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七 嘉祐七年(壬寅,1062)
卷一百九十七 嘉祐七年(壬寅,1062)
起仁宗嘉祐七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壬子,詔季秋有事于明堂【一】,羣臣毋請加尊號【二】。
太常禮院言:「皇祐參用南郊百神之位,不應祀法。宜如隋、唐舊制,設昊天上帝、五方帝位,以真宗配,而五人帝、五官神從祀,餘皆罷。又前一日親饗太廟,當時嘗停孟冬之薦。考詳典禮,宗廟時祭,未有因嚴配而輟者。今明堂去孟冬畫日尚遠【三】,請復薦廟。前者祖宗並侑,今用典禮獨配,前者地祗、神州並饗,今以配天而亦罷,是皆變禮折中之大者也【四】。開元、開寶二禮【五】,五帝無親獻儀。舊禮,先詣昊天奠獻,五帝並行分獻,以侍臣奠幣,皇帝再拜,次詣真宗神座,於禮為允。」詔恭依,而五方帝亦行親獻。
甲寅,廣西轉運使、度支員外郎李師中,轉運判官、都官員外郎劉牧各罰銅二十斤。
先是,嶺南多曠土,茅菅茂盛,蓄藏瘴毒。師中募民墾田,縣置籍,期永無稅,以種及三十頃為田正,免科役。於是地稍開闢,瘴毒減息,而師中與牧坐擅除稅不以聞,故蒙罰。交阯每因瘴毒甚時,必聲言入寇。師中先得其情,既而攝帥事,邕州果遣軍校乘驛言交阯將入寇,師中不省,但詰其擅乘驛之罪而已。
甲子,右司諫、知虔州趙抃為禮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
丁卯,右衛大將軍、岳州團練使宗實辭泰州防禦使、知宗正寺,不許。
是月,右正言王陶上疏曰:
自至和中聖躬不豫之後,天下之人,顒顒惴惴,無所寄命,日望上穹眷命,降生聖嗣,內承九廟祀享之重,外安四海億兆之心。天貺莫期,未如民志。朝廷百執事、州郡之吏,下至韋布草萊之士,抗疏交章,引古今,陳災異,請擇宗室親賢,早建儲嗣,危言切語,感動人聽者以百數。夫為是議者,豈皆懷不忠,好為姦利託附之人哉!蓋發於至誠,為宗廟社稷無窮大計、他日四海生靈死亡之命,豫求安全,深思遠慮而言也。
陛下納諫從善,博通古今治亂之要【六】,知聖人「先天而不違,後天而奉天時」之道,在乎順民欲而安眾心也。去歲親發德音,稽唐故事,擇宗子使知宗正寺,上以先後天心,導迎景貺,而俟與子之祥;次以尊崇宗廟,欲重祭享,而修主鬯之職;下以順悅人情,表白聖意,而示強宗之勢。中外聞之,咸謂此舉設施安穩,不驚人耳目,而天下搖搖之心一旦而定。他日聖嗣降育,則稍遷其秩,使還本邸,進退之命,無傷國體,莫不稱慶。陛下有堯之聖仁,舜之大孝,漢文之恭儉,而睿謨英斷,非近代中庸之主所可跂及。厥後稍稍寖聞稽緩,四方觀聽,豈免憂疑!或罪宗實,以為自唐以來判宗正寺者,皆用宗子,求之典故,乃一尋常差遣,何必過為辭讓。或者流言云事由宮中嬪御、宦官姑息之言【七】,聖意因而微惑。且婦人近幸【八】,不識國家大計,苟務一時感悅陛下,而不知反沮壞美政,暌隔英斷,為害甚大也。風聞宗實自有此命以來,夙夜恐懼,閉門不敢見人。昨自二月除服,今半年有餘矣【九】。臣恐天下之人,謂陛下始者順天心人欲而命之,今者聽左右姑息之言而疑之,不獨百世之後,使人歎惜聖政始卒之不一,亦恐自今遠近中外姦雄之人,得以窺伺間隙矣!
自古天下禍亂之始,未有不由繼嗣不立,付屬之心不豫定,而遂至後世爭奪危亡,使天下赤子糜爛塗地而受敝者也。況數歲以來,災異頻數,不可勝紀。今春徐、陳、許、蔡迨京畿之民,訛言相傳,掘土而食。近又龍鬥於南京之葛驛。盛夏火王,金當消伏,太白芒角盛大,淩犯熒惑。又太白經天與歲星晝見。天地人事,皆見變異,其占為兵凶【一○】,為人心不安,為甚可懼,太史必有以其術為陛下言之者。陛下於此時豈宜尚復優游,持養聖斷【一一】,不早恐懼修省,急答天戒哉!
夫天下者,聖祖神宗之天下,傳至陛下,使陛下永福生民,措之安全之地。陛下當思先帝付託之重,使宗廟、社稷、生民有所依賴,天下忠臣節士有所取正,無令漢成帝獨有美名也。前日未命宗實,人人上言早建儲嗣。今日乃無一人敢言者,非今日之人不忠也。蓋前日未有主名,泛為公言,而陛下不疑也。今日補一宗正官,雖非繼嗣,似有主名,又陛下猶豫遲疑,自冬徂秋十月矣,中外之人,無貴賤賢愚,人人自顧私計,懼陛下見疑獲罪,不敢出一言,但日聽朝廷所為,以卜治亂而已。臣職為諫官,儻又不言,則誰為陛下言者?故臣區區憂國之心,顛沛徬徨而不能自已也。陶因請對,言宮嬪、宦官有以上惑聖聰,而使宗實畏避不敢前。上問陶:「欲別與一名
目,如何?」陶對曰:「此止是一差遣名目,乞與執政大臣議之。」上曰:「當別與一名目。」於是韓琦等始有立為皇子之議。
八月乙亥朔,內出明堂樂章迎神、送神曲,隸于太常。太常博士、祕閣校理裴煜奏:「大祀與國忌同者,自慶曆至嘉祐凡八祀,有司皆援舊禮,樂備而不作。忌日必哀,志有所至,其不用樂,宜也。然樂所以降格神祇,非以適一己之私也。謹按開元中禮部建言,忌日享廟應用樂【一二】。裴寬立議:『廟尊忌卑則作樂,廟卑忌尊則備而不奏。』中書令張說以寬議為是。宗廟如此,則天地、日月、社稷之祀用樂明矣。臣以為凡祀天地、日月、社稷與忌日同者,伏請用樂,其在廟,則如寬之議。所冀略輕存重,不失其稱。」下其章禮官,議曰:「傳稱祭天以禋為歆神之始,以血為陳饌之始;祭地以埋為歆神之始,以血為陳饌之始;宗廟以灌為歆神之始,以腥為陳饌之始。然則天、地、宗廟皆以樂為致神之始,故曰『大祭有三始』,謂此也。天地之間,虛豁而不見其形者,陽也。鬼神居天地之間,不可以人道接也。聲屬於陽,故樂之音聲號召於天地之間,庶幾神明聞之,因而來格。故祭必求諸陽。商人之祭,先奏樂以求神,先求于陽也;次灌地求神於陰,達于淵泉也。周人尚臭,四時之祭,先灌地以求神,先求諸陰也。然則天神、地祇、人鬼之祀,不可去樂明矣。今七廟連室,難分廟忌之尊卑,欲依唐舊制及國朝故事,廟祭與忌同日,並縣而不作;其與別廟諸后忌同者【一三】,作之;若祀天地、日月、九宮、太一及祀百神,並請作樂;社稷以下諸祀,既卑于廟,則樂可不作。」翰林學士王珪等謂:「社稷,國之所尊,其祀日若與別廟諸后忌同者【一四】,伏請亦不去樂。」詔恭依。
丙子,右衛大將軍、岳州團練使宗實辭泰州防禦使、知宗正寺,許之。
初,宗實屢乞繳還告敕,上謂韓琦曰:「彼既如此,盍姑已乎?」琦曰:「此事安可中輟!願陛下賜以手札,使知出自聖意,必不敢辭。」比遣使召之,稱疾不入。琦與歐陽修等私議曰:「宗正之命既出,外人皆知必為皇子矣,不若遂正其名。」修曰:「知宗正事告敕付閤門【一五】,得以不受。今立為皇子,止用一詔書,事定矣。」遂入對,乞聽宗實辭所除官。上曰:「勿更為他名,便可立為皇子,明堂前速與了當。」琦因請諭樞密院。及張昪【一六】至,帝面諭之,昪曰:「陛下不疑否?」帝曰:「朕欲民心先有所繫屬,但姓趙者斯可矣。」昪即再拜稱賀。琦等乞帝書手札付外施行。既退,輔臣未分廳,中使已傳手札至中書。
丁丑,琦召翰林學士王珪令草詔,珪疑焉。戊寅,請對,言:「此大事也,後不可悔。外議皆云執政大臣強陛下為此,若不出自陛下,則禍亂之萌未可知。」上指心曰:「此決自朕懷,非由大臣之言也。不如此,眾心不安。卿何疑焉?」乃再拜殿上曰:「陛下能獨斷為宗廟社稷計,此天下之福也。」退而草詔以進。
己卯,詔曰:「人道親親,王者之所先務也【一七】。蓋二帝之隆治由茲出,朕甚慕之。右衛大將軍、岳州團練使宗實,皇兄濮安懿王之子,猶朕之子也,少鞠于宮中,而聰知仁賢,見于夙成。日者選于宗子近籍,命以治宗正之事,使者數至其第,迺崇執謙退,久不受命,朕默嘉焉。朕蒙先帝遺德,奉承聖業,罔敢失墜。夫立愛之道,自親者始,固可以厚天下之風,而上以嚴宗廟也。其以為皇子。」
辛巳,上悉召宗室入宮,諭以立皇子之意。
壬午,詔入內內侍省、皇城司,即內香藥庫之西偏,營建皇子位。
癸未,賜皇子名曙。初,中書擇日旁十字,上點最下一字用之。
詔太子太保致仕龐籍陪祀明堂,籍辭不至。
邈川首領唃厮囉既老,國事皆委其子董氊。知秦州張方平嘗誘董氊入貢,許奏為防禦使,董氊尋遣使入貢。知雜御史吴中復劾奏方平擅以官爵許戎狄,啟其貪心,方平議遂不行。
先是,契丹以女妻董氊,與之共圖夏國,夏主諒祚與戰,屢為所敗。及是諒祚舉兵擊董氊,屯於古渭州,其熟戶酋長皆懼,以為諒祚且來併吞諸族,亟詣方平求救【一八】。方平懼,飾樓櫓為守城之備,盡籍諸縣馬,悉發下番兵。皇祐末,古渭州熟戶反,增秦州戎兵甚多。事平,文彥博悉分屯永興、涇原、環慶三路,期有警則召之,以省芻糧,謂之下番兵。方平既發下番兵【一九】,關西震聳,仍驛奏乞發京畿禁軍十指揮赴本路。樞密使張昪言於上曰:「臣昔在秦州,邊人言敵欲入寇者甚眾,後皆無事實。今事未可知,而發京畿兵以赴之,驚動遠近,非計也,請少須之。」上從之。數日,方平復奏諒祚已引兵西去擊董氊矣。諒祚尋復為董氊所敗,築堡於古渭州之側而還。
諫官司馬光因劾奏方平怯懦輕舉,請加竄謫。宰相曾公亮獨右方平,曰:「兵不出塞,何名為輕舉?且寇所以不入者,以有備故也。有備而賊不至,顧以輕舉罪之,邊臣自是不敢為先事之備矣。」光奏三上,甲申,徙知秦州張方平知應天府。
太常禮院言:「奉詔詳定同判太常寺呂公著狀,每歲孟享,太廟七室並用羊二【二○】、豕二【二一】,而奉慈一廟亦如之,酌之豐殺,未適其宜。本院伏詳天神至尊,無物可稱其德,故祭用犢以貴誠。宗廟社稷則用太牢,以別天神之祭也。楚觀射父曰:『天子舉以太牢,祀以會』。鄭康成曰:『會,三太牢也【二二】』。周禮,祫祭每廟各一牢【二三】。漢舊儀,大祭祀祫每牢中分之,左辨上帝俎,右辨上后俎,餘肉委積於前數千斤。周、漢宗廟牲牢之富,從可知矣。請如公著議,凡因郊祀親享太廟,舊用犢四、羊四、豕四,今請用犢一、羊七、豕七。孟享、臘享,舊用羊二、豕二,今請用羊七、豕七。禘祫攝事,舊用羊四、豕四,今請用羊七、豕七。皇后廟孟享、臘享,舊用羊一、豕一,今請用羊四、豕四。」詔恭依。
乙酉,詔太常寺登歌用柷、敔。先是,翰林學士王珪言:「古之作樂,以五聲播於八音,調和諧合,與治道通。先王用於天地、宗廟、社稷,事于山川、鬼神,使鳥獸咸若【二四】,況於人乎!然而樂雖盛而音虧,未知所以為樂也。今郊廟升歌之樂,有金、石、絲、竹、匏、土、革,而無木音。夫所謂柷、敔,孔安國以戛擊是柷、敔之用。既云下而擊鼓,知鳴球與柷、敔之在堂,故傳曰:『堂上堂下,各有柷、敔也。』今陛下躬祀明堂,宜詔有司考樂之失而合八音之和。」於是,下禮官議而增置之。
辛卯,司封郎中李受為皇子位伴讀,改宗正寺伴讀王獵為皇子位說書。受,江南人也。
大宗正司言皇子累奏辭所除恩命,是日還其奏。
壬辰,詔權以皇城司廨宇為皇子位,仍命入內高班王中慶、梁德政發車乘津置行李入內。上既下己卯詔書,皇子猶堅臥稱疾不入。司馬光、王陶等言:「凡人於絲毫之利,至相爭奪,今皇子辭不貲之富,已三百餘日不受命,其賢於人遠矣。有識聞之,足以知陛下之聖,能為天下得人。然臣聞父召無諾,君命召不俟駕而行,使者受命不受辭,皇子不當辭遜,使者不當徒反。凡詔皇子內臣,皆乞責降,且以臣子大義責皇子,宜必入。」上與輔臣謀之,韓琦曰:「今既為陛下子,何所間哉!願令本宮族屬敦勸,及選親信內人就諭旨,彼必不敢違。」
丁酉,賜皇子襲衣、金帶、銀絹各一千。詔登州防禦使、同判大宗正事從古,沂州防禦使、虢國公宗諤敦勸皇子,仍與潤王宮大將軍以上同入內,皇子若稱疾,即乘肩輿。
己亥,從古等言皇子猶固稱疾。是夕,使者往返數四,留禁門至四鼓,皇子終不至,乃詔改擇異日。
庚子,以立皇子告天地、宗廟及諸陵。
辛丑,皇子以肩輿入內。先是,宗諤責皇子曰:「汝為人臣子,豈得堅拒君父之命而終不受耶?我非不能與眾人執汝,強置汝於肩輿,恐使汝遂失臣子之義,陷于惡名爾。」皇子初讓宗正,與記室周孟陽謀之,所上表皆孟陽之筆也,每一表,餉孟陽十金。孟陽辭,皇子曰:「此不足為謝,俟得請於朝,方當厚賞爾。」凡十八表,孟陽獲千餘緡。及立為皇子,猶固稱疾,孟陽入見于臥內曰:「主上察知太尉之賢,參以天人之助,乃發德音。太尉獨稱疾堅臥,其義安在?」皇子曰:「非敢邀福,以避禍也。」孟陽曰:「太尉事兩宮以父母,中外所聞,主上為萬世計而立為子矣。今固辭不拜,假如得請歸藩,遂得燕安無患乎?」皇子撫榻而起曰:「吾慮不及此。」遂與宗諤等同入內,良賤不滿三十口,行李蕭然,無異寒士,有書數厨而已。中外聞之相賀。中外相賀,此據歐陽修私記及范祖禹帝學。
甲辰,皇子見上于清居殿。自是,日再朝于內東門,或入侍禁中。
九月乙巳朔,以皇子為齊州防禦使,進封鉅鹿郡公。
丁未,以貴人董氏為充媛。
己酉,朝饗景靈宮。
庚戌,饗太廟。
辛亥,大饗明堂,大赦。文武升朝官父母妻並與官封;轉朝官在今年冬至已前者,父母亦特推恩;臣僚合該奏薦,赦後奏至,舊例即不行,自今特展限一月。
天下係帳存畱寺觀未有名額者,特賜名額;其在四京管內,雖不係帳而舍屋及一百間以上,亦特賜名額。
諫官司馬光言:「竊以釋老之教無益治世,而聚匿遊惰,耗蠹良民,此明識所共知,不待臣之言也。是以國家明著法令,有創造寺觀百間以上者,聽人陳告,科違制之罪,仍即時毀撤。蓋以流俗戇愚,崇尚釋老,積弊已深,不可猝除,故為之禁限,不使繁滋而已。今若有公違法令,擅造寺觀及百間以上,則其罪已大,幸遇赦恩,免其罪犯可矣,其棟宇瓦木,猶當毀撤,沒入縣官。今既不毀,又明行恩命,賜之寵名,是勸之也。臣聞為人上者,洗濯其心,一以待民,是以令行禁止,而莫敢不從。今立法以禁之於前,而發赦以勸之於後,則凡國家之令,將使民何信而從乎!臣恐自今以往,姦猾之人將不顧法令,依憑釋老之教,以欺誘愚民,聚斂其財,以廣營寺觀,務及百間,以須後赦,冀幸今日之恩,不可復禁矣。方今元元貧困,衣食不贍,仁君在上,豈可復唱釋老之教,以害其財用乎!事若微而患深,令有近而害遠,此之謂也。伏望陛下追改前命,應天下寺觀院舍不係帳者,不以屋舍多少,並依前後敕條處分。其昨來赦文內,四京寺觀院舍雖不係帳亦賜名額一節,乞更不施行。庶使號令為民所信,而遊惰不能為姦也。」
初,帝享明堂,方宿齋,而充媛董氏疾革,使白皇后曰:「妾不幸即死,願勿亟聞以慁上精意。」后泫然從之。壬子,帝臨奠悽惻,追贈婉儀。癸丑,加贈淑妃,特遷其父右侍禁安為內殿崇班,官其弟姪四人,葬奉先資福院。
後諫官司馬光言:「伏見充媛董氏薨,追贈婉儀,又贈淑妃,陛下親為之輟朝掛服,羣臣進名奉慰,又命有司為之定諡及行策禮,於葬日仍給鹵簿。外廷之議,皆以為董氏名秩本微,病亟之日方拜充媛,今送終之禮太為崇重。臣按古者婦人無諡,近世惟皇后有諡及有追加策命者【二五】,妃嬪以下未之有也。鹵簿本以賞軍功,未嘗施于婦人,惟唐平陽公主有舉兵佐高祖定天下之功,方給鼓吹。後至中宗時,韋后建議妃主葬日皆給鼓吹,非明王之令典,不足法也。臣愚念陛下恭儉寡欲,近歲以來,後宮之寵妃,絕無太盛過分著聞于外者。此四方之人所咨嗟頌詠,歸仰聖德也。不意今茲以既沒之董氏,而有司諂曲,妄崇虛飾,以隳紊制度,凟慢名器,使天下之人,疑陛下隆於女寵,甚非所以益聖德也。況禮既崇,則凡事所須用度益廣。今明堂大禮新畢,帑藏空虛,賦斂日滋,元元愁困,誠不宜更崇大後宮之喪,以橫增煩費。夫亡者雖加之虛名盛飾,豈能復知?而適足以仰累聖德,臣竊惜之。伏望陛下特詔有司,悉罷議謚及策禮事,其葬日更不給鹵簿。凡喪事所須,悉從減損,不必盡一品之禮,以明陛下薄于女寵而厚于元元也。」上嘉納之。
己未,內外官並以明堂赦書加恩,宰相韓琦封儀國公。戊辰,改壽星觀為崇先觀,仍給永崇殿店宅務日錢二千。
諫官司馬光等言:「前者伏睹陛下幸壽星觀奉安真宗御容,當是時,臣等不知事之本末,不敢進言。自後方知本觀舊日先帝時畫壽星,近因本觀管勾內臣吴知章妄有奏陳,稱是先帝御容,意欲張大事體,廣有興修,自為勞效,別圖恩賞。陛下天性仁孝,以為崇奉祖宗,重違其請【二六】,遂更畫先帝御容,以易壽星之像,改為崇先觀。知章既得御容,倚以為名,姦詐之心,不知紀極,乃更求開展觀地,別建更衣殿及諸屋宇將近百間,制度宏侈,計其所費踰數千萬,向去增益,未有窮期。臣等竊以祖宗神靈之所依,在於太廟木主而已。自古帝王之孝者,莫若虞舜、商之高宗、周之文武,未聞宗廟之外,更廣為象設,然後得盡至誠也。惟高宗祭祀親廟,微為豐數,故傅說曰:『黷于祭祀,時謂弗欽【二七】,禮煩則亂,事神則難。』祖己曰:『無豐于昵。』蓋規之也。後至漢氏,始為原廟,當時醇儒達禮者靡不議之。況畫御容於道宮佛寺,而又為壽星之服,其為黷也甚矣。且又太祖、太宗御容在京師者,止于興國寺、啟聖院而已,真宗御容已有數處,今又益以崇先觀,是亦豐於昵也,無乃失尊尊之義乎!原其所來,止因知章妄希恩澤,乃敢恣為誣罔,興造事端,致陷朝廷於非禮。今既奉安御容,難以變更,若只就本觀舊來已修屋宇,固足崇奉,所有創添,伏乞一切停寢,并劾知章誣罔之罪,明正典刑。」
冬十月乙亥,皇子上表辭所除官,賜詔不允。
丙子,左屯衛大將軍、登州防禦使、邢國公世永為隴州防禦使。初,世永自陳:「太宗與秦王之後,官正任者十餘人;臣太祖之嫡孫,又本宮為最長,而遙領使名歲久。」故特遷之。世永,守節長子,嫡長元孫。
壬午,封贈婕妤周氏二代【二八】。
初,知制誥張瓌言:「中書送下封婕妤三代詞頭,然婕妤位正三品【二九】,其封贈未應法,請下有司檢詳典故。」中書引用崇國夫人許氏、美人張氏例,知制誥祖無擇又言:「許美人、張美人出一時之恩,未為得禮。」於是更下學士院詳定,而止及二代焉。
時學士院新定後宮封贈父祖制度,皇后與妃皆及三代,諫官司馬光等上言:
大禮之所謹,在于尊卑之分,別嫌明微。故國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蓋以大夫貴近於君,故推而遠之,以防僭偪之端;士賤於君,雖與之同物,無所嫌也。況后妃之際,實治亂之本,聖人于此,尤兢兢焉。皇后敵體至尊,母儀四海,六宮之內,無與等夷,妃品秩雖貴,而皇后猶為女君。今封贈之典,混而為一,臣實懼焉。雖陛下聖明,宮壼之政,貴賤有倫,必無僭偪之憂,然非所以別嫌疑,防萌兆,垂法度,示子孫也。昔漢文帝幸郎署,慎夫人與皇后同坐,中郎將袁盎引卻慎夫人席,曰:「陛下既以立后,慎夫人乃妾,妾主豈可同坐哉!」文帝善其言。彼少頃同席,盎猶以為不可而犯顏力爭,況著之典策,以為百世之法乎!
臣謹按天聖中遇南郊大禮,皇太后追贈三代,太妃止贈二代,然則妃贈三代,乃近歲之失,不可以不正。議者或謂外廷之臣凡入兩府者,皆贈三代,妃正一品,禮不可後之。臣竊以為不然。聖主制禮,內外異宜,不可均一。自宰相、樞密副使,名秩雖殊,而比肩為臣,共同職業,俱贈三代,不足為嫌。皇后與妃,位次相亞,而有妾主之分,以此尤宜分別名器,使之著明,以防後世之有僭差,不可鹵莽滅裂,苟然而已也。臣愚欲望陛下特降聖旨,改定新制,自今後皇后得贈三代,自妃以下皆不過二代。若以外廷之臣封贈太優,則乞自今後惟宰相、樞密使得贈三代,自參知政事以下止於二代,庶幾得禮之宜。」
不報。
己丑,禁天下衣墨紫。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後士庶浸相傚,而言者以為奇哀之服,故禁之。
甲午,知制誥王安石同勾當三班院。
先是,安石糾察在京刑獄。有少年得鬥鶉,其同儕借觀之,因就乞之,鶉主不許。借者恃與之狎暱,遂攜去,鶉主追及之,踢其脅下,立死。開封府按其人罪當償死,安石駁之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乃強攜以去,乃盜也。此追而毆之,乃捕盜也。雖死,當勿論。府司失入平人為死罪。」府官不伏,事下審刑、大理詳定,以府斷為是。有詔安石放罪。舊制,放罪者皆詣殿門謝。安石自言「我無罪」,不謝,御史臺及閤門累移牒趣之,終不肯謝。臺司因劾奏之,執政以其名重,釋不問,但徙安石他官。
度支員外郎、秘閣校理蔡抗為廣東轉運使。
先是,岑水銅冶大發,官市諸民,止給空文,積逋鉅萬。姦民無所取資,羣聚私鑄,與江西鹽盜合,郡縣患之,督捕甚嚴。抗曰:「採銅皆惰游之民,銅悉入官而不畀其直,非私鑄,衣食安所給?又從而誅之,是豈但民犯法也?」因命銅入即償直,民盡樂輸,私鑄遂絕。番禺歲運鹽給英、韶二州,道回遠,多侵竊雜惡。抗命十舟為一運,擇攝官主之,歲終,會其課以為殿最。是歲,鹽課增十五萬緡。
乙未,詔:「天下常平倉多所移用,而不足以支凶年。其令內藏庫與三司共支緡錢一百萬,下諸路助糴之。」從右正言、判司農寺王陶所請也【三○】。
十一月己巳,進封沂國公主為岐國公主;建州觀察使、知衛州李瑋改安州觀察使,復為駙馬都尉。
戊子,皇子徙入位。
辛未,徙利州路轉運判官、司封員外郎王靖提點陝西路刑獄。鄉戶之役于州縣者,優則久留,勞則欲速去,賂吏劶不以時代。靖令籍所役歲月,先期除代,毋須申訴,後遂為令。
十二月,皇城司邏卒吴清等密奏富人張文政嘗殺人,有司鞫問無狀,願得清詰所從,而主者不遣。御史傅堯俞言:「陛下必不惜此數人【三一】,意恐沮塞,則自是不復聞外事。不若付之有司,辨其是非而賞罰之,則其事上聞者皆實,乃所以廣視聽也。」諫官司馬光等言:「祖宗開基之始,人心未安,恐有大姦,陰謀無狀,所以躬自選擇左右親信之人,使之周流民間,密行伺察。當是之時,萬一有挾私誣枉者,則斧鉞隨之,是以此屬皆知畏懼,莫敢為非。今海內承平,已踰百年,上下安固,人無異望,世變風移,宜有釐革。而因循舊貫,更成大弊,乃至帝室姻親,諸司倉庫,悉被此屬廉其過失,廣作威福,私受貨賂。所愛則雖有大惡,掩而不問;所憎則舉動言語,皆見掎摭。臣等嘗病國家擇天下英才以為公卿大夫,而猶不可信,顧任此厮役小人以為耳目,豈足恃哉!今乃妄執平民,加之死罪,使之幽縶囹圄,橫罹楚毒,幸而不自誣服,僅能辨明。若更不聽有司詰問元初巡察之人,少加懲戒,臣恐此屬無復畏懼,愈加橫恣,使京師吏民,無所措其手足,豈合祖宗之意哉!」詔清等決杖【三二】,配下軍。按光集,以十二月九日上劄子,當附見辛巳。
丙申,幸龍圖、天章閣,召輔臣、近侍、三司副使、臺諫官、皇子、宗室、駙馬都尉、主兵官觀祖宗御書。又幸寶文閣,為飛白書,分賜從臣,下逮館閣。作觀書詩,韓琦等屬和。遂宴羣玉殿,傳詔學士王珪撰詩序,刊石于閣【三三】。
庚子,再會于天章閣觀瑞物,復宴羣玉殿。帝曰:「天下久無事,今日之樂,與卿等共之,宜盡醉勿辭。」賜禁中花、金盤、香藥,又召韓琦至御榻前,別賜酒一卮。從臣霑醉,至暮而罷。呂氏家塾記云:皇子坐在舍人、待制之後。
是歲,冬無冰。天下斷大辟一千六百八十三人。
注 釋
【一】詔季秋有事于明堂「季秋」原作「秋季」,據宋會要禮二四之三二、宋史卷一二仁宗紀及卷一○一禮志乙正。
【二】羣臣毋請加尊號「毋」原作「每」,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三】今明堂去孟冬畫日尚遠「畫」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宋史卷一○一禮志改。
【四】是皆變禮折中之大者也「變」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文獻通考卷七四郊社考補。「折」字原脫,據太常因革禮卷三六大享明堂下補。
【五】開元開寶二禮「二」原作「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編年綱目、文獻通考、宋會要禮二四之三三改。
【六】博通古今治亂之要「通古」二字原倒,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乙正。
【七】或者流言云事由宮中嬪御宦官姑息之言「云」原作「去」,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八】且婦人近幸
【且】原作「至」,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改。
【九】今半年有餘矣「今」原作「合」,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改。
【一○】其占為兵凶「凶」原作「而」,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改。
【一一】持養聖斷「持養」,閣本作「遲疑」。
【一二】忌日享廟應用樂「享」原作「事」,據宋撮要本及太常因革禮卷二○、宋史卷一二七禮志改。
【一三】其與別廟諸后忌同者「后」原作「右」,據同上本及同上二書改。
【一四】其祀日若與別廟諸后忌同者「后」原作「右」,據同上本及同上二書改。
【一五】知宗正事告敕付閤門「閤門」原作「門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改。
【一六】張昪原作「張昇」,據同上二本、閣本及上引編年綱目、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卷三一八張昪傳改。下同。
【一七】王者之所先務也「所」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王珪華陽集卷一三立皇子詔補。
【一八】亟詣方平求救「詣」原作「請」,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九】方平既發下番兵「下」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上文補。
【二○】太廟七室並用羊二「並」原作「益」,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豕二「二」原作「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一七之一四、太常因革禮卷一二改。
【二二】會三太牢也「三」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二書補。
【二三】祫祭每廟各一牢「廟」字原脫,「牢」原作「牛」,據同上二書補改。
【二四】使鳥獸咸若「咸若」,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作「盡感」。
【二五】近世惟皇后有謚及有追加策命者「追」原作「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四論董淑妃謚議策禮劄子改。
【二六】重違其請「重」上原衍「不欲」二字,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壽星觀劄子刪。
【二七】時謂弗欽「謂」原作「惟」,據同上二本、同上書及尚書說命中改。
【二八】封贈婕妤周氏二代「二」原作「三」,據宋會要儀制一二之四及下文改。
【二九】然婕妤位正三品「三」原作「二」,據同上書及同上書后妃四之二改。
【三○】下諸路助糴之從右正言判司農寺王陶所請也「之」原舛在「從」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五三之八、宋史全文卷九下乙正。
【三一】陛下必不惜此數人「必不」二字原倒,據宋撮要本乙正。
【三二】豈合祖宗之意哉詔清等決杖「之」原舛在「清」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一論皇城司巡察親事官劄子乙正。
【三三】刊石于閣「石」原作「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四五之三六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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