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十三 熙寧九年(丙辰,1076)
卷二百七十三 熙寧九年(丙辰,1076)
起神宗熙寧九年二月盡是年三月
二月丁亥朔,廣南西路轉運司言:「討伐交趾,差夫極眾,桂州九縣籍定保丁止八千五百,附保及單丁客戶共九萬一千二百有畸。今欲每差保丁兩番,即於附保人內差夫一番,各量給錢米,及本司所勾抽官員差使,欲望以官錢犒設。」從之,仍特支公使錢五百千。
戊子,觀文殿大學士、知許州韓絳知太原府。
宣徽南院使、雄武軍留後、判太原府郭逵為安南道行營馬步軍都總管、招討使、兼荊湖廣南路宣撫使,改趙卨為副使,仍罷李憲。
先是,趙卨上言:「朝廷置招討使副,其於軍事並須共議,至於節制號令,即乞歸一。」於是李憲銜之,已而語卨,令邊事止奏稟御前指揮,更不經中書、樞密院。卨對以朝廷興舉大事,若不經二府,恐類墨敕,於事未便。憲又言:「將來若至軍中,御前有指揮,事當何如?」卨曰:「事若未便,軍中不聞天子詔,當從便宜爾。」二人由是交惡,屢紛辨於上前。王安石白上:「中人監軍,唐叔世弊事,不可踵。」上因問卨:「若憲不行,誰可代憲?」卨言:「逵老邊事。」上曰:「卿統帥,令副之,奈何!」卨曰:「為國集事,安問正副,臣願為裨贊。」上諾之。
始,吴充與安石爭伐交趾利害,安石言必可取。充謂得之無益。上竟用安石言,罷憲而遣逵及卨。安石雅不喜逵,及有是命,亦充所薦也。神宗史交趾傳云:王安石薦趙卨為主帥,吴充因卨之奏罷李憲也,以郭逵嘗害熙河事,為安石所黜,故薦逵代卨。安石乃去位,充果相。逵逗留駐兵不進,卨欲早出師,逵不從。哲宗實錄郭逵舊傳云:王安石與吴充爭伐交趾事,安石以為可取,充曰得之無益。及逵行,充以書抵逵曰:「經久省便為佳。」逵由是玩兵不進。按二書皆私意,非公言也。其實充不欲伐交趾,而逵所以得用,雖因卨薦,或充實主之。今參取修入。罷憲出安石,此據哲宗實錄憲舊傳,而新傳乃刪去。按神宗以安石言罷憲。司馬光亦記此事,新傳刪去,頗無謂,今復存之。其實卨不願與憲俱行,安石因請罷憲,故神宗從之。若止卨言,憲亦未必罷也。
太常丞、集賢殿修撰、兼侍御史知雜事張琥罷侍御史知雜事,知許州,尋改河陽。此月甲寅改河陽。琥罷知雜事必有故,當考。又罷後遂不除知雜。明年正月蔡確乃為之,亦必有故,當考。
詔:「占城、真臘久為交趾寇擾。今王師伐罪,可乘機會協力蕩除,事平之日,當優賜爵命酬賞。乃聞彼國戶口多為交趾所俘,已委招討司檢括遣還,惟占城舊王勢難復歸本國,當召令赴闕,撫以厚恩。仍遣容州節度推官李勃、三班奉職羅昌皓齎敕書賜二國藥物、器幣。」交趾、占城王事,在熙寧三年二月乙巳。
又詔司農寺於秦鳳等路本寺銀絹或見錢內更賜錢十萬緡付轉運司,令熙河路市糧草。
己丑,熙河路經略司言:「宗哥首領鬼章領眾自河州山後入寇,至棟棟谷駐寨,轉入五牟谷,焚略順漢族帳,蕃官藺氊納支等率眾邀擊,斬首四百七十餘級,奪馬三百餘匹。」詔:「有功蕃官、首領,各賜錦袍銀帶,所獲首級,依先降結隊法賞格,如當轉資,并合賞人,令經略司具等第以聞。」
又詔荊湖南北、廣南東路轉運司各計度錢穀以備廣西軍興移用,仍令廣東轉運司備二萬人九月軍糧。
庚寅,知秦州、司封郎中、直龍圖閣張詵為天章閣待制再任。
以選人程壽孫等九人為安南招討司九軍主簿,從招討司請也。
詔刑部郎中、天章閣待制、集賢殿修撰沈起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郢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簽書公事;祠部郎中、直史館劉彞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均州團練使,隨州安置。用御史蔡承禧之言也。先是,承禧奏:「風聞外議皆以沈起任桂州,違詔招交趾降人,并取其慈、恩州,引惹交人攻破州郡,天下以為有罪,聖語以為無疑,中外士人皆謂已有聖旨削籍編管,而詔旨中格,又付周沃體量,未知是非,若實有此,臣不敢默。臣聞漢武帝所以能成北伐之功者何也?始王恢建議,既無功於馬邑而王恢戮。周世宗之所以能有強兵拓土之功者何也?樊愛能敗軍而愛能誅。彼二主者,雖不足以語道,皆以必罰信賞,訖致盛強。臣伏睹近世治平之久,天下之紀綱文物故在也,而國勢日卑,臣職日壞,由朝廷不以威斷,四方得以窺望,文吏可以高下故也。夫以法守者,有司也;以道揆者,朝廷也。朝廷不度於義而一之於法,則法吏幾何而不侮憲也。有司不本於法而議以道揆,則天下幾何而不偽辨也。故周禮所謂曰柄、曰統者,歸之天子以道揆者也;曰法,曰式、曰則、曰計、曰成者,責之臣下法守者也。今若情法之未盡者,陛下少以道揆,則如起之罪不容於誅。今欽、廉既破,邕管既危,數郡髦倪緣生事幸進之臣橫蒙屠害,雖陛下德音中降,而使節外馳,想其事端,憂未艾也。今平交之師十萬,方事之始,罰不自信,何以威懷!其沈起伏乞不以屬吏,特降前詔;其劉彞亦乞先行國典,以誡貪夫急進之人,而慰二廣生靈之意。南征將校,知陛下行法之明有以聳動,則其功不勉而成矣。」於是,起、彞俱責。實錄以為起、彞並責,因承禧有言,然載其言甚略,今取全章入之。正月二十二日,邕州已陷,承禧稱既危,則猶未知已陷也。付周沃等體量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再付招討司在今年正月初九日。
承禧又言「廣南東路轉運使陳倩精神昬短,乞別選材臣代倩。」從之。代倩者不知何人,當檢附。是年六月初一日,倩猶以廣東運副論事。十年二月一日,倩乃以廣東運副權發遣三司開拆司【一】。實錄於此便云從禧所言,必誤也。姑存之。
詔以交趾犯順,其應配廣南東、西路罪人,並權配三千里外。
知辰州、皇城使陶舱為忠州刺史,依舊皇城使再任。賞修築下溪州城寨之勞也。
詔逐路共募武勇萬人赴廣西效用,廣東五千人,福建二千人,江西三千人。廣東委知廣州劉瑾、轉運副使許彥先,福建差內殿承制謝季成,江西差御前忠佐馬步軍都軍頭馬昌,昌仍換文思副使。於是樞密院緣昌換官稍優,因議轉員軍校換官,有由行伍有功,不久已轉至團練使者。上曰:「祖宗以來制軍自有意,凡隸在京殿前、馬步司所統諸指揮,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分領之,凡軍中之事,止責分領節制之人,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至若諸路,則軍校不過各領一營爾,不可比也。」吴充等以本大末小為對,上然之,因言:「周室雖盛,至成、康之後,寖已衰微。本朝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贈莊宅副使、廣南西路都監張守節為成州團練使,供備庫副使、邕州左江提舉兵馬賊盜溫元裕為皇城使、海州團練使,內殿承旨、湖南都監張卞為皇城使,橫山寨主林茂昇為皇城使、恩州刺史,東頭供奉官權邕賓州同巡檢許譽、永平寨同管轄兵甲蘇佐並為左藏庫使,西頭供奉官邕州監押儂日新、柳象賓州同巡檢王鎮、宜州監稅權太平寨監押郭永元並為文思使,左班殿直、太平寨同管轄兵甲伍舉為左藏庫副使,右班殿直、欽州抵掉寨主張首為文思副使,三班差使欽州如昔峒巡防伍環、前經略司指揮劉昇並為內殿承制,三班借差都鈐轄司指使康明、殿侍柴齊、經略司指使封嗣元並為內殿崇班。皆以廣西與交賊戰死事故也。
又贈供備庫使、廣西都監于辛為耀州觀察使,西京左藏庫副使、經略司準備差使張渙為皇城使、懷州防禦使,供備庫副使、知廉州路慶孫為皇城使、舒州團練使,內殿承制、知欽州陳永齡為皇城使、忠州刺史,欽、橫州同巡檢梁奇為皇城使、德州刺史,容、白州都巡檢潘若谷為皇城使、恩州刺史,東頭供奉官、廉州沿海巡檢李仲荀為左藏庫使,西頭供奉官廉州監押周宗奭、權欽州監押文良並為文思使,三班奉職欽州監押吴福、經略司指使李安並為西京左藏庫副使,借職欽州沿海巡檢蔣瑾、權廉白州同巡檢沈宗古並為供備庫副使,殿侍欽州指使宋道丁遂、廉州指使吴宗立並為內殿崇班,欽州簽書軍事判官、大理寺丞梁克輔為司農少卿,軍事推官李完為比部郎中,司戶參軍錢世京為駕部員外郎,司理參軍劉昌宗、前鬱林州司理參軍曹可、廉州合浦縣主簿梁楚並為比部員外郎,欽州監稅攝州歐陽戭、廉州司戶參軍蔡接、司理參軍陳諫並為虞部員外郎。皆為交賊殺害故也。
辛卯,詔:「自今應官員及子弟并舉人,非見有熙河路本貫,輒至彼中納糴請官物者,徒二年,官司知情與同罪,許人陳告,賞錢二百千。」
又詔中書、樞密院比較應副熙河路錢物數以聞。比較竟如何,當考。
市易司言:「昨被旨,本司以末鹽鈔錢貸河北耕人,至秋成日償以米粟,積為軍儲。今乞差官於定州受敵州軍支納。」上批:「可指定州軍行下,不須張皇明言受敵。」
壬辰,詔賜陝西永興、秦鳳等路轉運司折二錢各十萬緡市芻粟。
詔御史臺劾陝西額外剩納解鹽錢一百九萬八千餘緡違法官司以聞,仍令三司止住額外出鈔。多出鈔,沈括有論奏,在十年二月,志同。
癸巳,詔廣南、荊湖、福建、京西南路轉運、提舉司各協力應副軍興,如稍誤邊計,官吏當重黜責;仍特借常平錢十萬緡,賜廣南西路轉運司市糴買芻粟。
詔廣東、福建、江西募兵,令更簡黥徒壯勇者別為一軍,合所募共萬人,以備招討司濟師。
是日,七日癸巳。詔管勾東府使臣,不得令王安石家屬行李出府。以安石固辭機務也。此據中書時政記,當考。
乙未,詔安南招討司陳述利害之人並隨中軍,仍毋得過十人。
安南招討司言,行營九軍合用鐵蒺藜三十二萬四千,以山險減半,從宣撫司請也。
河北緣邊安撫司【二】言,雄州兩屬戶累值災傷,採薪芻市蔬薪者,乞不禁。從之。
趙卨言:「鄜延路自今乞市白草與桿草相兼支給。」從之。
定國軍留後、前知青州向經卒於淄州。上廢朝三日,命內侍往迎其喪。皇后成服於第,喪至,又哭於國門之外。贈侍中,諡康懿。將葬,上出郊奠之,周視其硕。明日,皇后臨之,前葬之三日,又臨於墓下。上篆其碑額曰「忠勤懿戚之碑」,命參知政事王珪為文。經所至,勤於吏事,筦庫米鹽,簿書期會皆親之。故事,州鎮刺史以上別賜公使錢,例得私以自奉,去又盡入其餘貲,經一切付主吏,惟供饗勞賓客軍師之用,無一毫他費。嘗因太祖忌,百官班開先殿下,皇后召經班中,見行幄,勉經盡忠朝廷,經亦以善事三宮為言,皆不及家事。
上批:「河北分畫地界,其天池一項【三】,近韓縝等已嘗申明奏請,朝廷雖已回降指揮,恐亦未至明顯,縝等到彼,不免又須逐旋奏稟,必是復致稽緩,可檢會近降指揮再議與一處分,仍令縝往寧化軍按視聞奏。」此據御集九年二月九日下【四】,今追附本月日。
丁酉,賜廣南東路轉運司錢五萬緡修浚州軍城壕。
禁臣僚公服黑紫色。嘉祐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戊戌,中書言:「治平四年二月詔,陳國公主降王師約不升行及行舅姑之禮,今韓國大長公主降錢景臻,其行舅姑禮,請依此。」上曰:「大長公主,朕宮中每見必拜,雖皇太后亦敍姑嫂之儀,不可與朕諸妹等也。宜止依兖國公主出降之禮。」
詔湖南、廣南轉運司,如諸路運糧未到,或支未足,許糴於蓄積之家,毋得過五分,其願入中過五分者聽。
是日社。先是,王安石等以南方事宜恐有急速處分,乞賜對。上批:「別無處分事,如有奏陳,可請對。」已而安石等亦不復請。
己亥,詔罷春燕。以出師南方故也。
改新知廣州、祠部員外郎、史館修撰劉瑾知虔州,兼江南西路安撫鈐轄。其洪州權罷鈐轄司,候南事平日依舊。令蘇寀依舊知廣州。初,朝廷以交趾入寇,嶺外騷然,疑寀不能辦,故以瑾易之,既而聞寀備禦有條例,乃不復易。劉瑾傳云:與樞密院論戍兵不合,改虔州。今從蘇寀傳。
詔陝西、河東見選募赴安南馬軍,不俟秋涼起發,慮招討司至彼而交賊尚未出境,須援兵故也。
賜安南招討司公使錢萬緡,令郭逵未至本司以前,制置事趙卨一面施行。
辛丑,詔以廣西軍興,令京西南、北路轉運司常輪一員應副軍須,南路唐州,北路許州,候事平日仍舊。
趙卨入辭,上諭卨:「用峒丁之法,先須得實利,然後可以使人,不可以甘言虛辭責其效命。如鄜延點教蕃兵,若非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罪可誅,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法畏我不畏敵之義。苟無實利,則欲責其效命也難矣。今卿可選募精勁土人一二千,擇梟將領之,以脅峒丁,諭以大兵將至,從我者賞,不從者殺。若果不從,即誅三兩族。兵威既立,先脅右江,然後脅左江。此等既歸順,則攻劉紀巢穴不難也。郭逵性吝嗇,卿宜諭以朝廷不惜費,兼逵好作崖岸,不通下情,將佐莫敢言,卿至彼為言之,毋得輕敵。」
詔知廣州蘇寀與本路轉運司同制置備禦交賊犯境。
通判梓州、祕書丞馮山言:「聞御史中丞鄧綰舉臣臺官,蒙召赴闕上殿。臣生長遠方,復久外任,未嘗知朝廷事體,少識中外人物,素與鄧綰跡疏,今雖公舉,恐不知臣之愚拙。竊慮到闕,或令充職,有誤任使。臣數任州縣,惟簿書期會漸已諳曉。梓州節鎮,九縣戶口,民事稍多,臣見管勾常平等事,亦能為陛下推行詔條,宣布恩施,乞免赴召。」從之。山,普州人也。
詔:「近賊合清野處,令廣西經略、安撫司選委使臣官員,召集保正,令團集民戶,搬運糧蓄,如力不足,即據所闕數配同保,如有戶內無物可搬者,可添顧直,令與他戶搬運,並令運置近裏處,仍須度城郭及山林險阻決可保守之地,免使聚糧資賊。若民願以儲蓄寄所在官倉,或就近供軍,卻於近裏州軍請領,或中糴入官者亦聽。」
廣南西路經略司以蘇緘死事聞。上嗟悼,為之不食。詔贈緘奉國軍節度使,諡忠勇,賜京城甲第一區,鄉里上田十頃,聽其家自擇,官其親族七人。以其子前桂州司戶參軍子元為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奪服充召募舟師副將,賜對便殿。上撫諭甚至,且曰:「邕州若非卿父守禦,如欽、廉二州賊至而城破,乘勝奔突,則賓、象、桂州皆不得保矣。昔唐張巡、許遠以睢陽蔽捍江、淮,較之卿父,未為遠過也。」改授子元殿中丞,通判邕州。次子子明、子正及孫廣淵、直溫與緘同死,皆優贈之。
詔:「邕州城中死事者并其家屬,並令經略司以名聞。州城令安南招討司相度修完。邕州城樓櫓戰具,令廣西經略司於沿江州軍近便儲備,須大軍至日,津置前去。」
贈殿侍孫言內殿崇班。以言為廣南西路經略司指使,押兵赴欽州,遇交兵死之故也。
交趾之圍邕州也,王安石言於上曰:「邕州城堅,必不可破。」上以為然。既而城陷,上欲召兩府會議於天章閣,安石曰:「如此,則聞愈彰,不若止就東府。」上從之。安石憂沮形於辭色,王韶曰:「公居此尚爾,況居邊徼徼者乎!願少安重以鎮物情。」安石曰:「使公往,能辦之乎?」韶曰:「若朝廷應副,何為不能辦?」安石由是與韶始有隙。此據司馬記聞。
壬寅,以壽州契丹直等五指揮赴虔州權駐泊,以備廣南東路鈐轄司追呼。
令夔州路轉運判官董鉞募黔州義軍千人赴安南招討司。
詔:「天下舉人,慶曆六年以前禮部試下進士兩舉、諸科三舉,不限年進士一舉、諸科兩舉,年六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下六舉、諸科七舉,禮部試下年五十以上進士七舉、諸科十舉,禮部試下年四十以上,內河北、河東、陝西進士諸科各減一舉,並委本貫保明,當職官審實。其開封府國子監,令各召保官二員當議推恩。
詔荊湖北路轉運司,北江下溪州已納土,其每戶合納丁身粟米自熙寧十年為始。
提舉市易司言:「在京酒戶歲用米三十萬石,比江、浙薦飢,米價翔貴。本司欲選官往出產處預給錢,至秋成折納。」從之。十一月四日罷。
郭進孫三班差使開為三班借職。以開自陳豫國朝敍復河東之功,乞換文資,故有是命。
癸卯,三司、市易司言:「同詳定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邱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縣、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官場可賣解鹽。」從之。九年二月十七日并四月二十八日可參考,志無此。
詔永興等路提點刑獄劉定、提舉常平等事馬瑊,除本路經費錢外,並輦置近邊州軍,召商人及市易司於熙、河二州入中糧草。
賜下溪州新築城寨名會溪城、黔安寨,其城寨官恐人少肯就者,依沅州城寨使臣等酬奨。從荊湖北路轉運司請也。城寨名實錄已書之八年末,又書之九年二月十七日,又書之七月八日,凡三見,今并書之。新紀於七月八日書築下溪州以為會溪城,其誤又甚矣。會溪、黔安今屬辰州。
詔罷開封府界東西路巡檢二員。以提舉常平司言,府界縣各有巡檢,又有都巡檢分總兩路,遇盜賊至十人以上始出兵,近諸縣已教習保甲,各有巡檢,專職與縣尉巡捕,其都巡檢可以減罷,故有是詔。
甲辰,賜郭逵銀絹各千。
乙巳,詔權增桂州公使錢至七千緡,潭州至六千五百緡。
詔市易司河北路糴穀貯州倉,如數多,即分於祁、保、永寧安肅廣信軍別貯之。
詔:「熙州制置司以官鹽鈔等物賒借與持服人胡淵等,用結糴為名,賈販拖欠;及提舉河北西路常平司奏賑濟不實,宜並差官劾治以聞。」熙州事,時迥舉發,河北事當考。四月戊子,蔡確往熙河。
丙午,旬休假,以宣徽南院使、雄武軍留後郭逵見,特御延和殿。上問逵所以平安南,逵曰:「兵難遙度,願馳至邕管,圖上方略。」又問軍行所須,逵曰:「願悉得河東、鄜延舊所將吏士。」哲宗舊錄傳云:又問度幾何人,逵曰:「大固足用。」語既不了了,又新傳及范祖禹墓誌皆無此,今不取。
軍頭司言,御龍弩直十將寧德自陳為父死事邕州城下,乞捐軀報讎。詔與招討司隊將【五】,候立功回日,換班行。已而殿前司言,德係殿廷管押衛士,輒敢唐突,乞不令差出,仍重行決配。詔宜依前詔指揮。
中書門下奏:「廣西軍興,其糧草雖以次第降指揮備辦,緣隨軍移那,猶藉人專切計置。奉旨令宣撫司奏舉官一兩員,充隨軍計置糧草軍須,仍令趙卨等專切提舉,及令三司更切契勘催促應副。」御批:「其專切計置,緣諸路已自有官司。今來宣撫司特置官二員,可止充隨軍催驅糧草,趙卨令都大提舉。應于計置糧草路分轉運司、朝廷差去官,如有失辦集,並令都大提舉司一面取勘施行。宜依此改定,疾速行下。」
丁未,詔安南宣撫司副使趙卨都大提舉計置糧草。
癸丑,熙河路經略司言:「董氊以旗號蕃字至洮、疊州誘脅順漢部族為寇,洮東安撫司遣蕃官三班差使溪斯多特等應援,與宗哥蕃部交戰,其溪斯多特與殿侍諾爾斯多、軍使阿烏、弓箭手杜彥德各獲一級,及蕃勇敢察納喇勒智等各嘗奪賊馬并傷中。」詔溪斯多特與奉職,諾爾斯多、阿烏各轉兩資,杜彥德、察納喇勒智等六人各轉兩資,賜絹五百,令經略司等第均給。
權知鄜州王文郁、通判麻元伯言,西界右廂把邊頭首耀密楚美以下三十餘人乞納土歸順。詔:「夏國方納款恭順,令文郁等毋得妄招納生事,仍改差麻元伯監在京進奏院。」
涇原路經略使馮京言:「副總管苗授準敕就差兼知鎮戎軍。案授性行詳實,且嘗立戰功,乞留以副臣,兼鎮戎一將之任,易於得人。」從之,仍改差西上閤門使張守約知鎮戎軍。
上批:「聞淮南開河役兵夫不少,計工人日須開百二十尺,南人緜弱,多不能辦。語言藉藉,人情咨怨。雖名召募,實多差僱。主役者急於成就,但肆威虐,殊不省察。役兵雖病劇,亦須令輿赴役所呈驗,往往道斃,深可憫傷。」於是詔淮南東路轉運使蹇周輔體量以聞。張頡後坐責,當以此事,在四月三日。
詔安南行營犒設將佐及其餘支費,如公使不足,許以封樁錢給之。
中書言:「新淮南西路轉運判官汪輔之被旨詣永興、秦鳳等路選四色錢,乞差勾當公事八員。欲依所乞。」上批:「朝廷比以本路官司不足委信,故特遣輔之躬行省驗。今仍多辟官屬代行,甚非元遣本意,兼聽任事小而屬官員多,宜與裁減。」此據御集二月二十七日事,今附見四月丁亥,當考。六月二十五日周尹云云更詳之。
甲寅,詔河北、河東、陝西將官並以三年為一任,委經略、安撫司與監司於未替半年前具治狀保明聞奏,其職事修舉者,令再任,或特奨擢。
詔郭逵等交州平日,依內地列置州縣。
乙卯,雨雹。
三月丙辰朔,進仁宗婉容周氏為賢妃,許國大長公主為韓國大長公主,並行冊禮。
詔賢妃周氏率宮闈掌事,送韓國大長公主出降至第。故事,皇后當出送,今以居父期服故也。
詔廣南西路轉運司聽復與聞邊事。先是,知桂州沈起奏罷之,以交賊入寇,令復舊制。
丁巳,詔廣南西路捕獲交賊生口,並未得殺,聽招討司相度,以為鄉導。
令安南招討司進發日,量帶馬軍兩指揮充衙隊,其餘人馬期以七月初進發。
庚申,上諭:「人才以臣下登對,多窺測人主意,為迎合之說,其不中理者,朕因加詰難,欲使知上意所向背,然亦慮緣此有不敢言事者。」輔臣對曰:「唐太宗之威嚴,魏徵切直,終優容之。其後不悅徵者,蓋不當以諫草示人也。」上曰:「書云:『爾有嘉謀嘉猷,則入告爾后于內,爾乃順之于外,曰:斯謀斯猷,惟我后之德。』人臣當然也。魏徵以諫草示人,非揚主之惡,特好名爾。」
安南都大提舉計置糧草司言:「軍興,糧草最為大計。今提案路分稍多,全藉官屬催驅。乞於行營官及偶以罪廢情輕實有才幹之人選差。」從之。
詔招集欽、廉、邕三州敗散軍人,皆釋其罪。
上批:「詔廣東、江西、福建募人效用,慮姦細在其間,令招討司指揮將官常加覺察。」
又詔廣東路州軍雜犯配軍,其間甚有少壯人材,令經略司差官揀選赴廣州,每五百人團為一指揮,以新澄海為名,如廣西之法。
是日,郭逵侍宴垂拱殿,賜中軍旗物劍甲以寵之。三月五日侍宴,據會要,餘並據墓誌。
辛酉,御集英殿策試進士。
詔:「邕、欽、廉州死事文武官見存骨肉,令廣西經略、轉運、提點刑獄司速訪求,具所在人數以聞。三州陣亡骸骨,令經略司遣官葬祭之,仍於桂州佛寺設水陸道場,供僧千人。交賊蹂踐之地,及避賊失業者,與免今年二稅。」
壬戌,策試特奏名進士及武舉進士。
詔河北已廢諸監廨宇、草場等,許民租賃。
雄州言:「全屬南與兩屬人戶并緣邊州軍,累值災傷,物價騰踴,民甚飢窘。乞撥軍糧二三萬石與常平穀,減價,以日計口數【六】,糶與歸信、容城兩縣全屬南及兩屬人戶【七】。」詔:「雄州支軍糧米三萬與常平倉封樁外,餘依所奏施行。其全屬南及兩屬人戶,仍令雄州差官監糶。公人乞取,並以倉法坐之。」
是日,上諭輔臣曰:「邕州死事之臣,非可與欽、廉州比也。自為賊圍,堅壁月餘,竭力捍禦,而外援不至。賊以火攻,城中水竭,守死一節,忠義不衰,錄其子孫,宜加死事者一等,士卒倍賻其家。」贈通判州事、著作佐郎唐子正為司農少卿,觀察推官譚必為職方郎中,錄事參軍周成為虞部郎中,宣化知縣歐陽延為駕部員外郎,縣尉周顏、知武緣縣事萬[王亢]並為比部員外郎,前攝瓊州臨高縣主簿權都監司指使趙世卿、郊社齋郎蘇廣淵並為虞部員外郎,廣西鈐轄【八】、左藏庫副使高卞為台州防禦使,廣西都監、供備庫副使薛舉為皇城使、果州團練使,都監西頭供奉官劉師古、吴希甫並為文思使,三班奉職【九】蘇子正為西京左藏庫副使,右班殿直陳琦為文思副使,借職丁琦、蘇直溫並為供備庫副使,三班差使邵先、梁聳、蘇子明並為內殿承制,殿侍指使李翔、何泌、劉公綽並為內殿崇班。
癸亥,詔邕、欽、廉三州進士內韋堯詢與本州文學,免試注權官;馮雄等六人,並令轉運司與攝官。堯詢等各預本州解發,值交趾入寇,其家例遭焚略【一○】,自言無所歸,故特錄之。
廣南西路轉運使李平一言:「乞調廣東丁夫修邕州城池。」詔以路遠難差發,令招討司同議,止於側近州軍優給錢米差僱。
上批:「廣平勾當公事李舜舉,先有旨特與上等支賜,宜令三司勿行。」此據御集。
己巳,蔡河撥發催綱、屯田員外郎韓宗師言:「臣父絳知太原府,無人兼侍。乞分司西京【一一】,於太原府居住。」詔宗師特差提舉河東常平等事。既而,宗師再乞侍養,乃改提舉崇福宮。注:本年九月三日,宗師為撥發。
壬申,詔知定州新樂縣、大理寺丞王平甫權知保州。百姓遮道負戴留之,不令出縣,監司以聞故也。
詔:「福建、廣南人因商賈至交趾,或聞有留於彼用事者,自今許其親戚於所在自陳,令招討司招諭,如能自歸者與班行。」
皇城副使曹評為東上閤門副使。評,太皇太后姪也,磨勘當遷,因有是命。
甲戌,御集英殿賜進士徐鐸以下并明經、諸科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五百九十六人。鐸,邵武人也。林希野史載放牓事甚備,且云館職校書皆入殿侍立,此例久廢,張芻請之。當考。
乙亥,賜特奏名進士、明經、諸科同學究出身,試監作主簿,守州軍府長史、助教總五百九十三人。
丁丑,命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慮秉兼權管勾真、楊、通、泰等開運河。時,中書言:「判都水監侯叔獻在淮南按督河役感疾,乞差醫官往及令秉攝事。」上批:「遠道醫官至,必無及,可勿遣。」而秉有是命。
詔以廣西進士徐伯祥為右侍禁、欽廉白州巡檢。先是,交賊自邕州驅略老小數千人,將道廣州歸。伯祥募得數十人,輒追躡其後,而所斬獲亦數十級,於是所略去老小因得乘間脫免者至七百餘人。經略司以聞,故有是命。熙寧中,朝廷遣沈起、劉彞相繼知桂州以圖交趾。起、彞作戰船,團結峒丁以為保甲,給陣圖,使依此教戰,諸峒騷然。土人執交趾圖言攻取之策者,不可勝數。嶺南進士徐伯祥屢舉不中第,陰遺交趾書曰:「大王先世本閩人,聞今交趾公卿貴人多閩人也。伯祥才略不在人後,而不用於中國,願得佐大王下風。今中國欲大舉以滅交趾,兵法先聲有奪人之心【一二】,不若先舉兵入寇,伯祥請為內應。」於是,交趾大發兵入寇,陷欽、廉、邕三州。伯祥未得間往歸之。會石鑑與伯祥有親,奏稱伯祥有戰功,除侍禁,充欽、廉、白州巡檢【一三】。朝廷命宣徽使郭逵討交趾,交趾請降曰:「我本不入寇,中國人呼我耳。」因以伯祥書與逵,逵檄廣西轉運司按鞫。伯祥逃去,自經死。此據司馬記聞。元豐元年二月辛未,伯祥事敗。
荊湖路安撫司奏:「徽誠等州【一四】鎮聞官兵至本路,殺牛犒設,為備禦計,今皆潰散。已曉諭各令著業安居,仍密為備禦。」詔安撫司專委提點刑獄朱初平招撫,許優與官職請受,候出漢公參日以名聞。六月八日,蔡燁言諸楊必以死拒命,當與此相關,并十月二十一日皆合參照。
戊寅,命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同修內諸司式。
賜新及第進士等錢五百千,諸科錢二百千造小錄等。以修貢舉敕式練亨甫言:「熙寧八年【一五】賜新及第進士期集錢三千緡,諸科七百緡,多假設名目,送遺游士,其餘以資胥吏,乞止賜三百千,罷期集。」詔加賜二百千。
廣南西路提點刑獄司言,欽、廉、邕等州被害土丁之家夏料、役錢乞蠲放。從之。
判將作監謝景溫言:「竊見朝旨為贈侍中向經起獻堂、碑樓等,令同判監向宗儒提舉。宗儒,經族子小功親,見領將作,使之就便提舉,即非別置一司。今宗儒惟將帶八作司監官王昭遘往彼,前後定圖樣及檢計功料,並未關本監,而八作司使臣,乃一面兼管,顯為侵越,望改正施行。」詔宗儒具析以聞。四月六日宗儒責。
己卯,詔:「宥州公牒內理索人口有已經兩三次者,令諸路經略司密契勘,如實有投來者,即依理送還,不得張皇。」
右騏驥副使、閤門通事舍人王光祖為西上閤門副使。賞渝州討夷賊之功也。光祖為梓夔路鈐轄,賊犯南川,詔熊本體量安撫,以內藏庫使楊萬、成都府路鈐轄賈昌言及梓夔路都監王宣與光祖討蕩,而皆聽命於本。本疑光祖不為用,於是料兵賦鎧仗獨與三人謀之,且遣與萬等三路進討,分前中後軍,並聽中軍鼓聲而發。光祖為後軍,比發,日已暮。本命光祖道出黃沙坎,且戒明日與萬等會。眾以杖索塗,至相推挽以前,夜漏半徹絕頂,黎明賊大駭曰:「此地其可夜至耶!」賊勢攜,一擊而潰,殺獲甚眾,徐治道以會萬等,而萬等阨於松谿。本亟命光祖應之,取石門路以奪其嶮,促黔州義軍先登,賊爭嶮,因襲其助,賊遂棄去。光祖夜泊松嶺上,旦始得萬等,即與俱還,城安穩寨。本愧謝,上其功第一,故有是賞。光祖遷官,實錄四月十七日又重出,蓋誤也。八年冬,渝州夷賊反,恐賈昌言此時未為成都鈐轄。御集九年五月八日,差賈昌言充成都鈐轄,替郭固。昌言前資當考。按熊本集,熙寧七年春,本在江安,已檄召成都鈐轄賈昌言領兵入界矣。恐御集所云乃再差,非始差也。
詔自今禮部奏名第一、第十人以上,放牓日至第四甲未唱名者,取旨。
西蕃十朝綱要云宗哥首領。鬼章寇五牟谷、熙河鈐轄韓存寶等敗之。詔存寶子三班奉職資與轉一官,候年及參班日補閤門祗候;知河州鮮于師中兄閬州文學師民為試將作監主簿,免試注官;餘遷官給賞;蕃官殿侍以上仍更與支賜。
上批:「京師馬食粟豆,見在不及年支。其廣濟河元額歲漕京東斛斗,可速委官修完壩閘。」此據御集增入。
詔:「聞今歲畿內夏苗茂盛,京師軍食比向時頗減耗,東南蝗旱,上供米又多已截留。可令司農寺於府界屯兵縣分廣糴,撥與三司,以東南諸路折納錢帛漸償之。」
庚辰,西京左藏庫使、帶御器械高居簡,西作坊使、嘉州團練使、帶御器械王中正並為內侍押班。
大理寺丞景思誼為內殿崇班、秦州都監。思誼,思立弟也。時丁母憂,以思立故,特有是命。
新知岷州种諤言:「並邊招置弓箭手外,有荒閑地,欲不拘蕃漢兵民,權招耕種,依鄉原例平分,無牛具者,令於回易息錢內支借,候收熟撥還。」從之。
詔:「南平軍欲留義軍防拓,慮人情遠戍不便,令熊本相度以聞。」已而本奏,成都府路比蕃賊寇擾,人戶兵力寡弱,乞權留防守。從之。
辛巳,屯田郎中周尹兼侍御史。當考是誰薦。
雄州言,北界於兩屬費家莊六村各差強壯六十人置弓箭手,每夜更宿,欲移文涿州詰問。從之。
詔:「雄州歸信、容城知縣尉近累與北人鬥,射傷人口,令王道恭嚴約束,仍具析因依以聞。」
內殿崇班、德順軍靜邊寨主田璟言:「邊事之作,未有不由熟戶者,平時入西界盜孳畜人戶等,及夏人來理索,卻反稱有西人入漢界為盜。邊臣或未曉彼情,或希功賞,增飾事狀,更致掩殺無辜。且蕃部盜孳畜人戶,未有酋首、鄰族不知者,但上下蒙蔽,積久以成邊隙。欲乞指揮逐寨,如有入西界作賊,重立賞格,許人陳告,庶絕引惹。」於是,詔諸捕獲入西界竊盜者,依常法倍賞之。
詔殿試進士初考官翰林學士陳繹、集賢校理孫洙王存、崇文院校書練亨甫范鏜、審官東院主簿陸佃各罰銅二十斤;覆考官翰林學士楊繪、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同修起居注錢藻、祕閣校理陳睦、崇政殿說書沈季長、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各罰銅十斤。並坐考校第一甲進士不當也。
壬午,詔均州團練副使、隨州安置劉彞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送涪州編管。以御史中丞鄧綰言,沈起、劉彞雖已降責,尚有未盡,乞治彞張皇之罪,重行誅戮故也。朱本改墨本云:尚有未盡,及沈起所言劉彞張皇之罪,乞重行誅戮。簽貼云:「以中書時政記添修,新本云此朱史私意,今依舊文。」
樞密院言:「開封府界保甲,令提舉司自今每歲十二月引呈一縣,仍先於十一月內具逐縣人數申樞密院取旨點定。」舊紀云:詔閱京畿保甲,歲一縣。新紀不書。
癸未,西京左藏庫副使楊從先為安南道行營戰棹都監。先是,從先言從海道出兵為便,欲冒大洋深入西南隅,繞出賊後,擣其空虛,因以兵邀會占城、真臘之眾,同力攻討。上是其言,遂授此職,令募兵以往。此據郭逵所受詔劄增修。
都水監言故工部郎中侯叔獻道死,乞優給賻。詔錄其子擇中太廟齋郎,賜絹三百匹。
注 釋
【一】三司開拆司「拆」原作「折」,據閣本及太平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
【二】河北緣邊安撫司「北」原作「南」,據閣本改。
【三】其天池一項「項」原作「頃」,據文義改。
【四】二月九日下「九」字下原衍「十」字,據閣本刪。
【五】詔與招討司隊將「司」原作「同」,據閣本改。
【六】以日計口數「計」原作「記」,據閣本改。
【七】兩屬人戶「人」字原脫,據閣本及上下文補。
【八】廣西鈐轄「鈐」原作「全」。按宋武官有鈐轄而無「全轄」,「全」顯為「鈐」之誤,故改。
【九】三班奉職「奉」原作「供」,據閣本改。
【一○】其家例遭焚略「例」原作「倒」,據閣本改。
【一一】乞分司西京「西」原作「兩」,據閣本改。
【一二】兵法先聲有奪人之心「聲」原作「人」,據涑水紀聞卷一三改。
【一三】充欽廉白州巡檢同上書無「白」字。
【一四】徽誠等州「誠」原作「城」,據閣本改。
【一五】熙寧八年各本同。「八年」,宋會要選舉二之一一作「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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