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六 熙寧六年(癸丑,1073)
卷二百四十六 熙寧六年(癸丑,1073)
起神宗熙寧六年七月盡是年八月
秋七月甲辰,權發遣開封府判官、職方員外郎沈忱權發遣梓州路轉運使。庚戌日可并此。
置河州折博務,令制置解鹽司倣熙州東、南、西鹽交引,減直召商旅入中。
權發遣廣南東路提點刑獄陳倩言,本路已團定保甲,乞給鑼鼓、旗物,遇襲逐盜賊,遞相擊發應接,從之。
乙巳,交阯進奉使李懷素等乞根尋牙官鄧暗。初,暗道病,舁至張三館,自言病且愈,不願復舁,已而失之,不知所在。詔客省牒邕州具交人自入界至起發因依,移文靜海軍,及令開封府具鄧暗事,給與懷素等公據。
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一】各置一鑄錢監,江西、荊湖南路以十五萬緡,餘路以十萬緡為額,給轉運司。志有此,五月二十五日。
丙午,大食陁婆離入貢。都蕃首、保順郎將蒲陁婆離慈言,子麻勿將貢物,乞賜號將軍,仍請以自代,詔以麻勿為郎將。
丁未,虞鄉縣令呂溫卿為衛尉寺丞、同管勾河北路常平等事。溫卿,惠卿弟也。
內侍押班蘇利涉為右班副都知,仍詔自今兩省押班,五年無闕,並除副都知。
詔知瀘州李曼、轉運副使李竦、鈐轄張承祐、都監孫仲達,並罷任取勘。此據御集,日錄亦勘陳充。按充四月十九日已送審官矣。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曼等四人同責。
戊申,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太常丞、館閣校勘蒲宗孟,荊湖南路提刑、館閣校勘朱初平【二】,太子中允、充館閣校勘陳侗,並為集賢校理。朱初平、陳侗,並見治平三年十一月。
詔:「洮、岷州山林深險,糧道難繼,而河州方興兵役,宜令王韶依累詔指揮,詳度事幾,務在持重。仍戒張玉、高遵裕等毋得深入。」先是,王韶奏:「於河州未築城以前,招定洮、岷。今瞎吴叱兵未解,階、成、秦州緣邊皆恐,且兵不得休息,不如及今討蕩,自不妨河州之舉。」僉以為不可。時韶并與王安石書言之。安石曰:「若深入討蕩,恐難。今洮、岷聚兵久,師已老,吾以見兵加之,必潰散,即階、成、秦一帶皆安帖,且自不妨河州之舉,但當戒韶以詳審也。」上亦以為然,乃令依韶奏,戒以詳審而已。
己酉,分命輔臣祈雨。
詔諸路配人罪,除凶惡盜及應配本州、鄰州若沙門{鳥山}外,少壯者配河州;內應配廣南及去河州千里者,決如法,餘並免決配,及五百人止。
庚戌,提點梓州路刑獄、司勳員外郎張充宗,提點利州路刑獄、屯田員外郎范百祿兩易其任,百祿仍直集賢院。上言:「百祿體量李曼事得實。人多庇曼者,中丞亦不免,百祿乃能如此,宜賞以館職。」且欲大經制淯井夷事,或請專委百祿。上曰:「百祿能言此,未知能了此否?」王安石曰:「百祿與陳忱無以大相過,忱自此往中書、樞密院,可以詳論經制大意也。」乃止令百祿代充宗。可并甲辰。
提舉在京市易務言,河東漢蕃市易久廢,乞委轉運副使趙子幾經度,從之。
癸丑,相度在京諸司庫務利害劉永淵言:「近準詔於瓊林苑藏冰一井,校其消釋,多冰井務纔十分之二。苑中二井,除四分以镝消釋,實收三萬八千段,而歲支三萬八千三百,所少纔三百。乞於金明池西北岸更置三井,則冰有餘用,歲□民力及減輦載人工請給之費,罷冰井務及監官,命苑官管勾。」從之。
龍猛軍級,經章惇出頭,乞於懿、洽效用。上怪禁軍不由軍帥,擅經章惇投狀,王安石曰:「軍士乞效命,雖不由軍帥,恐無條禁止。」上以為軍制不宜如此,安石曰:「不知如此後有何害?」上曰:「經章惇乞效用,猶可,恐別有妄作。」安石曰:「別有妄作,即自有科禁,若經有所征討官司乞效用,正是募兵所欲,不知如何加罪?」吴充曰:「軍當聽於一。今如此,即不一,不如不差往。」安石曰:「今乞效用,不知何害?軍聽於一,若令彼經殿前司投狀,即殿前司必不許,不許,則壯士何所求奮?」蔡挺曰:「若別有結連,奈何?」安石曰:「結連,即自有重法購賞镝具。今經朝廷所差官乞效用,不知如何因此卻致得別有連結?」陳升之曰:「臣見韓絳宣撫時,兵級亦經絳求效用。」上乃令勘會進呈。既而上終以為害事,安石曰:「士卒固欲其願戰,請效死反以為罪,何以奮其志氣?且未嘗有條貫禁其如此,如何加罪?」上曰:「禁軍令如此不便,若如臨淄王事,其漸豈可長?」安石曰:「經朝廷所差官司,與臨淄王事豈類?且欲防變,即專固人情,使聽於三帥,不得自伸於餘處,亦不可無慮。今經修注官投募,與專固人情,一聽於武帥,孰便?」上曰:「三帥防禁嚴密。」吴充請今後立法,安石曰:「若為朝廷討賊,乞效死,即無可罪。若不為朝廷討賊,自相結連,除是謀反,即法已镝具,不須別立約束,終不能加謀反之律。」上曰:「如保甲若別司募去,司農亦必有言。」安石曰:「保丁固有經章惇者。」上曰:「司農奏,非經章惇。」安石曰:「亦有經章惇者。」陳升之又言有經韓絳乞效用者。上曰:「郝質言經絳者,蓋是合往本路軍士。」升之又言非本路,上終欲治其罪,安石固以為無罪,上令放罪取戒勵。此據日錄十二日事。
上疑懿、洽事恐如淯井,王安石曰:「臣朝夕切磋章惇,惟令持重,以敢死士擾之,人受其降附,專討元惡。又已厚結蔣波晃,若得其首領,即元惡無所藏。聞元惡計議入狑狤恐被殺取購,必奔蔣波晃,彼同州之人亦多自悔,或通消息,候官軍乃敢收集同志內附,迫於利害,必有如此者。今所遣將吏亦多材士,不與淯井將吏同。縱令一人失計挫衄,可恃者尚眾,必無可憂。」上曰:「命令宜一。聞湖南甚不一,或是石鑑出帖,或是章惇出帖,須出一乃可。」安石曰:「或章惇在別處,事有機便,隨宜給帖,亦恐無害。如昨以計誘出舒光秀等,不然必為變。方其趨召,欲及期會,誘以恩澤,或石鑑一面給帖,自不為過失。又聞石鑑亦不足賴,數與章惇異議。惇以為旋易人未必便如人意,且復使鑑耳。昨專用李資,誠為失計,然既懲前事,必更謹重,即無可虞矣。」
甲寅,錄在京繫囚,雜犯死罪降徒、流,流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
權三司使薛向乞令永興、秦鳳、河東等路轉運司量留三司起發當出賣銅錫外,餘並分與諸監鑄錢,從之。
置內弓箭南庫,儲御前所製軍器,仍別差官提舉。九月八日。兵志:六年,置內弓箭南庫,儲御前所製軍器。詔進諸兵軍需器械於殿廷試驗,按習者聽於軍頭司公事後進呈,其餘兵械,監官面奏畢【三】,納於禁中。置官編修軍器什物法制,擇精致者修為法式。於是罷舊長弰弓法,悉用闊閃促張弓、減指箭,改造桐木漆牌為欒竹穿皮長牌,素鐵甲為編挨甲【四】。內出敵樓樣,送軍器監頒降修製;降斡梯竿樣於陝西、河東,以預镝雲梯。本志誤以置內弓箭南庫為七年,今不取,餘事姑附注此,須詳考削去。九朝通略云:尋以入內都知張若水為之。
乙卯,東上閤門使、河州刺史景思立為四方館使、河州團練使,禮賓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王寧為引進副使、帶御器械,餘各遷官、減磨勘年有差。累賞三月以來破蕩族帳,策應討踏白、定羌城之功也。初,議賞,僉以為不可比河州,王安石曰:「河州如破竹之初,然一次,今雖在破竹之後,然四次,功狀難易多少相乘除。宜如河州厚賞。」上曰:「軍士或不須如河州厚賞。」安石曰:「累戰不惰,猶能有所斬獲,不宜令後賞反薄於前,以衰士氣。」乃一用河州賞罰法。上又令官高者與陞資任為實,安石曰:「資任可惜,宜別為科格,以待賞功。」上又曰:「景思立或以為宜候河州了,今思立官已高,難更加官,當與賜物。」安石曰:「賜物固當,然亦須與官。今能為思立之功者少,不可不賞,以勸將吏。」或言祖宗時於將帥惜官職,上曰:「當時為諸國未服,若將帥皆滿志,即不為用。」安石曰:「今日事誠與祖宗時異,能立功者少,要厚賞以奮起中下之氣。候將帥可用者多,然後可如祖宗時愛惜官職。」蔡挺曰:「若轉團練使遂增一百貫料錢【五】,可惜。」安石曰:「一年若增一千二百貫錢,極易,不足惜,若求一能辦事將吏,卻恐難得。」上以為然,曰:「李端愨尚為防禦使。」
司農寺言:「酸棗等縣民訴免保甲巡宿,今欲遇追捕賊盜即聲鼓,保長以下暨同保竭作,如入他保,亦鳴鼓應接,其巡宿聽免。」從之。
詔自今曾應明經人,願依諸科試斷案、大義者,合格,依諸科推恩;其特奏名授文學長史,願依諸科試刑名者聽。
前侍御史劉孝孫賜錢百千,以權御史中丞鄧綰言孝孫喪母,乞優恤也。朱本刪去,新本同。
丁巳詔:「殺熟戶以邀賞者,斬訖奏,仍許人告,每名遷一資、賞錢百千,無資可遷,加五十千。如因軍人告而事干本營者,送別指揮。」先是,卒多殺熟戶,以其首級冒賞,而吏或不能察,故有是詔。
瀘州增置寧遠一指揮,其戎州寧遠第一、第二、第三指揮,各招及五百人,第三指揮仍應副瀘州差使。時淯井監夷寇未平,議者多言東軍不諳山川道路,請益土兵故也。八月二十八日。
戊午,詔:「定兩府初除、遷官、轉廳、解罷陳乞使臣公人,並衮同推恩,止令中書施行。宰臣、樞密使、知樞密院五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四人,簽書樞密院三人。」
己未,右羽林軍大將軍、巴州團練使仲碩為沂州防禦使,以試學士院應格也。
知登州李師中言,近累乞移沙門{鳥山}罪人,而來者未已,不惟事煩防虞,兼以無地存泊。詔除朝廷指揮刺配外,諸路因德音續配到人,且於登州收禁,驛奏犯由,仍增兵防守。初,上患沙門{鳥山}罪人眾,令立法,且曰:「案問欲舉法寬,故致多如此。」王安石曰:「案問欲舉法寬,乃所以疑壞賊黨,雖寬一賊,必得數賊就法。恐須如此,乃無配沙門{鳥山}者。」師中又言:「今乞本州月具沙門{鳥山}罪人姓名、鄉貫及其所坐罪,申樞密院注籍量移,免下本州取索額外人數,以致稽緩。」從之。六月三日,又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李慶事可考。
詔三司出絹五萬付涇原路經略司封椿,以镝軍費。
熙河經略使王韶言:「奉旨令臣躬將士卒,往視河州修城。臣欲令景思立管勾涇原兵馬,而委臣就本路擇禁卒、蕃兵、弓箭手五千,及秦鳳路先差下策應強壯三千,盡以付臣,為思立後繼。若有警急,即專留思立修城,臣不妨退軍應接。」上善韶策,遂如所奏行之。王安石曰:「韶策誠善,若聲言應接河州,遂自洮西,由洮、岷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乃用兵之至計。」既而韶果以兵穿露骨山破賊,如安石所料。一日五七下馬,當附八月二十日【六】。
庚申,分命輔臣祈雨于郊廟、社稷。
詔河北轉運司、監牧司【七】各選官一員,同檢放水災牧地租稅。
甲子,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呂惠卿乞:「自今實封文字及干機密者,進奏官并諸司吏傳報者以違制論;承虛造事謄報,交鬥謗訕、扇惑人心者準此。仍許人告,賞錢三百千,情重者奏裁,命官除名,餘人決配。其知情及同撰人首告,並免罪,仍支賞錢。進奏官告獲,不候年滿,優與授官出職;副知告獲,與進奏官;書寫人告獲,與副知上名,如止願賞錢者亦聽。」從之。
乙丑,遣官謝雨。
詔:「河北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所部廣遠,宜分為兩路:以濱棣【八】德博恩冀滄瀛雄澶莫州、大名府、信安保定【九】乾寧永靜軍為東路,懷衛磁相邢洺深祁保定趙州、真定府、安肅廣信順安永寧軍為西路。其支移錢物,令逐司各依久例立為年額應副,令通融均濟。」
知大名府韓絳言,安撫司舊封樁錢帛八十六萬,轉運司借用過半,相承歲久,乞自朝廷撥還,詔除之。
高遵裕言:「瞎吴叱率疊、宕諸羌脅青唐,寇鹽川寨,包順擊走之。」初,王韶欲遣張玉討青唐,遵裕曰:「青唐無罪,第為生羌所脅耳。」但遣裨將從順往。青唐人見順泣訴,瞎吴叱知不附己,遂潰去。此事據高遵裕本傳,其月日則因日錄是月十二日【一○】及二十四日所書,附此。
丙寅,工部郎中、集賢殿修撰周孟陽為天章閣待制。孟陽東宮舊僚,及是乃除次對,故特書之。
詔:自今進士及第,非上三人,並令試律令大義、斷案,據等注官。
是夜五鼓,西北天鳴如磨。新、舊紀云:天西北有聲。
戊辰,審刑院、大理寺言,夔州權管威棹指揮都頭、北班殿侍杜信減尅軍糧,盜官營材,當杖脊降配,詔以信昭憲皇后兄之曾孫,特贖銅勒停,編管汝州。
上言:「熙州無將官,張守約不可用。」王安石曰:「守約昨康樂之戰既有功,聞所措置亦甚善,但奏事矜伐,為無量而已,未見有他罪。」上曰:「昨康樂不肯行,王韶激以若不往當自往,景思立又欲往,乃始肯行,坐上見者甚眾。」安石曰:「此事未嘗案劾,人言安可信?臣觀忠實顧義理人極少,且當據見功可也。若聽浮議,恐未可知。」上曰:「守約所論功,如黃察之類皆是,是豈可信?」安石曰:「若保明功狀,但隨行即須保明,誰不如此,何但守約如此?」上又言:「昨問王韶:『守約輕妄,何故用之?』韶言:『自今更不用。』」安石曰:「韶言如此,不知何意,然守約不可用,實未有顯狀,恐須審察。」
己巳,河東節度使、守司徒兼侍中、判河陽文彥博判永興軍,龍圖閣直學士、知永興軍吴中復知河陽。彥博辭永興,乃詔皆依舊任。
鄜延路經略司請支封樁錢,於河東買駝三百,以運緣邊急闕糧草,從之。八月十二日【一一】鄜州違法事,當考。
庚午,河北路察訪司言,乞省併真定府井陘等二十八縣,減官七十六員及役人三千一百二十七人,從之。七月,十三縣;八月,三縣;九月,七縣;十二月,五縣。共二十八縣【一二】。鄴廢在五年五月,九域志係之六年,當考。陳瓘尊堯集序云:安石論河北要省民徭,可以減州為縣,至於言江南利害,則曰州縣可析。陳瓘尊堯餘言曰:臣聞南唐宋齊邱擅大名於一方,位至宰相,人皆推之以為儒者之宗,又或許之以為造國之手,其說不行,則攜衣笥望秦淮門而去者數矣。其輕於去就如此,故其獻替之言曰:「陛下中興,臣之力也,奈何忘之!」其言之悖慢不遜如此者多。嗚呼!江南氣俗,自古然也。臣鄉里在南方,墳墓在南方,飲食、風土皆以南方為便,親戚故舊并是南方之人。臣之病也,為莊舄之吟;臣之老也,不忘首邱之念。而區區之愚,所以必論南方之風俗者,有二說焉【一三】,九重宮闕,都于天地之中央;祖宗陵寢,列于大江之西北。欽若金陵之請,安石併析之議,分南分北,偏而不還。臣之所以議江南之氣俗者,此其一也。陛下聖性中和,好平惡偏,無私如祖宗,普博如天地。卞等重南輕北,取快目前,雖可以暫欺聖聽,而偏私稔熟,終必敗露,又何能久罔天聽乎?臣懼陛下於卞等敗露之後,將謂東南之士箇箇如此,豈不誤東南干祿之人哉?臣之區區,非特仰順陛下好平惡偏之聖也,實亦私為一方久遠不同之慮耳。臣之所以必議江南之氣俗者,此其二也。臣又以天下譬之一身有兩臂,一左一右。東南,左臂也。兩臂雙運,則其身安矣。一身之內,豈可以厚左而薄右哉?是故平則為安樂,偏則為疾病。凡以偏而為病者,當以平而為藥也。若能用對病之藥,則永保康寧之福矣。卞、武繼安石之志,昂、仁述蔡卞之事,強左弱右,棄此而用彼,造作蠹病,罪通于天,遂使奎、婁之間復有譴告。陛下所以畏天而率下者,可謂至矣。白時中等所以慢天而侮上者,亦可謂至矣。陛下用其至美,而將順者少;白時中等用其至慢,而欲助者多。強者自此而益強矣,弱者自此而益弱矣。蠹病未痊,藥石愈隔,偏而不平,是以然也。然則江南氣俗,臣安得而不論哉?
太子中允、權發遣都水監丞俞允兼權檢正中書刑房公事。
詔樞密院減書令史五人,增令史俸月錢二千,書令史五千,春冬各絹五匹,以汰宂養廉也。
詔:「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人戶地內,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官為立勸課之法:每三株青活,破官米一升,計每戶歲輸官之物,以實估準折,不盡之數,以待次年。如遇災傷,放稅及五分以上,即以準折未盡米數等第濟接。仍據逐戶內合栽之數,每歲二月終以前點檢及一分青活,至十年周遍。如不及一分,即量罪罰贖,勒令補種。令佐得替,轉運司差不干礙官點檢,以一任合栽之數,紐為十分,如及十分者有賞,不及七分者有罰。其所栽植之木,令人戶為主,非時毋得遣人下鄉,以點檢為名,以致騷擾。委轉運司施行,應昨所差管勾提舉官並罷。」初,以趙子幾及曾孝寬所言下程昉相度,樞密院欲罷昉,以孔嗣宗代之,王安石不可,乃更立此法。元豐八年十二月,罷栽桑法。
廢陝州硤石,趙州隆平,磁州昭德,滄州臨津,德州德平,乾寧軍乾寧,衛州衛、新鄉,邢州堯山、平鄉,懷州修武、武德,瀛州束城【一四】、景城,江陵府枝江縣,並為鎮。河北十三。
八月壬申朔,定州觀察支使宗湜為光祿寺丞,濟州團練推官王援為大理評事,天平軍節度推官張奕、杭州錢塘縣丞葛奉世為太常寺奉禮郎,並充大理寺詳斷官,湜等以試斷案合格也。
供镝庫使宋亨、雷仲提舉京東教閱,亨,西路;仲,東路。
武學言:「春秋試法,內舍生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補上舍生;雖不應格,而能精曉術數、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別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在下等者,復降外舍。上舍無過三十人,別齋增給食,如累試又優等及武藝進者,上樞密院審察人材試用。」從之。五年閏七月詔,可考。
廣南東路駐泊都監楊從先【一五】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排保甲,若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八千,若三丁取一,得丁十三萬四千。自少計之,猶十倍於槍手。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詔司農寺詳定條約以聞。其後,戶自第四等以上,有丁三者以一為之,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自十一月至次年二月,每月輪一番閱習,每三日一比試,事藝高者先次放歸。」本志同此。
詔知保定軍賈世京罰銅十斤。初,提舉常平等事李宜之請廢保定軍為縣,遣官相視,而眾入軍衙,乞留軍額甚譁。宜之以為官吏故縱其如此。王安石白上曰:「陛下欲什伍河北民為用,若如此不治,後不可用。又咫尺北界,何以觀示外夷?此事若非官吏啟之,即百姓不敢如此。」又引魏軍人焚領軍張彞第,以人眾不敢治,大赦以安之,高歡遂散財合眾圖起事。上曰:「須體量見實乃可行遣。」安石曰:「固當如此。」乃以命轉運副使蔡天申,於是世京坐不能禁約,故責及之。保定軍卒不廢。
乙亥,編修令敕所言,修成支賜式十二卷,已經看詳,可以通行,從之。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兩浙水利,上曰:「此事必可行否?」王安石等曰:「括乃土人,習知其利害,性亦謹密,宜不敢輕舉。」上曰:「事當審計,無如郟亶妄作,中道而止,為害不細也。」
王安石以王韶書進呈,韶言洮西事云:「但恐臨時制不在我,則無如之何。」上怪韶有此言,僉以為韶忌景思立。上曰:「將帥多不能容偏裨,稍有功,即忌之。韶方欲興事,恐不宜如此。」安石曰:「韶頃為高遵裕所害,然能容遵裕。韶似與餘人不類,不至不能容偏裨,亦恐遠方情有不得自竭,陛下雖深倚仗王韶,其如中外妨功害能之人甚眾。」上曰:「妨功害能,必有實事可指。」安石曰:「姦人妨功害能,此最難指,但要精察。」上又言韶固能容遵裕,意謂韶不能不忌思立,安石曰:「王韶才能,必不自謂不及景思立,陛下待遇固不在思立後,韶所興造事功,何至與思立爭高下?以此推之,不宜忌思立。」上曰:「卿可再與韶書,且包容將帥,將帥一心,乃可立事。」安石曰:「臣恐陛下亦宜更審察物情,未可專責王韶不能包容將帥。若一心,乃能立事,即非但邊鄙如此,朝廷亦宜如此。自古未有令服讒蒐慝,小人與君子參相檢制,而致百姓昭明,黎民於變時雍者。」上曰:「然。」已而安石又白上:「長子帥師,弟子輿尸,凶。軍旅之事,尤宜聽於一。如陛下欲獎包順,亦宜令王韶為之,使包順為王韶用,韶為陛下用,尚復何求?今使人人得自達於天子,喜懼恩怨不在主帥,即主帥之權分,而軍政有所不行矣。」
丙子,梓州路走馬承受張宗望追一官衝替。上詢瀘州夷事,官軍所以不利及夷人入寇狀,而宗望所對前後違戾不實故也。
詳定編修令敕所言:「裁省綾錦院織匠,以四百人為額。」從之。
丁丑,三司言永興軍兵儲纔支三季。詔察訪司具永興軍等路糧草數以聞,仍令轉運司具不預計置因依,并借給本路鑄錢監折二錢之半,付本司糴買糧草。又詔借內庫紬絹十萬,以給軍衣。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言:「兩浙州縣民多以田產詭立戶名,分減雇錢夫役,冒請常平錢斛及私販禁鹽。乞依京東、淮南排定保甲,保甲一定,則詭名、漏附皆可根括,以至請納、和買、常平錢斛、秋夏苗稅及興調夫役、捕察私鹽賊盜,皆有部分,不能欺隱。」又言:「蘇、秀等州湖水耗減,涇膐多淺涸者。歲比有年,民力饒裕,易於興工。乞至本路先計度今年一料夫役,若一料先畢,則處置規畫皆有成法。又民間曉然知其為利,次年樂於趨役。」又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隄防川瀆多皆堙廢,今若一出民力,必難成功。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從之。
戊寅,詔:「自今河州簽判,中書選差。」又詔:「應品官有犯,案察之官不遵詔敕,擅行追禁或勒令解務,閣其請給,自今並劾罪以聞。」
權發遣夔州路轉運判官曾阜罷兼提舉常平等事,以判司農寺曾布親嫌故也【一六】。
己卯,詔:「自今察訪諸路回,條具所至知州、通判治狀。其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每知州、通判得替前一月,亦具治狀上中書,委檢正官注籍。待制以上不用此令。」八年正月乙卯,申明此令。
王安石進呈河北謀變事,上以為河北人愚,東南人即難誘合以此事。立保甲後,此事或少可絕。安石曰:「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保甲立,則亦所以使民不散,不散,則姦宄固宜少。」志有。
庚辰,翰林學士陳繹為翰林侍讀學士、知鄧州,繹以疾自請也。
癸未,權戶部副使、太常少卿賈昌衡為遼國主生辰使,左藏庫使許咸吉副之;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蔡確為正旦使,供镝庫使李諒副之;龍圖閣直學士張燾為遼國母生辰使,西上閤門使种古副之;金部員外郎、判將作監范子奇為正旦使,文思使夏元象副之。
詔永興軍等路提點刑獄司劾鄜州違法截欄商農車乘駱駝,般運米麥官吏以聞。後會赦,釋之。七月二十八日,鄜延買駝事當考。
甲申,翰林學士、判司農寺曾布兼詳定編修三司令式敕、諸司庫務條例。
詔罷簡州歲貢綿紬二十匹。上曰:「此亦何用,但擾民爾。」故罷之。
乙酉,詔開封府陳留、雍邱、襄邑、尉氏、咸平、中牟七縣【一七】各增丞二員。
詔輔臣觀穀于後苑。
輔臣進呈保甲條貫,吴充言:「先臣墓在郭店鎮,有一戶但兩丁,一丁又病目,乃令四十里外教閱,甚苦之。此法當改。」王安石曰:「郭店事果違法,自當推究。臣每有所聞,輒諭司農,令推究施行,此事亦不可但已也。」上即令安石諭司農推究。
丙戌,知海州、太常少卿胡揆贖銅十斤;知真州、比部郎中江寬,知宿州、比部郎中陳稱,知舒州、屯田郎中石牧之,知壽州、太常丞、集賢校理鞫真卿各展磨勘一年。皆坐違法折納紬絹本色,大估價錢,虧損百姓故也。
三司言:「淮南發運司歲冬乘北風以汴綱輸鹽於湖北,春乘南風發上供糧入汴。聞去冬今春風不順,發鹽百二十綱,而風水壞五百餘艘,兵工水死甚眾。」詔蔣之奇根究以聞。後之奇言汴船出江,覆溺人船,實比遞年數多,詔皮公弼、羅拯具析以聞。
丁亥,詔將作監度增左右軍巡院屋。軍巡獄房狹隘,上以暑溽,繫囚不便,故令詳度增展,或別移寬閑之地。其後增展共百餘間。王居卿申請。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已遣澧州司法參軍謝延甫往融州溪峝撫諭蠻部【一八】。詔沈起追還延甫,蓋融、辰州界連溪峒甚廣,上恐其因緣生事也。
管勾都水監丞侯叔獻言:叔獻檢計白溝在五月十二日。「近準詔從所請開白溝等河,欲白溝為清汴【一九】儲三十六陂及京、索二水為源,倣真、楚州開平河置鰯,四時行舟,因罷汴渠。」上曰:「叔獻開白溝河功料未易辦,乃欲來年即廢汴渠,更宜遣官覆驗。且汴渠歲運甚廣,河北、陝西資焉;又都畿公私所用良材,皆自汴口而至,何可遽廢?」王安石曰:「此役若成,蓋無窮之利,當別為漕河,用黃河一支,乃為經久耳。」馮京曰:「若白溝成,與汴、蔡皆通輸,為利誠大。臣恐汴河終不可廢。」上然之,詔劉璯同叔獻覆視以聞。後璯等言:「白溝、濉河簽直至淮八百里,乞分三年興修【二○】。其廢汴河行運,候白溝功畢,別相度。」從之。上曰:「璯詳審,此必璯所議,意謂叔獻大促遽也。」仍詔作三年興修。叔獻尋除河北轉運副使,上欲留叔獻,令與璯了白溝事,乃命叔獻同判都水監。叔獻同判都水監,乃十月二十一日,不知除河北副漕是何時,實錄無之,當考。上謂劉璯詳審,據十月二十二日日錄,劉璯四月二十四日以監簿提舉淤田。十月十九日戊子,都水監言:欲自白溝、濉河簽直至淮八百餘里,乞分二年興功。其廢罷汴河行運,候白溝功畢相度。從之,仍作三年興修。今并入此。明年正月二十七日,罷役。京又言叔獻所開河多浸人墓莊宅,安石以為不然,既而上問叔獻,乃言若浸人墳莊,當伏軍令。此據日錄十五日事,當考。
登州申:「沙門{鳥山}見管罪人六百五十人。」上批:「已經赦者,據赦次數及情犯輕重,量移內地;其未經赦者,改配廣南,仍令登州節次發遣。」
己丑,管勾外都水監丞程昉請於保定軍東舊滹沱河南岸臺山口東南疏一川,行七十里至乾寧界,會于御河,可無塘濼填淤之患。詔李南公與昉及屯田司同詳度置堰限,如無妨礙,即令昉計開河功料,仍令屯田司檢視今塘濼有無泄漲水處以聞。及檢視,竟不行。「不行」,據朱史簽貼云檢視以為便,恐飾說也,今不取。五月二十二日日錄:又同進呈程昉開滹沱河事,便欲從程昉、孔嗣宗等所奏,余白上:「恐須候程昉到,議定別取旨。」上以程昉不計淤塘泊鹵莽,余曰:「要存塘泊利害,臣所不知,若言淤卻此一處塘泊為不利,即邊吴淀亦淤卻一處塘泊,豈邊吴淀淤卻便過戎馬不得?」上曰:「邊吴已是壞卻。」余曰:「見韓縝說邊吴見今有水不少,若存得邊吴淀,又更引河從臺山路入御河,即是兩塘泊皆存得,豈不善?」八月十六日,同密院進呈程昉言滹沱河事。初,密院令孔嗣宗、劉舜卿等共相度,奏稱所閉蔡家門口等外皆深淵,若開作堰限,即不可復閉。昉以為若令不可復閉,即二年前如何閉得,嗣宗等又以為對敵境非便,昉以為二年前有數十道堰限,如何敵境不以為言?昉又言:「自密院閉此諸堰限,凡浸民田二十村七八十里,然此方無一人以為言。」上乃始言嗣宗所奏皆妄,然亦不以為可罪也。上令程昉便計度功料,又令計會屯田司相度開堰限,余曰:「須令先與屯田司相度開堰限,無妨礙乃計功料。」上以為然,而密院欲差官同往相度,擬差蔡天申。天申,挺子,余明言其不可,乃差李南公。五月二十二日又有一段,當刪取并此。
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言:「據米麥等行狀,歲供稌禾、蕎麥等薦新,皆有陪費。緣祠祭重事,自今欲乞薦新並令後苑及田園苑供應。」從之。
庚寅,判軍器監呂惠卿言:「乞撥三司曹案吏赴本監,及東西八作司廣镝指揮兵級,本監與提舉司、將作監等同統領。」從之,仍詔廣镝指揮專隸軍器。六月二十七日己亥可考。
權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言:「沿邊城寨糧草多寡不均,少者支數月,不免貴糴或費官錢般運,多者及數年,往往陳腐。乞下諸路帥臣,候見本司關報多寡處,即度城寨緊慢,移軍馬赴寬剩所就糧。」從之。
高陽關路走馬承受克基言:「市易司指使馮崇與北人賣買,不依資次,非便。」上曰:「崇不忠信,無行,可令亟還。彼自有官司,交易悉存舊規。」王安石曰:「崇一百姓牙人耳,安足責?陛下左右前後所親信,孰為忠信,孰為有行,竊恐有未察者。」上曰:「審是非,察忠邪,今若所難,然不忠信之人跡狀著顯者,未嘗不行法,其未顯者,吾取其潔,不保其往也。如昨知瀘州李曼,可謂有過矣,而黨庇者至多。范百祿受命體量,獨排羣議而奏其實,此可褒進矣,而近臣亦有言百祿不當得館職者,此不可不察也。」安石又具道曼事本末,曰:「不知何人庇曼。」因言:「士大夫君子固有不為功名爵祿,事陛下徒以致君臣之義者。陛下似於君子小人未察也。」上曰:「如卿無利、欲,無適、莫,非特朕知,人亦俱知之。至於他人,則豈可保哉?」馮京曰:「君子小人固難知。」安石曰:「人人為君子之容,而內或懷小人之情,則君子誠未可知;若小人情狀已露,則小人決矣,尚復何疑?堯詢事、考言三載,則知舜。今陛下即位六七載,詢事、考言,於羣臣情偽是非宜略可言,乃尚以君子小人為難知,恐由小人欺罔,尚未懲創,故令聰明自蔽爾。」上曰:「御史無一人言曼者。」安石曰:「御史不能彈治姦邪,令陛下聰明有所蔽塞,雖流放不足以稱其罪。如李曼事,自須明白,何足道?」上又言李曼事必須究見是非,安石曰:「陛下若不以有浸潤故增損好惡,必令是非之情見于上,即天下平治久矣,政恐未能如此。」後安石又為上辯,上意終不以為然也。
新權發遣梓州路轉運使陳忱言:「瀘州昨以夷賊擾邊,屯戍稍廣,配率飛輓,數州為之騷然。乞計會熊本以所賜夔路度僧牒二百,於淯井監安夷、寧遠二寨募人入中糧斛,以镝軍儲。」從之。
是日,熙河路走馬承受李元凱奏:「王韶自露骨山過,一日至五七下馬步行。」上不知韶路徑所趣,甚憂之。前此,王安石荅韶書云:「以萬人為景思立後繼,甚善,想當以其間攻洮、岷所不戒也。」上再三言:「韶不當如此罷敝兵甲。」安石曰:「韶頗有計慮,舉動必不妄。」退召問習知路徑者,乃言如此出師大善。安石翌日白上,且曰:「韶為大將,以萬人暴露原野,若收成之功全在思立,即韶下將佐無功,將佐無功,即怨且怠矣。臣恐其思慮或有一不及,故因書微發其思慮,非敢輒然明勸喻之也。軍如奕棋,若一著只應得一著,即無勝理,須一著應三兩著,乃可勝敵。今韶因援河州,略定南山一帶,乃是奕棋一著應三兩著之類也。」陳寇記云:韶以八月甲戌領兵自熙之東南踰露骨山,入洮州界,至香子城山中,與涇原兵合,壬午,分兵趨河州,敗木征於古河州城下,河州平。
壬辰,命權御史中丞鄧綰、直舍人院許將、集賢校理劉邠、館閣校勘黃履為考試制科武舉官,龍圖閣直學士張燾、權樞密副都丞旨張誠一同軍器監官考試武舉武藝,武舉合格所取毋過三十人。九月十一日御試場。
甲午,賜熙河路討蕃部常家族及涇原路會合禁軍等特支錢有差。十五日日錄:上見王韶去常家族,曰:「韶被將佐煎迫得去。」翊日,余得韶書,將佐乃皆不欲往,韶獨決計,以書白上曰:「誰以為韶將佐煎迫?」上曰:「王珪言此。」珪心只是料其如此,余見珪但隨上語,非珪唱為此言也。
乙未,詔通遠軍修鹽井城畢功,防拓功役兵並與特支錢。
詔:「將作監歲用兵匠,並於秋季下諸路剗刷,明年春首起發,約夏季皆集,千里內七月終,千里外六月終。雖有替換補填,更不起發。」先是,將作取外州兵匠,並於二月下諸路,官司因循,有至放凍後乃至,故有是詔。
丙申,詔自今文武臣僚特遷官者,不隔勘。二年七月八日黃汾事,可考。
詳定行戶利害所言:「乞約諸行利入厚薄納免行錢,以祿吏與免行戶祗應。自今禁中賣買,並下雜賣場、雜買務,仍置市司估市物之低昂,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則取辦焉。」皆從之。上曰:「此固便於民,然須嚴立防禁覺察,毋使墮廢。如天下百姓納麴錢、鹽錢,異時鹽酒既榷,其錢不能免也。」
中書言:「王韶、景思立入河州,諸羌皆降。」王安石等請率百官稱賀,上曰:「河州前已收復,但未城守,此亦廟堂之謀、將帥之功,於朕何有?」安石等再三陳請,以為:「熙河之功近時少比,陛下神算前定,舉無不克,祖宗以來,每下州郡例皆稱慶。」上猶不允,安石曰:「中外傳河州事多端,稱賀則人情釋然。請俟修河州城畢入慶。」從之。初,王韶自以兵穿露骨山南入洮州界,破木征弟巴氈角,盡逐南山諸羌。木征震恐,留其黨守河州,自將精銳尾官軍伺擊。諸將皆欲直走河州,韶獨私念:兵抵城下,木征必為外應,而四山蕃部得氣,且復坌集,則大事去矣。乃密分兵遣景思立攻河州,而特蹤跡木征所在,與戰,破走之,然後抵城下。時守者猶以木征至,已而知其非是,乃出降,遂城之。
丁酉,鄜延路經略司乞自十月以後,無大段邊事城寨,兵有馬者,移半赴鄜延就食,輸漢蕃弓箭手相兼戍守。詔趙卨體量:漢蕃弓箭手如將來闕食,即詳度賑貸,或給借助錢穀及募人浚修城塹,給口食,多方存卹之。卨初有是請,上即欲從之,王安石以為卨私憾楊蟠多點檢鄜延不法事,故為此以困轉運司,白上曰:「鄜延路糧草已不足,更創添此弓箭手,糧草恐愈不足,且鄜延如此,即它路援例,如何不從?從之,則轉運司如何應副糧草?」上曰:「如保甲、義勇,將來豈不費糧草?」安石曰:「保甲、義勇,乃須計置減募兵,以其糧米供之,如府界罷四千兵,所供保甲之費,才養兵所費之十三。」上曰:「府界募兵亦未減得。」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窠坐,即不要此四千募兵。可指合要兵數,減此四千。今京師募兵,逃死放停一季,亦須及數千。但勿招填,即是減得。」三年三月十七日,安石已有此言。上又曰:「弓箭手饑饉,若不如此,恐流散、餓殍。」安石請令依近降指揮,募人修築城池之類,或借助免息,或賑濟。上乃從安石議。九月五日,又詔卨詳度。本志云:卨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詔審度之。或即此事,當考。審度事已別見。
賜收復河州將士、弓箭手、寨戶、蕃勇敢等特支錢有差。
戊戌,詔宰臣、親王、使相、執政、宣徽使,許於樞密院第二門外上下馬。先是,宣徽使以上出入皇城門,上下馬與百官有差等,惟至樞密院門,與使臣無異。至是,正之。
翰林學士曾布等言:「近司農寺請巡檢置指使,保甲置契,罷巡宿等條約,奉旨令司農寺、兵部檢正檢詳立法,臣等今修成義勇、保甲及養馬條三卷。」詔兵部行之。保甲惟開封府界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差官閱試、農隙講習,皆出左契。巡檢司給廂、禁軍白直,餘以保丁番上,比舊兵級三分之一,代更以十日。遇追捕羣盜,聽抽上下番,縣尉留弓手白直外,餘如巡檢法。河北、河東、陝西五路並排定保甲,勸誘習武藝,聽旨閱試,未得上番。餘路止排定保甲,免習武藝。其荊湖、川、廣被邊州軍,如當習武藝,委監司提舉司詳度以聞。本志云:後惟全、邵土丁【二一】、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隸焉。今附注此,十一月十九日可考。新紀云:戊戌,復比閭族黨之法,詔河東北、陝西保甲隸以武事。舊紀云:戊戌,上以募兵費大,驕不可用,追比閭族黨之制,詔河北、陝西、河東路保甲隸以武事。兵志第二卷保甲篇:自三代比閭族黨之法廢更,五季以來,竭邦財以養士卒,國以耗蠹,而驕墮悖慢,世常患之。若寓兵於農【二二】,稍習以武事,先於畿甸,次逮河北,不耗於國,得勝兵數十萬,夷狄望風震恐,驕兵悉有臱色,國勢以強。然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相與沮議,謠惑羣聽,上重其事,馴致以漸,數與執政大臣論難。今著其略,與其憂勤艱難之際,使來者見德意之所在焉。上嘗論租庸調法,善之,王安石對曰:「此法近於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今亦無不可為者,顧難以速成爾。」上問其故,安石對曰:「今百姓占田或連阡陌,顧不可奪之,使如租庸調法,授田有限。然世主誠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制法,而加於兼并之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制法,而加於力耕之人,則人自勸於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然此須漸乃能成法。夫人主誠能知利害之權,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之人不避?然利害之情難識,非學問不足以盡之。流俗之人罕能學問,故多不識利害之情,而於君子立法之意有所不思,而好為異論。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必為異議所奪,雖有善法,何由立哉?」
養馬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有物力養馬二匹者聽,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毋或強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馬除襲逐盜賊外,不得乘越三百里。在府界者,歲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給以錢布【二三】;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已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五等,十戶為一社,以待死病補償者。保甲馬斃【二四】,即馬主獨償之;社戶馬斃【二五】,半使社人償之。歲一閱其瘠肥,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先自府界頒行焉。在五路者,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此據本志,因八月二十七日曾布上養馬條三卷附見,其日更須考詳。
己亥,樞密副使吴充言:「朝廷開廣言路,微至于庶人皁隸,苟有可言,皆得上聞,此至公之誼也。而比來士大夫輒以書啟或家信投有位,其間排詆營救,增飾事情,嫌愛在心,言無忌憚,因緣聞達,以快私欲。雖朝廷必加審核,至蒙原察,則被誣之人亦已困辱。且排詆者既難於反坐,營救者又陰以為德,含沙射人,束縕還婦,懷陰害以中良善,託公誼以售私恩,此風浸成,實黯聖政。乞有司申嚴法禁,庶懲薄俗。」詔中書、樞密院自今並遵立條制。既而王安石白上曰:「堯、舜所以治人,但辨察君子小人明白,使人不敢誕謾,自不須多立法禁。」上曰:「要審察。」安石曰:「陛下每如此,即盡善也。」
戎、瀘州江安縣各置武寧軍人指揮,以四百人為額。七月十六日。
祕閣考試所言:「應制科陳彥古所試六論,不識題,及字數皆不足準式,不考。」蓋自祕閣試制科以來,空疏未有如彥古者。自是,制科亦罷矣。
中書以兩浙提點刑獄盧秉書奏御,言:「杭州奏巡檢孫日用捕盜賊不如格,乞衝替。日用在職頗有勞,宜蒙矜免。」王安石曰:「近浙路鹽額大增,然州郡尚有不欲嚴禁者,故巡捕官未敢竭力。且人誰無過,陛下若知其可任,有違犯且少寬之,則能吏奮矣。」上曰:「太宰以八柄御羣臣,謂宜如此,正宰相之任也。州郡但能依法案劾,行否去留在朝廷耳。然少知此體者,卿言甚善。」
是月,置明州昌國縣。廢澶州頓邱縣入清豐【二六】;莫州長豐縣為鎮,并廢莫縣【二七】;春州為陽春縣【二八】,及以銅陵縣隸南恩州。
注 釋
【一】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五」原作「六」,據宋史卷一八○食貨志改。
【二】荊湖南路提刑館閣校勘朱初平「提刑」原作「提點」。按:宋官名無簡稱「提點」者,據本書卷二四五熙寧六年五月癸亥條,章惇言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副使蔡燁云云,當時朱初平為權發遣提點刑獄,此處「提點」顯為「提刑」之誤,故改。
【三】監官面奏畢「面」原作「而」,據閣本改。
【四】編挨甲宋史卷一九七兵志、本書卷二四六注引國史兵志同。羣書考索後集卷四三及本書卷三三九、三四二都作「偏挨甲」。
【五】遂增一百貫料錢「料」原作「科」。按宋制,文武官於俸祿外,另有料錢。據宋史卷一七二職官志、通攷卷六五職官攷,團練使料錢一百五十貫,諸州刺史料錢一百貫,此處「科」顯為「料」之誤,故改。
【六】當附八月二十日「十」字原脫,據活字本及下文八月庚寅條「王韶自露骨山過,一日至五七下馬步行」句補。庚寅,即二十日。
【七】監牧司「牧」原作「放」,據閣本改。
【八】棣原作「隸」。據閣本及九域志卷二、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河北東路有棣州而無隸州,「隸」蓋形近而訛,故改。
【九】保定原作「保安」,據同上二書改。
【一○】是月十二日「二」,閣本、活字本作「三」。
【一一】八月十二日「十二」原作「十三」,據閣本改。按:「十二」方與下文八月癸未李燾注鄜延買駝事合。癸未,即十二日。
【一二】共二十八縣「八」原作「七」。據注文,各月所省縣數總計二十八,與正文合,「七」誤,故改。
【一三】有二說焉「焉」原作「為」,據閣本改。
【一四】束城「束」原作「東」,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改。
【一五】楊從先「從」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一兵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補。
【一六】曾布親嫌故也「親」原作「新」,據閣本改。
【一七】七縣上列縣名只有六縣。疑此處「七」誤,或上列縣名有脫漏。
【一八】撫諭蠻部「蠻部」,閣本作「蠻酋」。
【一九】清汴「清」原作「濟」,據閣本及宋史卷九四河渠志、宋會要方域一七之一七改。
【二○】乞分三年興修「三」原作「二」,據下文及同上書改。
【二一】全邵土丁「全」原作「余」,據宋史卷一九二兵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改。
【二二】若寓兵於農「若」原作「上」,據閣本改。
【二三】先給以錢布「布」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馬政補。「先」,宋史作「加」。
【二四】保甲馬斃「斃」字原脫,據上引宋史補。
【二五】社戶馬斃「斃」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六】清豐「清」原作「青」,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通考卷三一七輿地考改。
【二七】莫縣「莫」原作「鄚」,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輿地廣記卷一○改。
【二八】陽春縣「陽」字原脫,據宋史卷九○地理志、通攷卷三二三輿地攷、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州縣廢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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