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選舉典 第 十 七
選舉典 第 十 七
選舉五雜議論中大唐貞觀八年三月,詔進士讀一部經史。二十二年九月,考功員外郎王師明知貢舉,時冀州進士張昌齡、王公理並有俊才,聲振京邑,而師明考其文策全下,舉朝不知所以。及奏等第,太宗怪無昌齡等名,因召師明問之,對曰:「此輩誠有詞華,然其體輕薄,文章浮艷,必不成令器。臣若擢之,恐後生相倣傚,有變陛下風雅。」帝以為名言,後並如其言。其年,馬周上書曰:「自古郡守、縣令,皆妙選賢德,欲有擢升,必先試以臨人,或從二千石入為丞相。今朝廷獨重內官,縣令、刺史,頗輕其選,刺史多是武夫、勳人,或京官不能職,方始外出;而折衝、果毅之內,身材強壯者,先入為中郎將,其次始補州任。邊遠之處,用人更輕,其才堪宰蒞,以德行見擢者,十不能一。所以百姓未安,殆由於此。」
高宗顯慶初,黃門侍郎劉祥道以選舉漸弊,陳奏。其一曰:
吏部比來取人,傷多且濫:每年入流數過千四百人,是傷多;永徽五年,一千四百三十人;六年,一千十八人;顯慶元年,一千四百五十人。不簡雜色人即注官,是傷濫。雜色解文:三衛、內外行署、內外番官、親事、帳內、品子任雜掌、伎術、直司、書手、兵部品子、兵部散官、勳官、記室及功曹、參軍、檢校官、屯副、驛長、校尉、牧長。經學時務等比雜色,三分不居其一。經明行修之士猶罕有正人,多取胥徒之流,豈可皆求德行。即知天下共釐百姓之務者,善人少而惡人多。為國以來四十餘載,尚未刑措,豈不由此!且官人非材者,本因用人之源濫;濫源之所起,復由入流人失於簡擇。今行署等勞滿,唯曹司試判,不簡善惡,雷同注官。但服膺先王之道者,奏第然始付選;趨走几案之閒者,不簡便加祿秩。稽古之業雖信難成,斗筲之材傷於易進。其雜色應入流人,請令曹司試判訖,簡為四等奏聞。量有材用,兼有景行者為第一等;身品強壯,及第八上,并兵部所送人不沾第一等,及準例合送兵部者,為第二等;餘量簡為第三、第四等。第一等付吏部,第二等付兵部,第三等付主爵,第四等付司勳,並準例處分。其行署等私犯下第公坐下下,雖經赦降,情狀可責者,亦量配三司,不經赦降者,放還本貫。冀入流不濫,官皆得人,非材不取,不至冗雜;且令胥徒之輩知有銓擇,雖復素非廉謹,必將漸自飭勵。 其二曰:
古之選者,為官擇人,不聞擇人多而官員少。今之選者亦擇人,但擇之無準約。官員有數,入流無限,以有數供無限,人隨歲積,豈得不賸。謹準約所須人,量支年別入流數:今內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員,略舉大數,當一萬四千人。人之賦命,自有修促。弱冠而從宦,懸車而致仕,五十年食祿者,罕見其人。壯室而仕,耳順而退,取其中數,不過支三十年。此則一萬四千人,三十年而略盡。若年別入流者五百人,經三十年便得一萬五千人,定須者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人,足充所須之數。況三十年之外,在官者猶多,此便足有賸人,不慮其少。今每年入流者遂至一千四百餘人,應須五百數外,常賸一倍以上。又比來放還者,見停亦千餘人,更復年別新加,實非搜揚之法。
其三曰: 雜色人請與明經、進士通充入流之數,以三分論,每二分取明經、進士,一分取雜色人。
其四曰:
儒為教化之本,學者之宗,儒教不興,風俗將替。今庠序遍於四海,儒生溢於三學,勸誘之方,理實為備,而獎進之道,事或未周。但永徽以來,於今八載,在官者以善政粗聞,論事者以一言可采,莫不光被綸旨,超升不次。而儒生未聞恩及,臣故以為獎進之道未周。
其五曰:
國家富有四海,於今已四十年,百姓官寮未有秀才之舉。未知今人之不如昔,將薦賢之道未至?豈使方稱多士,遂闕斯人。請六品以下,爰及山谷,特降綸言,更審搜訪,仍量為條例,稍加優獎。不然,赫赫之辰,斯舉遂絕,一代盛事,實為朝廷惜之。 其六曰:
唐虞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兩漢用人,亦久居其職,所以因官命氏,有倉、庾之姓。魏晉以來,事無可紀。今之在任,四考即遷。官人知將秩滿,豈無去就;百姓見官人遷代,必懷苟且。以去就之人,臨苟且百姓,責其移風易俗,必無得理。請四考,依選法就任所加階,至八考滿,然後聽選。嶺南及瘴癘之所,四考不得替者,不在此限例。若計至五品,及有中上以上私犯,中下公坐,下上以下考者,四考滿,依舊置替,得替人依式聽選。還淳反朴,雖未敢期;送故迎新,實減其勞擾。
其七曰:
尚書省二十四司及門下、中書主事等,比來選補,皆取舊任流外有刀筆之人。欲參用經學時務之流,皆以儔類為恥。前後相承,遂成故事。但禁省崇峻,王言秘密,尚書政本,人物攸歸,而多用胥徒之人,恐未盡銓衡之理。請降進止,稍清其選。
奉敕付所司,集群官詳議。議者多難於改作,事竟不行。
三年七月,上謂宰臣曰:「四海之廣,唯在得賢。卿等用人,多作形跡,護避親知,不得盡意,甚為不取。昔祁奚舉子,古人以為美談。即使卿等兒姪有才,亦須依例進奉。」
乾封二年八月,上引侍臣,責以不進賢良,宰相李安期進曰:「臣聞聖帝明王,莫不勞
上一篇:通典
下一篇:選舉典 第 十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