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禮典 第 八 十

禮典 第 八 十

禮四十沿革四十凶禮二總論喪期奔大喪奔山陵附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天子為繼兄弟統制服議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天子為皇后父母服議皇后為父服附總論喪期虞殷周漢後漢魏晉東晉宋後魏後周隋大唐易云「古者喪期無數」。賈公彥曰:「此黃帝時也。是其心喪終身者也。」

  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按唐虞雖行心喪,更三年為限,三王乃制喪服。  殷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檀弓云:「子張問曰:「書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諸?」時人君無行三年之喪禮者,問有此歟,怪之也。讙,喜悅也。言乃喜悅,則民臣望其言久。仲尼曰:「胡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聽於冢宰。」」冢宰,天官卿,貳王理事者也。三年之喪,使之聽朝。喪服四制曰:「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於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

  周武王崩,成王十三而嗣立,周公居冢宰攝政。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祝雍作頌。又春秋,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則無此稱。此皆既葬除喪之證也。

  漢文帝遺制,革三年之喪,「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顏師古曰:「令謂此詔文。」殿中當臨者,皆以旦夕各十五舉音,禮畢罷。非旦夕臨時,禁無得擅哭。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服虔曰:「皆當言大功、小功布也。纖,細布衣也。」應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釋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晉灼曰:「漢書例以紅為功。」師古曰:「紅與功同。服、晉二說是也。此喪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創而為之,非有取於周禮也,何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喪,其實二十七月,豈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無七月也。應氏既失之於前,而近代學者因循謬說,未之思也。」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類從事。師古曰:「言此詔中無文者,皆以類比而行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喪期之制,自後遵之不改。宣帝地節四年詔:「今百姓或遭縗絰凶災,而吏徭事,使不得葬,傷孝子之心。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成帝時,丞相翟方進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自以為身備漢相,不敢踰國典。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名章天下;河閒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是則喪制三年,能行者貴之矣。及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吏六百石已上,皆服喪三年。莽母死,但服天子弔諸侯之服,一弔再會而已,令子新都侯宗服喪三年。及元后崩,莽反自服三年。顛倒姦謬若此。  後漢鄭玄云,「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注引孝經說云「言不文者指士人也」。

  陳鑠問:「「高宗諒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則所言也。又喪大記云「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諸侯俱有言矣。而獨謂臣下上句云「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注云「謂卿大夫也」。孝經云「言不文指士人也」。義似不同,引之何明?」趙商答曰:「三年之喪,天子諸侯不言而事成者,冢宰存也。雖亦有所言,但希耳。至於臣下,須言而辨,為可謂言,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也。言臣下時,所包者廣。孝經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見其小異,其大趣亦同也。」

  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是後吏又守職居官,不行三年喪服矣。建光元年,尚書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謂光武、明帝時。絕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又從之。至桓帝永興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已下,行三年服。至延熹二年,又皆絕之。

  魏武帝遺詔:「百官當臨殿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文帝崩,國內服三日。蜀劉備,臣下發喪滿三日,除服,至葬復如禮。此則魏蜀又異於漢也。吳孫權令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犯者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輒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減。  晉武帝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已下遭三年喪者,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二年,帝遵漢魏,改葬除服,按文帝以魏咸熙二年八月辛卯崩,九月癸酉葬。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禪,改元泰始。猶深衣素冠,降席徹膳。太宰司馬孚等奏曰:「臣聞禮典,豐殺隨時,期於足以興化而已,故未得皆返上古也。陛下俯遵漢魏,素冠深衣,降席徹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代,未足以踰。方今荊蠻未殄,萬機事殷,臣等以為宜割哀情以康時俗,敕御府太官,易服改膳如舊。」詔曰:「每念幽冥,不終苴絰,一朝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孚等重奏:「干戈未戢,天下至眾。陛下察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詔:「重覽奏議,益以悲割。三年之喪,自古達禮,不宜反覆,重傷其心。」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文帝之崩也,皇太后王氏泰始四年三月戊子崩。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自天子達,而漢文毀禮傷義。今上至孝,有曾、閔之性,實行喪禮,除服何為。若因此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漢文以末代淺薄,不能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已數百年,一朝復古,恐難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由為善乎?」玄曰:「若主上不除,而臣下除,此謂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無父子之為重。且漢廢君臣之喪,不崇父子之服,況四海黎庶,莫不盡情於其親,三綱之道,二服恆用於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理天下乎?」

  僕射盧欽、尚書魏舒等奏:「謹按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其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虞書曰「三載遏密八音」,至周公,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周景王有后、嗣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不遂,燕樂已早,亦非禮也。」稱高宗不云服喪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議其喪,而議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三年無改父道,聽於冢宰。喪服已除,故更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摯虞以為:「古者無事,故喪三年,非訖葬除心喪也。後代一日萬機,故魏權制,晉氏加以心喪,非三年也。」杜元凱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終服三年。文帝見其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典,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縗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下群臣皆不得除。雖志在居篤,更逼而不行。至今嗣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者非制也。」袁準曰:「周禮「太祝祔練祥,掌國事」。若無縗服,焉得祥?孔子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禮記曰:「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此終喪縗麻之言也。春秋傳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言雖貴,不得與賤者有異也。言服而不言喪,縗麻可知也。凡春秋傳諸稱除喪,皆因時宜耳。高宗信默,何以是心喪?」

  博士段暢重申杜元凱議曰:「尚書毋逸云「高宗亮陰,三年不言」。諸儒皆云「亮陰,默也」。唯鄭玄獨以亮闇為凶廬。今據諸儒為正,明高宗既卒哭,即位之後,除縗麻,躬行信默,聽於冢宰,以終三年也。言即位,以明免喪之後,素服心喪,謂之諒闇。故杜議曰:「天子居喪,齊斬之情,菲杖絰帶,當其遂服,葬而除服,諒闇以終三年也」。國語楚語及論語、禮記坊記坊音防喪服四制,皆說高宗之義,大體無異。唯尚書大傳以諒闇為凶廬。蓋東海伏生所說,鄭玄之所依。博而考之,義既不通。據經所言,是唯天子居凶廬,豈合禮制?代俗皆謂大祥後禫時為諒闇。漢記稱和熹鄧皇后居母喪,縞素,不食肉,亦曰諒闇。此乃古今之通言,信默者為得之也。」范宣曰:「所以知諒闇為凶廬者,按禮,葬後柱楣,楣則梁也,明葬後居廬,所以為義。」暢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攝政,明年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此天子卒哭除喪之證也。春秋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則無此稱。此除服證也。」范宣難曰:「禮,葬後飲食衣服,皆有降殺。設君臣之稱,安得不異?」暢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范宣曰:「禮既葬王,政入於國,即君名有漸,非一朝頓除除服之義。多引益惑耳。」暢引僖王崩未再周,惠王享晉、虢失禮,以名位不同,不議喪享,而譏公侯同禮。又享有籩豆之薦,聘則陳幣太廟,授玉兩楹。此聞樂不樂,食旨不甘,除服證也。范宣曰:「朝聘之禮,國有喪,皆有撤損,不與平同也。周禮掌客職「賓客有喪,唯芻稍之受」,是明主人設饗是儀,有等級之品,客受芻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衛社稷,事出無方,歸於時宜,事訖反服,於禮何傷?於啐嚌示儀,而信以為食旨,亦其昏矣。」暢引春秋僖七年閏月,惠王崩。九年夏,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以為王喪再周少五月,而猶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喪,即位而祭廟矣,所謂烝嘗禘於廟也。宣曰:「夫祭祀之禮,有正有變。所以然者,或時有所施,不必一也。禱類祈禡,豈一道乎?武王出祔以燎,豈是常郊耶?天地猶然,況宗廟乎?禮不墓祭,而尚祭乎畢。又不於宗廟,而祀在坶室。坶音牧。鄭玄云「牧野之室」。且禮「去祧為壇,去壇為墠」,而周公請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壇同墠,此豈非變禮乎?當襄王之時,逼於王子帶,不敢發喪,潛使告於齊。常有憂懼之色,故或為權禮於文武。告請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於文武,而不稱禘祫於宗廟也。能究變正之義,始可與談春秋耳。」段暢引經傳,以為諸侯諒闇,申杜議云:「按春秋僖公九年,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傳發宋公,而因釋王。在喪未葬,稱在喪;葬訖卒哭,已除縗麻,故不復名在喪:此諸侯除服之證也。按禮記,諸侯元子既葬,見於天子,曰類見。將嗣父位,除喪見王,以受瑞命,由嗣而見,故曰類見。於是天子禮之太廟,賜以命服。此諸侯不以麻終三年之證也。雜記「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綵」。諸侯既卒哭即位,則有聘享朝會之禮。既執玉服綵,不宜復以服麻,故去縗麻,服縞素。縞素之制,可以雜於吉也。此除縗麻諒闇之文也。喪大記云:「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避也。」然則大夫士皆以縗麻終三年,故雖卒哭,稱弁絰帶,以服金革之事。諸侯以上,卒哭除縗麻諒闇,故特不言弁絰。此諸侯縗麻除之證也。又春秋魯隱公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左傳曰:「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既卒哭,除服諒闇,此為免喪。免喪之後來弔,故曰「弔生不及哀」。此諸侯卒哭除縗之證也。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公羊傳曰:「命者何?加我服也。」賈逵以為「諸侯踰年即位,天子賜以命珪,合瑞為信也」。然則皆得行吉禮。文公元年:「公孫敖如齊。」左傳曰:「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修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也。」僖公之喪未三年,嫌於不可以接吉事,故傳發明大義,以正諸侯之禮也。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三月,公會晉侯於湨梁。左傳曰:「葬晉悼公,平公即位,改服修宮,烝於曲沃,與諸侯宴於溫,使諸大夫舞,曰歌詩必類。」諸侯五月而葬,今晉悼三月便葬,遂合諸侯燕會,使大夫歌舞,皆非喪禮也。羊舌肸、祁奚、韓襄,皆晉之賢大夫也。平公尚幼,宰傅相之,命諸賢傅幼君而若此,蓋繼好繼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故傳其行事也。晉子墨縗絰征秦,遂墨縗以葬。書春秋時,卒哭之後,御軍甚多,無縗墨文明其服也。弁絰金革,禮所權許,皆為救危亡者也。哀公五年秋九月,齊侯杵臼卒。六年,公羊傳曰:「除景公之喪,諸大夫皆在朝。」又禮會於陳乞之家,明其皆免喪無復所制也。」  博士謝況議:「杜元凱注春秋左傳云:「天子諸侯雖卒哭除喪,至於當其練祥之日,必設位而哭,明不復禫也。」且先朝故事,無有禫儀,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而博士徐禪,意欲以來六月二十二三大祥,二十五六而禫。三日之中,衣服無異,而立二節,皆背先儀,又非簡易之法也。忌日舉哀,如昔成制。禮云:「除喪者卜其遠日,避不懷也。」謂當擇月末以還大祥,除四起縞冠,受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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