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禮典 第 一 百 三
禮典 第 一 百 三
禮六十三沿革六十三凶禮二十五假葬牆壁閒三年除服議三年而後葬變除議久喪不葬服議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婦喪久不葬服議禁遷葬議招魂葬議疑墓議修墓附假葬牆壁閒三年除服議晉晉武帝太康中,尚書令衛瓘表:「前太子洗馬濟陰郤詵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餘年,母亡不致喪歸,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謂之假葬。三年即吉,詔用為征東參軍。或以為城寺之內,屋壁之閒無葬處,不成葬,則不應除服。主者連欲明用權不過其舉,下司徒部博士評議。」詵表自理曰:「臣生三月而孤,隨母依外祖,舅為縣悉將家。以咸寧二年母亡,家自祖以下十四墳在緱氏,而墓地數有水,規悉遷改,常多疾病,遂便留此。此方下濕,唯城中高,故遂葬於所居之宅,祭於所養之堂,不知其不可也。」詔問山濤,濤答言:「詵前喪母,得疾不得葬送,於壁後假葬,服終,為平輿長史。論者以為不正合禮,是以臣前疑之。詵文義可稱,又甚貧儉,訪其邑黨,亦無有他。」詔問應清議與否。濤云:「自為不與常同,便令人非,恐負其孝慕之心,宜詳極盡同異之論。」兗州大中正魏舒與濤書:「郤詵至孝,中閒去郎,正為母耳。居喪毀瘁,殆不自全。其父喪在緱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過時不葬。後於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時閉,服欲闋乃閉。葬後經年乃見用,作平輿監軍長史。任意傷俗,以葬不時閉,常為作口語。其事灼然,無所為疑。」瓘書云:「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輕以相貶也。」
三年而後葬變除議周晉宋周制,喪服小記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盧植曰:「謂逢變三年後乃葬者,虞祔後必行小祥大祥祭也。」鄭玄云:「再祭,練祥也。」其祭之閒不同時而除喪。」王肅曰:「不同者,異月也,謂葬後一月練,後一月大祥也。除重服宜有漸,閒一月若異時矣,故言不同時者,但不同月耳。」鄭玄同。
晉杜元凱云:「自天子諸侯以下,若赴時速葬則赴虞,至於平坐,必須其哀殺也。若過時不葬,則以麻終喪而除,至葬復修服,既祔,明一月練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當再歲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則便祥除不復練也。」
束皙問步熊曰:「三年喪不葬,五年後復葬,當練否?」熊答曰:「禮云練祥之閒必異月,與此同也。」
袁準正論曰:「先儒以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喪者已祥則除,大祥不應復禫。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喪終,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虞喜釋疑曰:「若如鄭意,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此則葬至祥,合為三月,適足為一時,何得言不同時而除?練祥皆周之正數,再祭當為練祥,不得闕而用禫。又按:袁準云「有練無祥」,失之矣。鄭玄言練祥是也。余謂喪服既終,葬已踰月,然猶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蓋同日而異時,時謂日也,非三月之時。禮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王薈問范甯曰:「人有父在遭母喪,十七月乃得葬,便當頓除,更復練祥邪?」答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練祥之祭也。主喪不除,未葬不變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宋庾蔚之問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復有虞祔之禮。便用晦祥,於理為速,此與久喪復異。取後月祥練,於情允否?」答曰:「三年後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為絕久,祥理取後月也。」又問曰:「葬與練祥三事各月,猶未足申漸殺之情,況乃練祥三變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盧、鄭、王皆以此不同時日,良有由也。言各有當,亦不嫌同辭。春夏秋冬既各為一時,一日有十二時,然十二月何為不得各為一時之言也!」」
久喪不葬服議周漢晉東晉梁周制,禮記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鄭玄曰:「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盧植云:「子孫皆不除,以喪主為正身。其餘旁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
漢石渠禮議:「蕭太傅云:「以麻終月數者,以其未葬,除無文節,故不變其服為稍輕也。已除喪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庶人為國君亦如之。」宣帝制曰:「會葬服喪衣是也。」或問蕭太傅:「久而不葬,唯主喪者不除。今則或十年不葬,主喪者除否?」答云:「所謂主喪者,獨謂子耳。雖過期不葬,子義不可以除。」」
鄭志:「趙商問:「主喪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者有反舊土之意,三年闋矣,可得除否?明為改葬緦之例乎?為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送亡之終,假葬法後代巧偽,反可以難禮乎!」」吳徐整問射慈曰:「久喪不除,小祥練可知耳。有故未得葬,遂至二十八月,服制已過,可得變否?豈服十年五年至葬乃止乎?」答云:「主雖不得變,其餘旁親亦不除,日月竟,自釋之耳。」 晉陳氏問劉世明曰:「其餘以麻終月數者,注云謂旁親,不指言眾子當除也。然人皆分斷之於意否耳?」劉答云:「父謂眾子為庶子,庶子不謂父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於親,體同服等,非旁親之謂也。喪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謂此旁親。而經無降父之文,明眾子及女雖不承嫡,猶非旁親也。故記云「兄弟之喪內除,親喪外除」。外除者,謂由外設飾以散其哀也。故靈柩未安則服不變,服不變則哀未衰,未衰之喪,不可卒除也。然則未葬而除,自謂旁親得以麻終者耳。」又問:「久而不葬,葬後幾月日便可除?世人有踰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猶三月乃除,情為不輕於改葬也。若應三月乃除者,廬帳亦當三月乃毀,復有先後邪?」答曰:「記云「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注云:「謂練祥也。葬月虞,明月練,又明月祥。」計此亦得三月,不為輕於改葬也。禮,虞而柱楣翦屏,練而毀廬,居堊室,祥而席,禫而床。今此虞及練祥雖為局促,猶追償其事。若在異月,以其本異歲也。練祥之服,變除之宜,宜如其節也。」又問云:「三年而後葬,及父在為母過期乃葬,亦當復日中反虞安神位與否?」答云:「凡久而不葬,則包諸過葬節者也。為母既周,亦為久而不葬矣。夫虞,所以安神也。葬者動棺舉柩,新離常處,懼鬼神無所依歸,所以將窆之閒,奠於墓左,成壙而歸,虞於殯宮,不忍一日末有歸也。今久而不葬,棺槨動移,鬼神不安,無以為異。練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記云「葬日虞」,是明文也。毀除之節,在士虞禮。練而後遷廟,不復在殯。今此既葬,明月練,亦當以其月遷廟。」
東晉徐靈期問張憑云:「親喪未葬,出適女應除否?」答曰:「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無緣獨施男子正嫡一人,故當總謂男女眾子耳。又無明文別言已出之女猶應除也。今論者據已服周,故謂宜從除例,然緣情處意,猶有所疑。女隨外出,降從周制,至於居喪之例,同於重者,誠以天性難可盡奪,本重不得頓輕,何必既降盡與周同。禮者人情而已,疑則從重。若當釋縗絰以處殯宮,襲吉服以對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
梁劉昭難劉世明云:「喪無二孤,廟無二主,受弔之禮,唯喪主拜稽顙,餘人哭踊而已。諸言喪主,唯謂一人,不斥眾子。」世明答云:「若屍柩無所葬者,則為後者與眾子同除矣。」
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後漢晉後漢桓翱問氾閣云:「久喪不除者,為當眾子盡然邪?故質焉爾。」答云:「昔嘗送鄭君到代陵。代陵有人其父死,不得其屍,其子行喪,隨制降殺。閣與亡者相知而往弔之。還問鄭君所駁異義之事,不孝莫大於無後,終身不除,此為絕先人之統,無乃重乎?鄭君答云:「庶子自可攝祭。」閣覆云:「無庶子,當何以?」又云:「族人可以其倫代之。」閣又覆言云:「無族人云何?」則不復相答。推此而詳,但使一嫡子不除耳。」 晉劉智釋疑云:「問者曰:「久而不葬,喪主不除。若其父遠征,軍敗死於戰場,亡失骸骨,無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禮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禮使為主者不除,不謂眾子獨可無哀。誠以既變,人情必殺,喪雖在殯,不為主者可以無服。然則為主者之服,可以哀獨多也。以喪柩在,不可無凶事之主故也。今無所葬,是無屍柩也,凶服無施,則為後者宜與眾子同除矣。訖葬而變者,喪之大事畢也,若無屍柩,則不宜有葬變。寒暑一周,正服之終也,是以除首絰而練冠也。亡失親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練乃服變縗絰。雖無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婦喪久不葬服議晉宋晉夏侯盛議曰:「婦喪既周而未葬,服當除否?答云:凡婦喪,夫為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也。主喪不變,禮有明文,然子亦不除。」魏孟叔難盛曰:「嫡子婦死,舅亦為喪主,家貧,經年不葬,舅及子孫並不得除邪?豈可為一嫡婦使三代累載不釋服乎?」盛答:「仲由傷貧之言,啜菽飲水盡其懽,還葬而無槨,豈有非之者哉!若知禮者,自當不淹久。」魏又難曰:「舊時夫為妻杖,居倚廬,服並如三年之制。今人通所不行,即自宜隨時而除,何應以喪主為斷。」盛答曰:「棄先王之教而令隨俗,意所未可。今人不禫不杖,蓋失禮耳。」 顧氏問王廙云:「從外弟婦亡未葬。今服訖,又無子,其夫便是喪主,當時除服否?」答曰:「禮云「主喪者不除」,其文不別喪之輕重。須俟葬訖。不知世人有妻喪用此禮否。」
杜挹問徐邈曰:「亡婦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無別喪主,多云未應得除,今定云何?」答曰:「無子為主,按禮夫不應除,即於下流,多不能備禮。今且宜變,至葬反服,亦無不可之理也。」 宋蔡廓問雷次宗云:「禮稱唯主喪不除,恐此正施於嫡傳重者耳。按漢蕭太傅云「主喪獨謂子也」。又按王肅云斬縗之喪未葬,直云主喪不除。而王舉重為言,明正謂孝子不變,餘皆除也。今世人為妻亦不除主喪,將宜除邪?」雷次宗曰:「不言三年而云主喪,是不必唯施子孫也。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殯柩尚在,豈可弁冕臨奠。夫主妻喪,以本重故也。謂不宜除。」 庾蔚之曰:「喪服小記云:「為兄弟既除喪,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漢宣帝何故復為祥制。集禮論者不記至葬反服之禮,而載諸變除以明之,可謂棄本逐末。雜記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不為主。夫若無族,則東西家。若又無,則里尹主之。」喪大記云:「喪有無後,無無主。」此皆謂喪事之主也。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婦。」此謂君雖尊統一家,但為嫡者主喪耳。而小記又云「久喪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喪也。若女子適人及男子為人後者,皆隨其服而釋除,緣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喪,以至過葬。但今世輕於下流之喪,妻猶去其杖禫,不容復有未葬不除也。議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廢祖禰之烝嘗。且未葬亦可十年五歲,嘗試言之。夫子許貧者便葬而無槨,是明亡者急於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遲過於服限,亦不得停殯在宮,而響樂在廟,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心所不忍也。」
禁遷葬議周魏周禮地官媒氏:「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鄭玄曰:「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鄭眾云:「嫁殤者謂嫁死人,今時娶會是也。」則俗謂之冥婚也。
魏武帝愛子倉舒歿,司空掾邴原女早亡,時帝欲求合葬,原辭曰:「合葬,非禮也。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訓典而不易也。若聽明公之命,則是凡庸也,明公焉以為哉!」帝乃止。
招魂葬議東晉宋東晉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禁招魂葬表云:「故尚書僕射曹馥歿於寇亂,嫡孫胤不得葬屍,招魂殯葬。伏惟聖人制禮,因情作教,故槨周於棺,棺周於身,然則非身無棺,非棺無槨也。胤無喪而葬,招幽魂氣,於德為愆義,於禮為不物。監軍王崇、太傅司馬劉洽皆招魂葬。請臺下禁斷。」博士阮放、傅純、張亮等議如瑰表。大興元年,詔書下太常詳處。賀循:「今啟辭宜如瑰所上,自今以後禁絕,犯者依禮法。」
荀組非招魂葬議,據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或引漢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末代所行,豈禮也。」又引周易載鬼以為證,答曰:「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橋山有黃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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