝給二斗。 二十九年二月敕。外官職田。委所司準例倉中受納。納畢一時分付。縣官亦準此。
其年三月敕。京畿地狹。民戶殷繁。計丁給田。尚猶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難周濟。其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額。計應受職田。並於都畿給付。其應退地。委採訪使與本州長官給貧下百姓。其應給職田。亦委採訪使與所由長官勘會同給。仍永為常式。
天寶元年六月敕。如聞河東河北官人職田。既納地租。仍收桑課。田樹兼稅。民何以堪。自今以後。官人及公廨職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徵絲課。
十二載十月敕。兩京百官職田。承前佃民自送。道路或遠。勞費頗多。自今已後。其職田去城五十里內者。依舊令佃民自送入城。自餘限十月內便於所管州縣并腳價貯納。其腳價五十里外。每斗各徵二文。一百里外不過三文。並令百官差本司請受。 上元元年十月敕。京官職田。準式並令佃民輸送至京。 廣德二年十月。宰臣等奏。減百司職田租之半。以助軍糧。從之。 大歷二年正月詔。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宜令準外州府縣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減京官職田。一分充軍糧。二分給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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