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刑法六肉刑議詳讞決斷考訊附肉刑議漢後漢魏晉東晉漢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逮繫長安當刑。其女緹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今坐法當刑。妾痛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屬,聯也。之欲反。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人弗犯。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而姦不止,吾甚自愧!夫訓道不純,愚人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刑者,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息,生也。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繇,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議正律令: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其制具刑制上篇。
班固曰: 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時俗之為說者,以為治古無肉刑,治古,謂上古至治之時。有象刑墨黥之屬,菲履赭衣而不純,菲,草履也。純,緣也。衣不加緣,示有恥也。菲,扶味反。純,之允反。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人不犯法,則象刑無所施。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人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以懲其未也。懲,止也。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古無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今人惡刑之重,故遠推治古之聖君但以象刑,而天下自理也。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稱,宜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代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亂者,乃刑輕也。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代重代輕。」此之謂也。」周書甫刑之辭也。刑罰輕重,各隨其時。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虞書益稷曰:「咎繇方祗厥敘,方施象刑惟明。」言敬其次序,施用刑法,皆明白也。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漢承衰周暴秦極弊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制,是猶以鞿而御駻突,以繩縛馬口謂之曰鞿。駻突,惡馬也。馬絡頭曰羈。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人,失本惠矣。罔,謂羅網。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贓,佚與逸同。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人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理,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人愈嫚。塞,止也。蕃,多也,音扶元反。嫚與慢同。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源正本之論,刪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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